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耿燕等与丁嘉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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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燕等与丁嘉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9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69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淼邓青菁史晓霞
【审理法官】李淼邓青菁史晓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某燕;丁嘉薪;任某
【当事人】朱某燕丁嘉薪任某
【当事人-个人】朱某燕丁嘉薪任某
【代理律师/律所】刘保钰广东瀛海邦律师事务所;吴泽林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保钰广东瀛海邦律师事务所吴泽林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保钰吴泽林
【代理律所】广东瀛海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丁嘉薪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出借人仅提供借条,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发生时,朱某燕与任某系夫妻关系,故丁嘉薪有理由相信对任某的还款等于对朱某燕的还款,朱某燕虽自述其与任某之间财务互不干涉,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此难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经审查,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1.借款本金的确认;2.丁嘉薪欠付的钱款是否已清偿。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朱某燕提交借条三张及其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其向丁嘉薪出借款项120万,鉴于双方对2017年9月27日及2018年2月7日的借条确认的金额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2018年12月14日借条,朱某燕主张转账支付57万元,另外13万元系通过现金支付,并提供2018年3月28日取现记录佐证其主张。对此本院认为,出借人仅提供借条,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朱某燕提交的取款记录距借条出具之日相差八个多月,朱某燕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丁嘉薪实际支付了13万元现金,故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14日的借条金额实际为57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丁嘉薪主张案涉款项系其向任某所借,且业已还请。朱某燕对此不予认可,称任某与丁
嘉薪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借款发生时,朱某燕与任某系夫妻关系,故丁嘉薪有理由相信对任某的还款等于对朱某燕的还款,朱某燕虽自述其与任某之间财务互不干涉,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此难以采信。丁嘉薪与任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或债权债务,若有争议,可另案解决。经核算,丁嘉薪已足额偿还案涉借款,朱某燕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朱某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朱某燕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2:55: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燕与任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协议书显示二人于2014年3月6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11月9日协议离婚。朱某燕自述二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3年离婚,2015年复婚,2021年协议离婚。朱某燕主张丁嘉薪向其借款220万元,已经偿还100万元,剩余120万元至今未偿还,并提交借条三张、朱某燕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佐证。其中,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的借条(一审法院注:系复印件)内容为“今借朱某燕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用于公司周转,经本人同意,钱打到丁明华工行955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卡上。借款人:丁嘉薪”;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7日的借条(一审法院注:当庭出示原件)内容为“今向朱某燕借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用于单位周转,其中玖拾伍万转账、伍万现金。借款人:丁嘉薪,见证人:卓卫”;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的借条(一审法院注:当庭出示原件)内容为“今借朱某燕现金人民币柒拾万元整(转账伍拾柒万、现金拾叁万元),还款期限2019年3月13日。借款人:丁嘉薪,日期2018年12月14日”。朱某燕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9月27日,朱某燕向丁明华转账支付50万元;2018年2月7日,朱某燕向丁嘉薪转账支付50万元、45万元,合计95万元;2018年3月28日,卡取20万元;2018年12月14
日,朱某燕向丁嘉薪转账支付50万元、7万元,合计57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1月15日,丁嘉薪向朱某燕转账支付40万元;2020年1月22日,丁嘉薪向朱某燕转账支付60万元。朱某燕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还显示,2017年10月22日,任某向朱某燕转账支付280万元;2018年1月23日,任某向朱某燕转账支付40万元;2018年12月14日,朱某燕向任某转账支付10万元。关于借款220万元的支付方式。朱某燕称,2017年9月27日的借条涉及的50万元,其于2017年9月27日按照丁嘉薪的要求向丁嘉薪之父丁明华转账支付50万元;2018年2月7日的借条涉及的100万元,其于2018年2月7日向丁嘉薪转账支付50万元、45万元,合计95万元,另外5万元系现金支付,无相关取款记录;2018年12月14日的借条涉及的70万元,其于2018年3月28日取现金20万元,当时借给了丁嘉薪13万元,当时没有打借条,后又于2018年12月14日向丁嘉薪转账支付50万元、7万元,合计57万元,并于2018年12月14日一起写的借条,所以借款金额为70万元。关于还款,朱某燕称,丁嘉薪于2020年1月向其还款100万元,2017年9月27日的借条已经还清,借条原件还给了丁嘉薪,其手中仅有复印件了。丁嘉薪认可朱某燕提交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但辩称其系实际向任某借款,款项已经全部还清且多还了。丁嘉薪提交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佐证。其中,丁嘉薪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为7851的账户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6月10日,任某向丁嘉薪转账支付11万元;2017年7月20日,任某向丁嘉薪转账支付5万元;2017年10月17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200万元;2018年2月7日,陈金辉向丁嘉薪转账支付190万元,朱某燕向丁嘉薪转账支付95万元;2018年3月7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15万元;2018年3月13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100万元;2018年4月7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15万元;2018年4月17日,任某向丁嘉薪转账支付10万元;2018年5月7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15万元;2018年6月7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15万元;2018年7月7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15万元;2018年7月9日,任某向丁嘉薪转账支付10万元;2018年8月7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10万元;2018年9月6日,丁嘉薪向任某转账支付15万元;2018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