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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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检验规定:
1、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2010)、《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要求;
2、钢筋原材料必须进场复验,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外观质量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按以上规范执行;
3、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第849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装置的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4、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必须符合《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190)
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的规定;
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建质【2011】26号要求,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