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会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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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会议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1.20
•【字号】宁政办发[2004]8号
•【施行日期】2004.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会议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会议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2、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单
位、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国家、省(部)属单位负责人,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3、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5、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6、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7、审定行政区划调整意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
8、讨论须由市政府作出给予奖励或处分决定的重要事项;
9、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有关区县政府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国家、省(部)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

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

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

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区县政府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向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五)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
(一)加强会议统筹。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从紧掌握,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计划,市政府统筹安排。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内容重复或时间靠近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使市政府领导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集中精力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业务会议,要加强计划性,从严控制,统
筹安排,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二)严格会议审批。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次。

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需提前报市政府同意。

(三)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

市政府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开到区县一级,会期不超过2天。

确需开到街道(乡镇)一级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方案报批。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按此原则办理。

(四)提高会议质量。

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明确主题,充分准备,精简会议内容,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会前,要围绕会议主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以切实提高会议质量。

对市政府召开全市性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五)规范会议管理。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县主要负责人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

确需邀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到会讲话的,会议主办部门应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

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期,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会议场所安排和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有效控制市级会议规模和费用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1999〕10号)执行,不得超标准开支,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经费,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和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六)严肃会议纪律。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
准时出席会议。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提前按程序向市政府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会议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会。

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三、认真做好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的参会组织工作
(一)对于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会议,市政府办公厅收到会议通知后要速呈市政府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提出参会方案,报市领导审定。

(二)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确定市领导及部门参会人员,除已出席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会议、出访及健康原因外,不得请假。

因上述原因不能参会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参会区县和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和参会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参会人员名单上报、落实和会议材料准备等工作。

(四)会议结束后,对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属市政府贯彻落实的全局性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要尽快提出本市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部门。

属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专项工作,市有关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尽快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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