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刑法志中刘颂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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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刑法志中刘颂的法律思想:
一、刘颂的刑事立法思想
1、崇尚法律,提倡“依法治国”。

刘颂极力推崇“依法治国”的“直准”,并对执法的官员借口“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的做法提出批评。

刘颂提出“宜立格为限”,“以律令从事”,“法信于天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夫人君与天下共者,法也。

”即法律是天下共守之行为准则,即便是贵为人君,亦得“以律令从事”。

2、立法权集中于皇帝一身。

在封建专制集权制度下,皇权至高无上,皇帝总揽国家一切权力,集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这在刘颂的法律思想中亦没能外。

刘颂认为皇帝制定法律规范官吏和百姓的行为,各级官僚各施其职,各负其责。

3、立法应当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并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相应调整。

刘颂在向晋惠帝的上疏中明确指出,立法应当立足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从实际出发,又不能因循守旧,机械僵化,而应当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4、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行为规范,立法不可能“尽善”。

刘颂在《晋书.刑法志》中有言:“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

”然而“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

”意即法律虽然应当以穷尽事理、绝对合理为理想,但是,法律是以文字为载体的,它不可能做到绝对合理没有歧义。

二、刘颂的刑事司法思想
1、明确区分立法与司法的界限。

刘颂明确指出司法官吏只能严格执行“成制”,不得擅自“议事以制”,否则,就是对皇帝立法权的侵犯。

2、严格司法,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崇尚“法治”,倡导“依法治国”是刘颂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要以法律治理国家,就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法律只有得到确实、严格施行,才能取信于民,取得全国上下一体遵行的尊崇地位,“依法治国”才能顺利推行。

3、严格依照法律、名例定罪量刑
刘颂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和罪刑非法定的结合:“主者守文”,即主司官吏执法断狱必须严守律文;“大臣释滞”,即像刘颂这样的廷尉、三公尚书有权“议事以制”,运用法理、经义解决疑难案件;“人主权断”即皇帝才享有人心裁量,生杀予夺的擅断之权。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法吏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大臣”实行罪刑非法定主义,“人主”实行罪刑擅断主义的三结合、互补互济的执法体制。

三、刘颂的刑事政策思想
1、诛大罪,赦小过。

刘颂提出了诛大罪,赦小过的刑事政策思想,主张集中力量打击罪大恶极之徒,使法网做到“简而不漏,大罪必诛”,对于犯有轻微过失的贤人君子,则可以不必追究,
2、提倡重刑。

刘颂认为其所处之时代为“叔世”,也就是乱世、末世,那么,他的刑事政策思想当然就是要用重典治国。

刘颂认为当时的刑法过于仁慈,法不治罪
3、主张恢复肉刑。

刘颂的重刑思想集中体现在其恢复肉刑的主张当中。

刘颂倡导的“肉刑复兴运动”从理论上对肉刑制度本身的尽善尽美做了进一步论证。

儒法的差异及其影响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分别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

两种思想曾在战国时期有过激烈的交锋,对当时、后世乃至今天的中国法律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是完全对立的。

下面我从两个部分比较两家思想。

一、礼与法
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区别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1)、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
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

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

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

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

(2)达到各自理想的方法
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

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礼。

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

两家思想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影响
二、德与刑
儒家法家要实现自家的理想,即维持社会秩序,都需要借助一种力量,当有人不遵守此种行为规范而破坏社会秩序时,将有种力量来保护它,制裁人。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

所以,儒家宣扬以德治天下,以德教化人。

孔子以无诉为最后目的,荀子对此也有同样的见解,认为教化即行,便无法律刑罚的需要。

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立于相反的立场,否认社会可以藉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更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决定国家的治乱。

根本反对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办法。

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会长治久安,而不是这种渺茫不可期,时乱时治的办法。

从治国的立场来讲,法家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

法家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高标准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

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

所以法家的结果皆主重刑,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

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继承儒家思想的精髓,也要发扬法家思想的精髓,做到古为今用
论述清末修律中的立法之争:
在清末法律变革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对于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展开了激烈而深入的论争,该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它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清末礼法之争背景
1、政治背景
从当时的中国社会政治背景上看,晚清统治集团倡导新政,主张变革,一方面是自救,另一方面是无奈1;其次是当时的国际局势,尤其是日俄战争失败和北洋舰队的失利被迫加大政治改革力度,系统学习外国文化和西方先进技术,“以夷治夷”,达到自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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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上的清朝新政,开始就是处于无奈和自救,维系封建王朝的统治。

因此,具有虚伪性,但是当时的礼法斗争和对于法律的影响,尤其是建立近代法律制度却有着进步的历史意义。

参见陈旭麓《近代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230页。

2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旧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必须制定新的法律。

又参见杨霍皋主编《中国
2、制度背景
礼法之争之前,法律改革活动已经展开,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清政府全面推行西方法制,首先是出洋考察,然后预备立宪其后成立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院,大力推行地方自治政策,最后立法,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宪法的产生要求其他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在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与此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修定律例,彻底改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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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背景
清末新政通过制度的重新制定和学习西方文化,在文化上,中国数千年的儒家思想、三纲五常、尊卑等级主流封建文化,受到西方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文化的严重冲击,导致王朝内部的势力和利益的冲突,引发了礼法之争。

(二)清末礼法之争实质
礼法之争,归根到底,是中国传统法制步入近代以后社会内在矛盾的反映,从礼法之争的内容及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所争之焦点都是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款[4]。

两派之所以对这些条款有着截然相反的看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所持的立法宗旨不同,对建立新的法律体系时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的态度不同。

礼教派主张以中国传统礼教作为新法的指导思想,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只是治世的工具,它的作用在于维护札教。

法理派主张以西方通行的法理为新法的指导思想,改善中法。

然而二者都有其合理和欠缺的地方,礼教派看到了一个社会国情与法律的关系,强调法律的变革需以国情民风为基础,但是过分固守传统,使法律丧失了进化的活力;法理派则注重对西方法理的吸收和接纳但是却忽视了中国的社会现实,造成了先进了法理与落后的文化之间的不融合,因此也造成法律与社会的脱节。

(三)清末礼法之争结局及其影响
清末礼法之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

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90-496页。

3聂家华,《清末新政考》,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第5卷,第2期。

礼法之争, 是一个进步过程。

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它既让人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缺点而不断加以改正,又使人们了解了西方近代法律的优点而进行大胆借鉴。

这种做法正是任何改革要取得成功所必备的。

但是也应该看到清末修订的法律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能够得到贯彻实施,这一方面是跟社会动荡有关,另一方面也跟法律的内容与社会脱节有关,从此更应该吸取经验,在国际形势与自身国情来看中国法律的转型要重视本土资源,以及要注重国情的启发。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 .法律出版社,2009.35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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