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病假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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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病假仲裁案例

江苏省高院发布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2020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例中筛选而来,并邀请有关专家予以点评,以引导劳动者树立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用人单位在法治轨道内创新发展、规范经营,共渡难关、共谋发展,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曹某入职X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9月11日至9月30日,曹某分三次向X公司申请病假及事假,X公司同意了曹某的休假申请。假期结束后曹某仍未到岗上班。2018年10月17日,X公司根据曹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函件,要求曹某来司说明未上班原因,该函件被退回。2019年1月4日,X公司通过当地晚报向曹某发出通知,要求曹某来司办理相应手续,并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微信发送给曹某。至此,曹某仍未到岗上报,也未办理相应请假手续。2019年1月18日,X公司向曹某发出《关于与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曹某连续旷工属严重违纪,X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通知了工会。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曹某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时,应当根据病情状况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在用人单位催促及时返岗后亦不到岗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劳动法中所称的“医疗期”,基本含义为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的治疗休息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期限。医疗期的规定体现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但因医疗期中劳动者不能到岗上班,涉及用人单位对工作的统筹安排,因此劳动者享有医疗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劳动者患病的病情状况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严重程度达到了需要治疗休息的客观要求,其判断标准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为依据;其次,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本案中,曹某在X公司批准的假期届满后,在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出勤上班,公司在多次催促通知无果后,以其旷工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曹某主张其符合医疗期相关规定,但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其确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曹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其要求适用医疗期相关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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