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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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残疾人辅具适配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补偿其生产、生活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具适配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辅具适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适配筛查与评估、配发辅具、使用指导、维修更换等。

第二条辅具要根据不同类型残疾人的不同需求,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具为主,即通常的基本辅具,包括普通轮椅、坐便椅、拐杖、助行器、四角拐、盲杖等各种残疾人需求的普及型辅具。

第三条适配服务坚持“保基本、全覆盖、类别化、个性化、可持续”的原则。

从残疾人的基本辅具需求出发,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需要的辅具。

第四条乡镇(园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具需求筛查、审核、辅具发放、使用指导、康复训练、相关信息服务,并将本辖区辅具需求信息上报县残联,县残联据此将辅具配发至各乡镇(园区)残联。

第五条各乡镇(园区)残联要安排固定场所存放辅具,对接收的辅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由残疾人本人或家属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园区)残联提出辅具需求申请,携带本人残疾人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填写《县残疾人辅具器具适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由乡镇残联审核发放。

第七条县残联负责人员培训,并组织对全县残疾人辅具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和评估,全面掌握残疾人辅具适配需求信息,建立全县残疾人辅具需求档案。

第八条加强对乡镇(园区)残联辅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乡镇(园区)残联要深入残疾人家庭中筛查,评估适配,确保选配得当,供给所需。

县残联不定期上户或电话回访,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以后所有辅具适配项目,并在年终辅具项目年度考核中扣分。

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处理。

(1)未到残疾人家中筛查、评估适配,而是凭空臆想的;
(2)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完整、申报资料不全、手续不齐;
(3)用残疾人的名字冒名申报;
(4)辅具发放后没有回访的(三个月内)(5)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报资料和录入精准康复系统。

2、乡镇(园区)残联要做好残疾人辅具发放台账,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具服务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3、辅具在适配周期内(一般三年),不得重复申请。

对于因残疾条件发生变化辅具不再适用的,对不需要的辅具要进行回收,经适当维修后可使用的要进行再次利用,以达到节约资源,使辅具使用效率最大化。

第九条县、乡镇(园区)残联坚持精准服务的原则,广泛宣传辅具适配服务有关政策,向残疾人及其家庭宣传辅具种类、功能。

传授辅具使用、维护、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使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能懂会用辅具,增强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切实为残疾人日常生活出行、劳动、学习、就业、社会参与提供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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