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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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第 4期
理 论 观 察
The r tc o e i Ob e v to s r a i n
No .4, 1 20 0
( 总第 6 4期)
S ra . 4 eil No 6
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张锋 学
( 东农 工 商 职业 技 术 学院 人文 艺 术 系 . 州 广 广 5 00 ) 15 7
[ 摘 要 ] 职 法 学教 育 作 为 我 国 法 学教 育体 系的 一 个 重要 组成 部 分 , 高 为我 国 的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培 养 了大量 高素 质 的 专 业人 才 。近 几 年 来 , 管我 国的 高 职 法 学教 育敷 得 了 长足 的 进 尽
步 , 在 迅 猛发 展 的 过 程 中, 但 出现 了许 多新 的 问题 。这 些 问题 的存 在 妨碍 了我 国 高职 法 学教 育 的 进 一 步发 展 。如 何 有 效 解 决这 些 问题 , 已经成 为我 国高职 法 学 教 育 工作 者 面 临 的一 个 重 大 问题 。 本 文就 我 国 高职 法 学教 育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详 尽 的 分 析 , 就 如 何 有 效 解 决这 些 问题 进 行 了深 并
内很 多 高 职 高专 法 律 专业 招 生 时 的 名 称 . 大 多 数 都 以 “ 绝 法
律 文 秘 ” “ 律 事 务 ”“ 、法 、 司法 助 理 ” 类 似 的名 称 来 招 生 。 等 究
其 原 因 , 外 乎 是 为 了学 生 的 就业 。 比 如使 用 最 广 泛 的 “ 不 法 律 文 秘 ” 业 就 是 为 了让 学 生 在就 业 时 走 文秘 的路 线 。 穿 专 说
了就 是 为 了 追求 学 生 的就 业 率 。 此 , 校课 程 的 设 置也 文 为 学
质 创 新 型法 律 人 才 的重 要 使 命 ,而 且关 系到 依 法 治 国 的 宏
握 法 律 知识 . 而且 文秘 知识 也 常 常 是 一知 半 解 。 鉴 于 国 家 一 般 不 允 许 高 职类 院 校 晋 升 为 本 科 院校 , 所 以高 职类 院校 的 学 生在 就业 时相 对 于 本 科 生 、 士 生 、 至连 参 与 竞 争 的资 很 他
说 只 能是 一个 梦想
其 二 ,一些 高 职 院校 不 允 许 法 学 教 师从 事 兼 职 律 师 T
其 一 ,一些 高 职 院 校 法律 专 业 的设 立 市 场 化倾 向太 过 明显 ,这 种 急功 近 利 的做 法在 实 践 中往 往 导 致 人 才 培养 目
标 的不 明 确 , 程设 置缺 乏 实 践性 和应 用性 。 者 考 察 了 国 课 笔
说 ,司法 考 试 报 名 资格 在学 历 方 面 的 要 求 即 将 提 升到 法 学
、
我 国高 职 法 学教 育 的 现 状
虽 然 我 国 的 高等 职 业 教 育取 得 了长 足 的 发 展 ,但是 我
国 高职 法 学 教育 的现 状 却 不容 乐观 。其 存 在 的 一 些 问题 不 仅 影 响 了我 国 高 职法 学 教 育 的发 展 ,甚 至 威 胁 到 高 职法 学 教育 的生存 。具 体 来 说 表现 如 下 :
入 的探 讨 。
[ 键 词 ] 习实劫 ; 育 模 式 ; 关 实 l教 高职 法 学教 育
[ 图 分类 号 ] 4 [ 中 G62 文献 标 识 码 ] [ A 文章 编 号 ] 0 9— 2 3 (0 0 0 10 2 4 2 1 )4— 0 4 18— 0 3
伴 随教 育 体 制 的 多元 化 趋 势 ,我 国 的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蓬 勃 发展 ,为 我 国 的社 会 主 义 现 代化 建设 培 养 了大 量 高 素 质 的 技 能 型专 门人 才 。法 学 教 育 作 为 国家 整 个 教 育 发 展 体 系 和 创 新体 系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不 仅 肩 负着 为 国家 培 养 高 素
但 是 .能 通 过 这 些 方 式 取得 本 科 学 历 的毕 竟 只 是 一小 部 分
何 正确 把 握 机 遇 ,采 取 有 效 措 施提 高我 国高 职 法 学 教 育 的 质 量 ,已经 成 为 广大 高 职 法 学 教 育 工作 者 面 临 的 一 个 紧 要
问题 。
一
学 生 .绝 大 多 数 学 生 受 制 于 自身 能 力 偏 低 或 者 经 济条 件 的 限 制 , 难通 过 这 些 方式 提 升 自己 的竞 争 力 。 些 高 职 高专 很 一 院校 的学 生 为 了谋 求 更 好 的发 展 , 望 参 加 司 法 考 试 , 得 希 取 司法 资格 , 以便 将 来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但 是 , 着我 国 司法 考 随 试 改革 的不 断 深入 , 律 职 业 化 、 业 化 乃 是 大势 所 趋 。据 法 专
本科 以上 。 旦 这种 改 革 变 成 现 实 , 大多 数 高 职 类 院校 法 一 绝 律专 业 的 学 生将 被 排 除 在 司法 考 试 的 大 门之 外 。 非 , 来 除 将 国 家允 许 高 职类 院校 可 以晋 升 本 科 . 则 , 今后 相 当长 的 否 在 时 间里 ,通 过 司法 考 试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对 高 职 高专 的学 生 来
格 都 没有 。为 了弥 补 学 历上 的不 足 , 多学 生 选 择 自考 、 很 成
伟 方 略能 否 真 正 实现 。高 职法 学 教 育作 为 我 国法 学 教 育体
系 的一 个 重 要 组成 部 分 , 目前 正 面 临着 前 所 未有 的机 遇 。 如
人 考 高等 各 种 方 法 来提 高学 历 。这 些 方 式 的 确 可 以使 一 部 分 学 生提 高 了 学历 , 得 跟 本 科 院校 学 生 同等 竞 争 的 机 会 。 取
理 论 观 察
The r tc o e i Ob e v to s r a i n
No .4, 1 20 0
( 总第 6 4期)
S ra . 4 eil No 6
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张锋 学
( 东农 工 商 职业 技 术 学院 人文 艺 术 系 . 州 广 广 5 00 ) 15 7
[ 摘 要 ] 职 法 学教 育 作 为 我 国 法 学教 育体 系的 一 个 重要 组成 部 分 , 高 为我 国 的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培 养 了大量 高素 质 的 专 业人 才 。近 几 年 来 , 管我 国的 高 职 法 学教 育敷 得 了 长足 的 进 尽
步 , 在 迅 猛发 展 的 过 程 中, 但 出现 了许 多新 的 问题 。这 些 问题 的存 在 妨碍 了我 国 高职 法 学教 育 的 进 一 步发 展 。如 何 有 效 解 决这 些 问题 , 已经成 为我 国高职 法 学 教 育 工作 者 面 临 的一 个 重 大 问题 。 本 文就 我 国 高职 法 学教 育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详 尽 的 分 析 , 就 如 何 有 效 解 决这 些 问题 进 行 了深 并
内很 多 高 职 高专 法 律 专业 招 生 时 的 名 称 . 大 多 数 都 以 “ 绝 法
律 文 秘 ” “ 律 事 务 ”“ 、法 、 司法 助 理 ” 类 似 的名 称 来 招 生 。 等 究
其 原 因 , 外 乎 是 为 了学 生 的 就业 。 比 如使 用 最 广 泛 的 “ 不 法 律 文 秘 ” 业 就 是 为 了让 学 生 在就 业 时 走 文秘 的路 线 。 穿 专 说
了就 是 为 了 追求 学 生 的就 业 率 。 此 , 校课 程 的 设 置也 文 为 学
质 创 新 型法 律 人 才 的重 要 使 命 ,而 且关 系到 依 法 治 国 的 宏
握 法 律 知识 . 而且 文秘 知识 也 常 常 是 一知 半 解 。 鉴 于 国 家 一 般 不 允 许 高 职类 院 校 晋 升 为 本 科 院校 , 所 以高 职类 院校 的 学 生在 就业 时相 对 于 本 科 生 、 士 生 、 至连 参 与 竞 争 的资 很 他
说 只 能是 一个 梦想
其 二 ,一些 高 职 院校 不 允 许 法 学 教 师从 事 兼 职 律 师 T
其 一 ,一些 高 职 院 校 法律 专 业 的设 立 市 场 化倾 向太 过 明显 ,这 种 急功 近 利 的做 法在 实 践 中往 往 导 致 人 才 培养 目
标 的不 明 确 , 程设 置缺 乏 实 践性 和应 用性 。 者 考 察 了 国 课 笔
说 ,司法 考 试 报 名 资格 在学 历 方 面 的 要 求 即 将 提 升到 法 学
、
我 国高 职 法 学教 育 的 现 状
虽 然 我 国 的 高等 职 业 教 育取 得 了长 足 的 发 展 ,但是 我
国 高职 法 学 教育 的现 状 却 不容 乐观 。其 存 在 的 一 些 问题 不 仅 影 响 了我 国 高 职法 学 教 育 的发 展 ,甚 至 威 胁 到 高 职法 学 教育 的生存 。具 体 来 说 表现 如 下 :
入 的探 讨 。
[ 键 词 ] 习实劫 ; 育 模 式 ; 关 实 l教 高职 法 学教 育
[ 图 分类 号 ] 4 [ 中 G62 文献 标 识 码 ] [ A 文章 编 号 ] 0 9— 2 3 (0 0 0 10 2 4 2 1 )4— 0 4 18— 0 3
伴 随教 育 体 制 的 多元 化 趋 势 ,我 国 的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蓬 勃 发展 ,为 我 国 的社 会 主 义 现 代化 建设 培 养 了大 量 高 素 质 的 技 能 型专 门人 才 。法 学 教 育 作 为 国家 整 个 教 育 发 展 体 系 和 创 新体 系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不 仅 肩 负着 为 国家 培 养 高 素
但 是 .能 通 过 这 些 方 式 取得 本 科 学 历 的毕 竟 只 是 一小 部 分
何 正确 把 握 机 遇 ,采 取 有 效 措 施提 高我 国高 职 法 学 教 育 的 质 量 ,已经 成 为 广大 高 职 法 学 教 育 工作 者 面 临 的 一 个 紧 要
问题 。
一
学 生 .绝 大 多 数 学 生 受 制 于 自身 能 力 偏 低 或 者 经 济条 件 的 限 制 , 难通 过 这 些 方式 提 升 自己 的竞 争 力 。 些 高 职 高专 很 一 院校 的学 生 为 了谋 求 更 好 的发 展 , 望 参 加 司 法 考 试 , 得 希 取 司法 资格 , 以便 将 来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但 是 , 着我 国 司法 考 随 试 改革 的不 断 深入 , 律 职 业 化 、 业 化 乃 是 大势 所 趋 。据 法 专
本科 以上 。 旦 这种 改 革 变 成 现 实 , 大多 数 高 职 类 院校 法 一 绝 律专 业 的 学 生将 被 排 除 在 司法 考 试 的 大 门之 外 。 非 , 来 除 将 国 家允 许 高 职类 院校 可 以晋 升 本 科 . 则 , 今后 相 当长 的 否 在 时 间里 ,通 过 司法 考 试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对 高 职 高专 的学 生 来
格 都 没有 。为 了弥 补 学 历上 的不 足 , 多学 生 选 择 自考 、 很 成
伟 方 略能 否 真 正 实现 。高 职法 学 教 育作 为 我 国法 学 教 育体
系 的一 个 重 要 组成 部 分 , 目前 正 面 临着 前 所 未有 的机 遇 。 如
人 考 高等 各 种 方 法 来提 高学 历 。这 些 方 式 的 确 可 以使 一 部 分 学 生提 高 了 学历 , 得 跟 本 科 院校 学 生 同等 竞 争 的 机 会 。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