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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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集体煤矿、私营煤矿、中外合资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七)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九)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彻
底调查,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治理和消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