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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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
发所订立的合同。
其中,对于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是人们需要注意的。
下面一起来了解技
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并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开发合同是双重服务合同、有偿合同、期票合同和重要合同。
第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2.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已经开发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研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发方转让
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
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
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
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
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属于各方。
但是,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研究成果为非专利技术的,其使用转让和利益分配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无协议,各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
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
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
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
三人。
3.技术开发中的风险负担和通知义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
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
合理分担。
当一方发现上述可能导致研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
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未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扩大的损失
责任。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研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方转让其发明创造专利
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转让该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
发各方共有。
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
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
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
以免费
实施专利。
合作开发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
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
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
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
三方。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确认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确认条件为: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断: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双方已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工业化的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
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
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本合同的标的是一般检验、测试、鉴定、模仿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