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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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定价指导手册
使用说明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是随《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11年版》)配套下发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工具性指导手册。
根据2000年7月《国家计委、卫生部联合印发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文件“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要求,本次修订的《项目规范2011年版》颁布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允许其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所包含的子项目。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就是针对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子项目所制定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定价的指导性工具。
《项目规范2011年版》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2007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7年版》)共计4170个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为精简项目数量,《项目规范2001年版》中将一些服务成本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包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执行项目规范时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均将上述41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同时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因此,项目规范在执行中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为此,我们在本次项目规范修订中,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出的子项目基础上进行了统一归并、并对现行的子项目做了全面的规范。
本规范颁布实施后,各地不得再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拆分立项收费,以利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顺利进行。
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政府提供补偿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以商品、厂家冠名的设备、软件、检验方法、耗材与试剂类型、型号、产地等分别单独立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指出:“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医管发〔2010〕20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
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合理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在按医疗服务项目付费的制度中实现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供科学依据,本次修订对《项目规范2011年版》的框架结构做了较大的改动。
新的规范框架在原有的结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三个重要的定价要素,以此作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定价时参考。
在新的《项目规范2011年版》框架下,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由以下四个重要因素组成,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物质消耗价格+基本人力消耗价格+技术难度价格+风险相对值价格。
二、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含有总计957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在分类排序时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医疗、辅助操作、中医医疗服务”十一大类,每类下设第二至五级分类,第五级分类为医疗服务价格终级项目。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排序涉及操作部位时,原则上按照解剖系统结合部位,本着从总体到局部、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由外到内、由浅及里、先体腔后肢体、从中心到外周的顺序进行排列。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及其项目数量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编码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综合服务类实验室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
A C H J 一级分类-章节
麻醉……内分泌系统……消化管腔泌尿系统……
A D P R 二级分类-系统
食管胃十二指肠……直肠肛门
C D K U V
三级分类-部位
术前准备引流切开部分切除扩张器官移植
41 45 50 73 80 90
四级分类-术式
经皮非血管穿刺开放经管腔经皮经内窥镜
1 3 4 5
五级分类-入路
三、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低值耗材、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计价单位、计价说明,共十一个栏目。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框架为:
(一)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由八位字母数字码组成,是结合中国医疗服务操作中手术项目命名和临床操作的自身特点,以《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2002)为依据,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卫生信息学技术委员会(ISO/TC 215和CEN/TC 251)颁布的欧洲标准ISO/DIS 1828:卫生信息学-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系统的分类结构(2010)及其他多国经验,采取多轴分类的方法而制定的具有多功能的、可拓展性的,基于临床医疗服务操作的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同时也是基于医疗服务收(付)费的临床医疗服务操作编码。
本“项目及其编码”植入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仅能够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价格监督检查,也可以同时广泛地用于医院成本测算、医疗服务管理以及科研数据分析等。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项目名称: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编码:JQK75501
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编码表达形式及含义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采用标准、规范的简体中文项目名称,特殊需标注英文(或其它文字)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采用英文(或其它文字)缩写(或全称)标注于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中。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命名基本原则:
1.项目名称属于在《项目规范2001年版》已有的项目尽量保留原名称;
2.在国内现行的教科书中有明确统一命名的按教科书名称命名;
3.上述1.和2.中均不存在的,按照我国临床医疗习惯用法予以正式命名;
4.命名的一般顺序为:路径+部位(病变)+方法+术式
5.项目名称中原则上不出现“或”、“及”、“和”及标点符号。
(三)项目内涵
“项目内涵”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所必需使用的设施(特殊的环境,如高压氧舱、层流净化室等)、设备以及操作过程、主要步骤和技术服务内容的描述。
其作用是帮助定价管理部门了解该项医疗服务所必需使用的设施设备和主要操作过程,以及技术操作的复杂难度,有利于准确的核定成本。
本项目内涵应作为价格部门对项目进行定价时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不作为医院向患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清单,更不作为解决医患纠纷中调解与仲裁的依据。
本项目内涵中使用“含”、“不含”两个专用名词:
1.含:是指在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应当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应单独分解收费,应当统一定价。
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的特殊性,无需提供其中内涵中描述的部分操作时,仍按本项目收费,不作退
费处理。
2.不含:是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包含的另一独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如活检项目中的“不含病理检查”,则病理检查项目应当单独收费。
(四)内涵一次性耗材
“内涵一次性耗材”是指应当包含在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物品。
本部分一次性耗材物品分为1、2两类:
其中1类(内涵一次性1)医用耗材物品(如普通低价的引流管、引流袋、输液器、穿刺针等)是诊疗过程中患者所必需使用的医用耗材物品,在给项目定价时要考虑这些耗材物品的现行价格,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的基础上加上此部分耗材价格统一打包定价,不再另行收取上述医用耗材物品的费用。
此类在“内涵一次性耗材”栏目中用1表示。
其中2类(内涵一次性2)是指供多人共同使用的药品、耗材和物品等等,如:眼科检查时使用的阿托品(不含独立包装患者个人使用的药品)、散装局麻药品、试剂、染色剂、耦合剂、保存液及项目操作时所需要的器材(培养皿、尿杯)等,定价时应计入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中,不再另行收费。
此类在“内涵一次性耗材”栏目中用2表示(此类中的耗材物品不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用耗材物品分类表的编码规则编排范围内)。
本栏目中没有标明1类或2类的,则表示均为1类耗材物品。
(五)除外内容
“除外内容”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患者病情在诊治过程中所必需使用的、价格不稳定的一次性高值医用耗材物品(如冠脉支架、球囊、起搏器、介入导管、导丝等),或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如内固定材料等)、药品(含对比剂、放射性核素药品等)、化学粒子、人工植入体等。
此类医用耗材物品暂时无法与医疗服务项目一起打包定价的,应当根据该项医用耗材物品实际使用量单独计价收费。
(六)低值耗材
“低值耗材”是指医疗机构提供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过程中所必需消耗使用的低值卫生材料物品,不能单独计价收费。
如:碘酒、酒精、棉球、棉花、棉签、纱布、普通敷料、帽子、口罩、鞋套、袜套、手套、手术衣、绷带、床垫、看护垫、护垫、口垫、衬垫、尿垫、检查垫、护理垫、棉垫、纱垫、小垫、牙垫、枕垫、手术巾、毛巾、床单、铺单、治疗单、针头、针管、压舌板、止血带、滑石粉、消毒液、锐器桶、弯盘、便壶、便盆等类。
在本规范根据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此部分低值耗材物品的平均数量及价格估算分为1-9个价格档次,供定价管理部门在核定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时参考。
1档:<5元;2档:5-10元;3档11-15元;
4档16-20元;5档21-30元;6档31-50;
7档51-70元;8档71-90;9档91-100。
注:上述各档中的金额是按照2010年市场平均价格估算。
(七)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
“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是指完成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需的各类医务人员数及操作平均耗时数。
一般采用平均时数描述,无法用平均时数描述的,采用消耗时间的区间来表示。
该项内容是体现完成该项医疗服务的技术人力成本和劳动价值;此处所列耗时为完成操作项目的平均时间,特殊等待时间、制作时间等在括号内单独列出。
例:医1护1技2(是指需要1名医生、1名护士、2名技术人员)平均耗时1.5小时。
(八)技术难度
“技术难度”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操作的相对难易程度(考虑到操作者的技术职称等级、技术投入程度、所需特定专业培训等因素)。
该技术难度的赋值是分专业对项目进行评估赋值的。
反映出各专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对难易程度。
将各专业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易至难顺序,按1—100分相对值排列。
项目的技术难度赋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之一。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对“外科系统”、“内科系统”、“医技系统”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系统内进行了技术难度分值平衡,对综合、病理、放疗、齿科、理疗、康复、精神、中医八个专业自成体系独立赋值。
为了区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技术难度赋值时所在的不同体系,本规范均在该栏目中以不同字母做出如下标注:外科系统-A、内科系统-B、医技系统-C、综合-D、病理-E、放疗-F、齿科-G、理疗-H、康复-J、精神-K、中医-L。
实验室诊断类项目不赋值。
各地可依据各体系分值参照定价。
(九)风险程度
“风险程度”是指在提供该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患者发生并发症概率以及并发症后果的严重程度。
并将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风险程度按照由低到高、由轻到重的顺序,按1—100分的相对值给予赋值。
供定价时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对“外科系统”、“内科系统”、“医技系统”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系统内进行了技术难度分值平衡,对综合、病理、放疗、齿科、理疗、康复、精神、中医八个专业自成体系独立赋值。
为了区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技术难度赋值时所在的不同体系本规范均在该栏目中以不同字母做出如下标注:外科系统-A、内科系统-B、医技系统-C、综合-D、病理-E、放疗-F、齿科-G、理疗-H、康复-J、精神-K、中医-L。
实验室诊断类项目不赋值。
各地可依据各体系分值参照定价。
(十)计价单位
“计价单位”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用于计算收费的单位,用全中文撰写,如“次”、“日”、“小时”等。
服务不足一个计价单位,按一个计价单位收费,如“不足1日按1日收费”。
(十一)计价说明
“计价说明”是指对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价中出现一些情况的需要加价或减价的说明(如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的计价说明;多部位、多病变手术的计价说明)、计价的方法及加价或减价的计算比例和条件。
计价说明的加收比例仅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的参考依据,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调整。
四、关于项目查找的说明
(一)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归入“综合医疗服务”。
如: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护理项目、清创缝合等,使用时均在“综合医疗服务”中查找。
原“综合医疗服务”的儿童生长发育检查项目在各相应系统中查找。
(二)对于临床诊断和治疗类项目不按临床科室的专业设置列项,而是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的解剖系统顺序排列,使用时请按照相应的解剖系统及部位或功能查找。
(三)以诊断为目的各种穿刺操作、活检术及探查术放在“临床诊断”,以治疗为目的各种穿刺操作(如穿刺引流术、注射药物、封闭等)放在“临床手术治疗”。
(四)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将临床治疗项目分为三类,即“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
将放射治疗、放射性核素治疗、聚焦超声治疗、理疗归为“临床物理治疗”;将无创的临床治疗项目放在“临床非手术治疗”;有创的临床治疗项目放在“临床手术治疗”。
单独设立了“康复医疗”章节,含康复评定和治疗项目。
(五)在本规范颁布后,由于技术进步和诊治疾病需要而出现的新技术、新疗法所产生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则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新项目审批后在本地试行(对于各地审批的新项目,本规范预留了编码供各地在试用期扩展使用)。
国家发改委与卫生部则将定期开展对此类新项目的审定和颁布工作,届时各地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新项目申报手续。
五、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不以商品、厂家冠名的设备、软件、检验方法、耗材与试剂类型、型号、产地等分别单独立项。
各地在制定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时,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不同设备等的成本差异。
(二)凡是以处方形式单独领取的药品应单独收费(多人共用一种药品的除外)。
如:所有由麻醉科医生完成的麻醉项目(不含侵润和表面局麻)、各种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中使用的独立包装的药品,均根据医生开出的药品处方单独收费,不计入相应项目成本。
(三)在“综合医疗服务”中的“一般医疗操作”章节和“临床诊断”章节中的有创操作、“临床手术治疗”章节、“中医骨伤”章节中的全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患者属六岁以下儿童者在该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30%费用。
(四)临床手术类各医疗服务操作项目手术中使用的负极板、吸引器、单极电刀、各类腔镜耗材等不再另行收费,打入成本,统一定价。
(五)临床手术类各医疗服务操作项目价格中麻醉(不包括侵润和表面局麻)、各种病理检查、设备引导费用,需要时应单独计费。
(六)随着科技进步一些新的医疗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部分新技术(如腔镜手术)的应用已经改变了传统的直视手术的操作路径,操作过程、消耗材料与人力耗时等均不同于直视手术,为此《规范定价指导手册》规定
不采取“原直视手术+腔镜使用费”的定价方式。
而是对于此类操作均独立立项,单独定价。
此类项目定价时应将所使用的特殊设备及其耗材的费用、技术劳务一并计入项目成本进行定价,不再单独收取胸腔镜、显微镜等等设备的使用费。
如:“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经颅内镜经蝶入路垂体瘤切除术”、“经鼻内镜蝶窦径路垂体瘤切除术”、“显微镜下经蝶入路颅底斜坡肿物切除术”、“经胸腔镜胸交感神经链切断术”等。
(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实施中,需要使用一些特殊设备辅助操作,为此,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在第十章节中专门设立了“辅助操作”的独立项目,作为该项医疗服务操作的补充收费,在计价时可独立加收。
辅助操作项目价格成本中已包括该设备的损耗及所使用的全部耗材,不得再单独另收各种耗材费用。
辅助操作项目主要适用于在主入路的操作项目中需要该设备辅助操作协助完成的项目,不适用于该设备作为主要完成且已独立立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是以超声引导、腔镜、激光等独立立项的操作项目,不得再收取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辅助操作设备项目费用,其相关的设备消耗材料在定价时一并考虑。
辅助操作项目一览表:
1、设备辅助操作
2、微动力系统辅助操作
(八)关于新增项目的试行与申请
为鼓励科技进步,促进医学发展,对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管理,应体现符合社会需求、技术先进性、有效性和经济合理性。
在临床试行两年以上、有足够病例进行了临床试用并具有确切的疗效证据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卫生和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向中央申报(中央不直接受理省以下相关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以及企业的新项目申报)。
为了满足新项目和新技术不断发展和更新的需求,在上述十一个部分之外,另单独设置一个临时过渡类操作章节,代码为T,该章可纳入一些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政主管部门批准仅在地方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这些临时过渡类项目,在通过中央审批之后,被批准的作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颁布实施。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分类编码规则
征求意见稿
二O一一年八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
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分类编码规则使用说明
一、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参考欧盟、美国、台湾、国家药监局耗材物品分类制定了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分类编码规则,分类设四级目录,四级以后级别和目录留给各省自行定义使用。
分类中出现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名称”为某一类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的通用名,包括“内涵一次性耗材1”、“除外内容”中所出现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不含“内涵一次性耗材2”、“低值耗材”内的耗材物品),其中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分类编码规则只列到类别,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到规格等级别。
本分类编码规则仅作为《规范定价指导手册》的医用耗材的分类编码,不作为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准入目录。
二、对于部分特殊耗材物品,各地可根据当地使用情况参考如下定义界定。
1. 特殊缝线:指缝合血管、神经、脏器、眼、面部的特殊缝线
2. 功能性敷料:指具有消炎、抑菌、促进伤口愈合,减少瘢瘢痕的功能性敷料。
3. 止血材料:指止血纱布、止血胶、止血海绵等一次性止血材料。
三、在《规范定价指导手册》的“除外内容”栏目中,有些项目难以确定具体数量、具体名称,故使用“组合名称”描述,如“血管介入套件”、“内固定材料”、“引流装置”等,请参阅附件。
如单独使用组合名称清单中包括的耗材,按实际使用的具体材料和数量计费,而不是按全部耗材组合收费。
后面均列有详细的清单(独立包装,单独销售的套组不在此列)。
若某操作项目“除外内容”中列了某种“组合名称”,意指需根据该项目操作需要,选择使用该“组合名称”清单中所列的某种一次性医用耗材,并非指清单中所列的全部耗材。
附:一次性医用耗材组合名称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