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孔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397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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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景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孔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3976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5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39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玉兰
【审理法官】赵玉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景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孔芹;张成明
【当事人】山东景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孔芹张成明
【当事人-个人】孔芹张成明
【当事人-公司】山东景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汪涌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涌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涌房坤
【代理律所】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景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孔芹;张成明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山东景舜公司应否对孔芹的损失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孔芹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孔芹住院共花费116466.16元,其中,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支付44499.69元,孔芹自己共支付71666.57元,扣除张成明在孔芹住院时支付的1万元,孔芹医疗费损失应为51666.57元,一审法院支持孔芹医疗费损失51666.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孔芹主张共住院39天,每天100元,共3900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孔芹主张护理费253985元,其中住院护理费为9048元,出院后护理费244937元,根据鉴定意见书孔芹住院时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住院护理费9048元(39天某116元某2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出院护理费本院支持5年护理费211645元(42329元某5年),即一审法院共支持孔芹护理费220693元;4.误工费,鉴定意见书中误工期限为329天(2019年7月31日2020年6月22日),按116/天计算为38164元,孔芹主张326天误工费37816元未超鉴定意见,且孔芹在受伤前实际从事劳动,确有损失产生,其以2019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书,孔芹营养期限为360日,按50元/日计算,共18000元;6.继续治疗费,孔芹主张继续治疗费40000元,该主张未超鉴定意见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7.残疾人辅助器具费根据鉴定意见,孔芹5年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应为88550元(3000+500+300某5+200某3某5+20某12某5+3某2某365某5+2000某5+8某2某2某365某5);8.交通费,因孔芹未提供交通费用单据,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9.残疾赔偿金846580元,按照一级伤残标准计算为846580元(42329元某20年某100%);10.精神损害
抚慰金,鉴于孔芹造成一级伤残,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11.鉴定费用,根据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发票,鉴定费用为37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山东景舜公司应否对孔芹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山东景舜公司将其园林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张成明,张成明雇佣孔芹在涉案工程提供劳务,虽该劳务系园林绿化工作,但其工作地点位于道路两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成明应当对提供劳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保障其工作环境安全。张成明未举证证明其具备园林方面的相关资质,亦未证明其已为孔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且张成明无防范风险的能力山东景舜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张成明,存在明显的选人失当。另,本院经审查,孔芹的代理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要求张成明承担雇主责任,山东景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判决山东景舜公司应对孔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超出诉讼请求,亦无不当。山东景舜公司和张成明向孔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综上所述,山东景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5元,由上诉人山东景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6:25: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0日,山东景舜公司与张成明签订绿化施工零工雇佣合同,约定张成明为山东景舜公司提供园林绿化施工零工,并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准备、防范及工人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后张成明找孔芹等人为山东景舜公司承包的园林工程工作,孔芹等人工资由山东景舜公司向张成明支付(包含管理费和交通费),张成明扣除管理费和交通费后向孔芹等人发放。张成明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2019年7月31日7时50分左右,孔芹在长清区紫薇路紫薇阁西门112号路灯杆东侧非机动车道处打扫修剪下来的冬青时被驾驶神州行牌电驱动二轮车的魏中国撞伤。后经长清区交警大队大学
城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魏中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孔芹无责任。孔芹受伤后,被送入济南市长清区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9月8日,共39天。住院费共116466.16元,其中,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支付44499.69元,孔芹自己支付71666.57元。孔芹住院期间,张成明在山东景舜公司处领取1万元为孔芹支付住院费用。
诉讼中,孔芹就护理期限、误工期限、伤残等级、评残后护理依赖程度、营养费、继续治疗费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孔芹伤后至评残前一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被鉴定人孔芹伤后务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截止至定残日前一日。3.被鉴定人孔芹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4.被鉴定人孔芹评残后为终身完全护理依赖。5.被鉴定人孔芹伤后营养期限为360日,因目前尚无营养费评定标准,营养费以当地标准为准。6.被鉴定人孔芹颅骨缺损修补费大约40000元人民币;长期卧床产生的并发症不可预测,其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7。被鉴定人孔芹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需(1)防褥疮床垫3000元人民币、防褥疮坐(靠)垫500元人民币,以上辅助器具每5年更换一次。(2)吸痰器300元人民币,每1年更换一次;鼻胃管200元人民币,每4个月更换一次;一次性尿管20元人民币,每1个月更换一次;一次性注射器每个3元人民币,每天需要2个。(3)成人纸尿裤每年2000元人民币,一次性纸尿垫、纸尿片每个8元,每天各需要2个。如仍需其他辅助器具,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经查,孔芹为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3700元。另查,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山东景舜公司与张成明签订《绿化施工零工雇佣合同》及山东景舜公司与张成明的陈述及证据,可以确认张成明接受山东景舜公司发包的部分园林劳务后雇佣孔芹从事具体园林工作的事实。张成明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孔芹受伤事故是虽是交通事故导致,但是在工作中的安全生产事故,孔芹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