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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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
查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3.26
•【字号】渝建发[2007]73号
•【施行日期】2007.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
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7〕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管理,掌握全市建筑材料质量状况,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制定全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方案(以下简称抽检方案),并组织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施巡查抽检,负责汇总、分析和通报抽检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抽检方案,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巡查抽检工作。

二、抽检内容
抽检的内容是施工现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砌体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建筑节能产品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

重点针对用户反映较多和质量可靠性较低的建筑材料,特别是对一些新材料、新品牌的质量状况及使用效果要加强巡查抽检。

三、工作程序
(一)原则上每年组织2次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可增加抽检次数),市质监总站应于每次抽查前颁布抽检方案。

(二)各区县应按照抽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抽样,并及时将样品送市质监总站统一安排检测和留存。

(三)市质监总站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测,完成数据汇总及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建委报告,每半年定期向全社会通报一次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情况。

(四)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根据工程监管权限,市质监总站和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将抽检结论立即通知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对这些建筑材料进行封存,不得继续在工程中使用;已经使用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彻底处理,不得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市质监总站和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及相关工程处理情况的监管工作,市质监总站负责汇总有关情况。

(五)市质监总站应根据各地抽检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有针对性的开展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巡查抽检工作,督促各地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六)各参建单位、材料生产单位或材料经销单位对抽检不合格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抽检结论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负责抽检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复验申请并申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决定。

同意复验的,由市质监总站对留存样品进行复验。

四、抽检的实施
(一)施工现场抽样工作应在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下完成,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样品的抽取、记录、密封等工作。

(二)现场抽样的方法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抽样数量应满足检测和留存的需要,不得超过抽检方案确定的数量。

(三)现场抽样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共同见证下进行,抽样人员应如实填写现场抽样记录并由见证人员签封。

(四)现场抽样样品应按规定进行有效的唯一性标识和妥善封样保存、运输,确保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留存样品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60天。

五、工作要求
(一)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工作,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各参建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工作,不得拒绝、妨碍该项工作的实施,并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委托的范围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和及时。

(四)承担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在抽检过程中应恪尽
职守、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擅自将抽检方案事先告知被抽检的单位。

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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