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动因、困境与破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OI:
10.15942/j.jcsu.2020 05.
002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46卷)第5期
JournalofChengduSportUniversityVol.46No.5.2020
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动因、困境与破解
冯加付1,2
,郭修金3
,陈玉萍2,

摘 要:以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暴露出的现实问题为背景,运用社会治理理论对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动因、治理困
境和破解路径进行探讨。

研究认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政府体育赛事管理方式转变和多元治理主体融合互动等构成了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的动因;政府与社会力量治理结构失衡、政府角色定位不清权责模糊、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是当前群众性体育赛事面临的主要困境。

基于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动因和困境,提出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明确政府治理过程权责边界,建立政府社会双向监督机制等破解路径。

关键词: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困境;破解路径;“放管服”改革
中图分类号:
G80-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20)05-0008-07基金项目:2019年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陕西省群众性体
育赛事治理机制研究”(
2019R017)。

第一作者简介:冯加付,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体育赛事治理、公共体育服务。

E-mail:
fengjiafu0626@126.com。

通信作者:郭修金,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休闲体育、农村体
育。

E-mail:
gxj@sus.edu.cn。

作者单位:
1.西安体育学院社会体育与休闲体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8;2.上海体育学院休闲学院,上海200438;3.南京
体育学院发展规划处,南京210014;
4.淮阴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江苏淮安223300
收稿日期:2019-11-01 修回日期:2020-04-20
2014
年10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
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要求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并明确提出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制度。

政策出台对于落实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群众性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办赛程序、吸引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事实证明,取消赛事行政审批制度后,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有了长足发展,以马拉松赛事为例,据统计,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马拉松及相关路跑类赛事从2013年的39场,到2014年增加到51场,到2015年增加到了134场,再到2016年的328场,2017年增加至1102场,2018年则达到1580场,预计到2020年全国举办
800人以上规模的马拉松赛事将突破1900场、
参赛人数将超过1000万人次[1
]。

然而赛事市场火爆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办赛专业化水平低、选手参赛体验差、安全事故频发、后勤保障不足、赛事监管服务不
到位等新问题。

近几年媒体曝光了多起群众性体
育赛事负面报道,所暴露的问题看似偶然个例,实则反映了取消赛事审批制度后从“政府管理”到“社会治理”转变中的不适应。

对此国家体育总局与其相关职能机构迅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管理办法予以应对。

有研究认为,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有利于体育部门职能转变、促进体育协会社团实体化、确立市场主体地位、构建多中心体育治理体系[2
],另有学者则认为取消赛事行政审批制度后,社会力量的大势介入打破了一元政府管理下的平衡格局,在政府、市场和社会形成新平衡格局之
前,赛事混乱是必然结果[3-4
]。

基于此,
探讨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的动因、分析当前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的困境,提出行之有效的破解路径,对提高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水平、提升群众性体育赛事办赛质量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动因
1.1 
形势所趋: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客
观要求
古今中外,大到治国安邦,小到持家之道,无不蕴含治理之意,无不彰显治理之实。

现代治理理论既是一种理论分析工具,又是处理公共事务的实践方法,其在西方国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非常广泛。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首次使用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概念[5
],
并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6]。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并将治理纳入“两个百年目标”,要求在2035年和2050年分别“基本”和“完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7]。

“治理”已成为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门词汇,从“管理”到“治理”虽只有一字之差,却带来社会发展方式的巨大变化,如管理主体从一元变为多元、管理方向从单向度变为多向度、管理边界从清晰变得模糊、管理手段从指令变为协商等[5,8]。

多维度的转变对传统的政府行政理念和行政手段产生了很大冲击,也对传统的社会运行路径产生巨大的影响。

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9],创新体育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我国体育发展的指导思想[10]。

当前,我国体育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面临的问题具有跨界性、跨域性、复合性等特点,亟需体育行政部门改变传统的“管理主义”行政思维,主动联合多主体、多领域、多系统协同推进体育改革[11-12]。

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是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开门办体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赛事治理已成为群众性体育赛事明确的发展方向,因此,推进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既是主动契合国家全面深化治理改革的应然之举,又是其适应体育治理改革的必然之选。

在社会治理理念引领下,群众性体育赛事不再是政府在封闭的环境中统包统揽便可完成,而需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既有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也有各级体育协会、体育总会、特殊人群协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非正式注册体育健身组织,还有赛事运营方、冠名商、赞助商、广告商等各类市场主体。

如2016年国内马拉松赛事赞助企业多达1300多家,在中国田径协会备案的马拉松赛事运营公司多达205家[13]。

再如2016年举办的上海市第二届市民运动会,赛事组委会积极探索、主动转变,大力推进政府、社会、市场“三轮驱动”办赛。

据统计,该届市民运动会的办赛单位达到2743家,其中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超过三分之一[14],赛事涌现了一大批善于市场运作的企业和乐于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既满足了群众多元化参赛需求、调动了社会体育资源,又积极回应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

1.2 管理转型:传统赛事管理路径出现“政府失灵”
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的体育事业与政治、政府、行政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能够有效地把控着体育的发展方向和方式。

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劳卫制”通过中央行政指令层层下达,组织各地群众为国防建设和生产建设服务而开展体育运动,锻炼身体成为政治任务;带有“仪式性”和“福利性”的单位制体育活动,职工工间操、广播操、体育等级达标等实质上也是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指令授权单位具体落实。

在体育竞赛方面,大到全运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已停办的全国体育大会,小到公社运动会、单位职工内部运动会,都是政府直接操办或在政府授权与监管下由单位组织实施。

政府之所以在体育活动和体育赛事管理过程中“无所不能”,关键在于当时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社会组织尚未真正独立,在封闭的行政系统内,强大的一元政府掌握着制度设计、行政权力和资源配置,它能够依靠绝对主导地位控制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快速成长,社会组织逐渐独立并不断壮大,再加上政府主动简政放权,管办分离、政社分离、政企分离后的政府对于体育发展的把控表现出力不从心,传统的“政府包办”体育发展方式开始受阻,单纯地依靠政府的力量已经无法有效解决体育赛事发展中遇到的难题[11],“政府失灵”时有发生。

例如2017年4月27日发生在成都的“徐某冬约架雷公太极事件”曾引爆了舆论界,也对中国传统武术造成了巨大的负面的影响,对此,国家体育总局在2017年11月8日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以整顿不规范的武术赛事,并明文规定“禁止私下约架”[15],然而,从文件出台到最近的一次(2019年5月19日)在新疆再次“约架”“点穴大师”吕刚,期间徐某冬还曾“约架”多人,连体育最高行政部门出台的禁令都未能有效制止“约架”现象,这就是典型的“政府失灵”;又如2018年12月23日,陕西某体育文化公司在曲江城市运动公园举办“迎圣诞儿童马拉松”比赛,由于赛事组织不力,审批手续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险些酿成踩踏事故,开赛仅1min就被紧急叫停,事后赛事组织单位和负责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种事后处罚反映了政府对赛事监管的滞后性,实际上也是“政府失灵”的表现。

可见,随着赛事审批制度取消和赛事市场化推进,有限政府传统手段难免出现管不好和管不了的局面,因此,转
9冯加付,郭修金,陈玉萍: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动因、困境与破解
变政府传统的、封闭的赛事管理方式成为历史必然。

1.3 多元融合:多元治理主体互动关系亟待理顺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变,民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向往愈加强烈,也对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呼声和期待越来越高。

面对多样化的民众需求,一元的社会管理结构和传统的行政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公众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需求[16],多元共治迫在眉睫,但多元主体如何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如何协调与分工在我国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伊莱恩·卡马克(ElaineC.Kamarck)分析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改革实践,认为政府改革的核心是如何认识政府与私人部门、公民的关系,以及他们各自承担的使命和责任[17]。

换言之,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如何形成适当的互动关系,是构建有效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在推进政府“放管服”改革、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制度的背景下,政府从掌权的“管理者”转变为担责的“服务员”和“监管员”,而社会力量则转变为办赛的主体,拥有赛事更多的自主运作权限,这种转变割裂了政府传统的行政路径依赖,也打破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原先所形成的平衡结构,使得多元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模糊化,在多元主体融合与互动关系调整期间极易引发“公地悲剧”,其具体表现就是赛事管理的混乱。

2018年1月21日,由长治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山西省长治市冬季足球冠军联赛”赛场上,作为参
赛运动员的长治市足球协会主席李某在比赛过程中与对方运动员发生冲撞后引发冲突,此时,一旁的长治市足球协会副主席叶某不仅未予劝解,反而直接踹了对手一脚。

事后长治市体育总会责令李某停职检查、叶某辞去协会职务,两人均向社会公开道歉。

这一事件反映了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协会组织事前监管约束不力、协会组织领导自我角色定位不清,也反映了协会组织同个人互动关系紊乱等问题。

另外,笔者在对群众体育赛事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办赛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访谈中了解到,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后,群众性体育赛事之所以暴露出那么多问题,根源在于传统的平衡结构破坏后政府与市场、社会、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尚未理顺,新的多元主体互动平衡结构尚不稳固。

2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困境
2.1 结构失衡:“强政府”与“弱社会”地位悬殊治理理论追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强调治理网
络中各主体高度自治和对重大公共事务的集体决策和集体行动,依赖共同目标的达成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从理论上讲,市场和社会的进入既能够分担政府的公共事务压力,又能提高公共事务治理效率[18],但前提条件是社会力量在多元治理结构中足够强大。

然而,在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实践中却面临着“强政府”与“弱社会”所构成的失衡格局[2,19],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行政惯性难以在短期转变,处于转型过程中的政府仍然习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不愿主动与市场、社会分享管理权限,不能有效地整合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完成公共事务管理、维持社会秩序,很难形成“社会本位”的意识,仍然习惯于从满足政府自身管理的便利和自上而下的内部控制需要出发,常常采取行政强制力,造成管制有余而服务不足;二是社会力量成长难、独立难,社会力量培养遭遇着“宏观鼓励”和“微观约束”之间的矛盾和张力,使其发育不足;三是社会力量仍不具备同政府形成平等的“对话”机制,虽然取消赛事行政审批制度,要求政府职能从管理转为服务,但实际上政府在群众体育赛事管理中仍然掌控着政策方向,拥有赛事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处罚权,而市场和社会组织处于被动参与者的角色,很难与政府形成平等协商的合作机制[2]。

近两年全国多个地方政府出台红头文件禁止群众开展赛龙舟活动,如湖南娄底市双峰县、广西桂林市灌阳县、浙江温州市瑞安市和平阳县等政府部门就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组织和举办民间划龙舟赛事活动,禁令一出就引发了地方民众一片哗然,对于政府单方“独断专行”的行政禁令,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龙舟赛事一般在户外公共水域举办,赛场环境复杂,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政府从民众安全角度考虑是值得赞赏的,但为了杜绝安全事故而简单粗暴地将一项深受百姓喜爱的节庆赛事全面禁止、而非采取其它预防整治措施,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就是典型的懒政与推责行为。

从另一方面而言,政府的一纸禁令或一枚公章即可决定一项群众体育赛事的生死存亡,根本未给老百姓留商量的余地,这就是“强政府”“弱社会”的典型表现。

正是由于政府同社会力量之间地位悬殊、话语权差距较大,导致群众体育赛事治理结构失衡,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伙伴关系难以确立。

2.2 权责模糊:取消审批制度引发政府角色不清
2014年2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政府要做好自我角色定
位,对市场主体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即政府须依法执政。

国家
01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46卷)第5期
体育总局于2000年3月颁布实施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20],并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的申办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审核程序等做出详细的说明,赛事审批权力和审批业务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合法职责,因此政府对自己的权责边界是比较清晰的。

而2015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单项协会)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21]。

该办法只是提出了取消政府赛事审批制度,却并没有明确指出政府详细的工作职责。

这一角色转变给政府自我定位和权责划分提出了严峻考验,也给政府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

政府到底应该给哪些对象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服务?如何提供服务?如何评价服务好不好?对于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的答案。

近几年出现了多例赛事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保障不足、运动员投诉、办赛主体纠纷、交通拥堵、赛事扰民等负面报道,这些乱象跟政府监管服务工作不到位难脱关系,却难以追究政府责任,原因在于取消赛事审批制度后政府的角色定位尚不清晰。

2018年4月21日,广西桂林秀峰区村民在进行龙舟比赛时发生意外翻船造成17人遇难,事故的
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政府多个职能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未能在赛前给予赛事安全审查,公安部门接警后才组织实施救援、未能提前安排警务人员到赛场维持安保秩序,体育部门和项目协会未能提供赛事安全指导。

一场原本欢庆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最终成为一场灾难,而灾难背后所暴露的问题就在于政府角色定不清、各职能部门之间担责边界不明。

“奔跑吧,Superman”迷你跑赛事负责人崔琳娜女士曾表示,取消办赛行政审批后,没有了体育主管部门的一纸公文,到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进行赛事备案时,过程并不顺畅,反而给赛事主办方增添了新的烦恼。

打开了审批的枷锁,群众性体育赛事仍有很多环节亟须打通,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并不是完全放弃管理,而是要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服务是目的,管理是手段,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5]。

政府权责定位模糊,必定会引发其管理过程中的越位、错位、缺位等现象,继而影响政府同市场、社会之间的有效沟通和理性互动,不利于赛事协同治理。

2.3 利益冲突:多元治理主体面临利益重新洗牌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
他们的利益有关”[22],任何参与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

政府希望通过赛事活动举办提升政府形象、宣传地方文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社会组织希望通过参与赛事壮大队伍、提高组织影响力、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办赛市场主体希望通过赛事商业化运作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参赛运动员则希望参赛实现强身健体、获得良好的赛事体验;赞助商希望通过赛事宣传来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有时互不干扰,有时会产生矛盾。

在行政审批改革之前,由于体育主管部门或项目协会垄断着体育赛事审批权,一枚橡皮章决定着赛事能否落地,这种既定权力为审批部门带来了优越的利益回报,有时甚至成为个别部门和官员腐败的根源。

而另一面,办赛的市场主体则不仅要疲于应付繁琐审批程序,还要支付数额不菲、且缺乏透明规定的赛事审批费或所谓的赛事服务费,这种收费方式多以契约的形式存在,无法受到行政收费许可办法的约束,也不需要物价部门的严格审核,因此随意性较大。

据了解,前几年西北地区某市一家房地产企业老板酷爱网球运动,自筹经费创办了一项省级群众业余网球赛事,赛事持续了近10年,每年上缴赛事审批费10万元,突然有一年赛事审批单位在没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提出收取20万审批费,结果企业老板认为收费不合理,将赛事停办了,一项深受地方老百姓欢迎的体育赛事也就此走到尽头。

著名的体育评论员金汕认为:“这的确是近年来体育赛事中无法回避的现象,说白了,就是体育主管部门如今形成了谁举办比赛首先要留下‘买路钱’,谁不交谁就是‘非法’,这样收费当然是美差”[4]。

在过去很长时间内,由于权力制约的原因,办赛主体和审批部门对这种利益关系形成了默契。

但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和市场体制的发展与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也进行了调整,加上社会治理环境不断优化,在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一家独大,而是要综合平衡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公共利益与地方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等诸多领域的利益关系与利益分配[22]。

“简政放权”的目的是简化行政程序,激发社会活力,但同时也是在夺政府的“权”,分政府的“利”,其追求目标便是政府让利于民。

对于改革所带来的利益重新分配,社会力量自然举双手赞同,而既得利益者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官员未必心甘情愿拱手相让,在利益冲突和利益
11冯加付,郭修金,陈玉萍: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动因、困境与破解
洗牌过程中,难免发生推力和阻力之间的对抗。

3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困境之破解路径
3.1 共建共荣: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面对动态的社会环境,无论是政府、市场还是社会都难以依靠单方面力量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失灵”不可避免[5]。

同西方国家丰富的治理经验、完善的市场体制、健全的社会组织网络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基础相比,我国的治理实践起步较晚、理论认识尚处于探索阶段、制度机制建设还不健全、社会主体力量基础薄弱,理想化的多元协同治理格局仍未形成。

在群众体育工作领域有过协同治理的尝试,如2016年国务院建立29个部委作为成员单位的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其目的是要通过构建“大体育”机制,不断完善和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体育赛事尤其是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赛事组织、策划、裁判等竞赛“显性”工作,还涉及到企业赞助、体育场馆、器材设备、医疗卫生、安全保卫、公共交通、新闻传播、宣传推广、财政税收、志愿服务甚至外事活动、文化演出、展览等方面的“隐性”内容[3],涉及部门单位众多、关系复杂,若缺少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协调配合几乎不可能完成。

正如任海教授所言,在当前群众性体育赛事面临重大发展转型阶段,大量社会资本的涌入搅活了群众性赛事的一潭池水,群众性赛事的蓬勃发展需要内在的有序运作机制来支撑,这既包括政府部门内部的协调,也包括政府与企业、社会力量的外部协调,体育主管部门应研究出台相关细则,从机制上保障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顺利对接[23]。

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多元协同治理格局势在必行。

首先,要破除“非官即民”的二元思维理念,树立“社会本位”的治理理念[5],破除政府“领导者”身份,明确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同事”关系;其次,要培育社会力量,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分类指导、降低社会力量准入门槛、赋予社会力量参与赛事决策及赛事运营监督权力,让其具备参与赛事治理的能力;其三,丰富协同治理手段,将赛事的承办或协办权下移,采用政府购买、多方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外包、政府补助、凭单制等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实现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在群众体育赛事治理中优势互补[2,18]。

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市场的无形之手和社会的自治之手分工协作,提高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水平,实现多元主体互利共赢。

3.2 定权定责: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
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A.Ostrom)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具有强烈的“去国家化”和向市场、社会放权的倾向[24],而英国政治
理论家鲍勃·杰索普(BobJessop)则认为,多中心治理极易带来多元主体之间权利、责任边界模糊及问责困难,有可能会导致政府、市场和社会出现三重失灵现象,由于多元主体的立场不同、利益分歧、目标分化和政府权威弱化、责任不明,很可能使理想化的“责任共担”沦为现实的“无人担责”[25]。

从西方国家的治理经验来看,政府的过度退出和职能削弱会导致市场、社会的无序运转和民众福利的虚化[26]。

在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结构尚不稳定、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的阶段,政府绝对不可缺位,其角色的合理定位和权责的明确划分甚至成为治理成败的关键因素。

责任和权力密不可分,人民赋予政府权力,政府就应当承担为人民服务的责任。

基于此,国家提出了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目标,并要求各级政府机构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做到“放得彻底、管得到位、服务得好”[5]。

具体到群众性体育赛事治理中,“放”即为取消赛事审批程序、降低赛事承办准入门槛、将赛事承办权交给社会和市场;“管”即为公正监管,规范赛事市场秩序,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赛中赛后监督;“服”即强化社会本位思想,为赛事组织协调提供基础保障服务、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建立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势在必行,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通过“权责清单”明确政府能干什么、该干什么,划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事项,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行政。

其具体权责边界为:其一,政府上下级、职能部门之间要划分各自职责,并形成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2],建立“一站式”联合服务机制,如在体育、交通、公安、环保、卫生、医疗、教育等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联合为赛事服务;其二,实现权力下移和利益分享,把办赛主动权、选择权和生产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改变过去用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行动上调动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性;其三,加强赛事过程监督,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奖惩机制并行;其四,强化服务意识、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体验,坚持依法审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烦琐的手续,杜绝“门难进、脸难
21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46卷)第5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