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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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2.31
•【字号】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降低能源消耗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的要求,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的市发改委行政执法依据规定,现就加强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
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据此,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适用于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实行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二、管理程序
按照国务院决定,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批的前置条件。

所有申报核准、备案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报节能专章,并由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对实行核准制的内资和外资项目,于项目核准前进行;对实行备案制的内资项目,于项目备案前进行;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进行。

三、编制和评审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的编制和评估、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家产业、能源领域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突出把握以下重点:(1)是否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法规、规章限制使用或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特别是高能耗装备;(2)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和设计标准、设计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标准;(3)是否采用国家或省规定必须采用的节能降耗措施;(4)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耗定额。

四、评审组织及评审方法
为使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落到实处,提高评估、审查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由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和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南京市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方可办理。

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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