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字化战略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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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化战略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董超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第26期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但仍存在平台垄断日趋严重、数据安全隐患凸显、数字鸿沟呈扩大、国际化发展水平不高等诸多问题。

欧盟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数字经济相关政策文件,在一体化数字经济市场、数据治理、创新与监管、欧盟模式推广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举措,引领全球数字经济规范和发展。

本文对欧盟近些年来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总结其主要特点,以期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监管欧盟
近些年来,欧盟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的数字经济统计中,欧洲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占比达到379%,仅次于美洲;欧盟中的德国2019年数字经济体量位列第三,规模超2万亿美元,英国《英欧贸易与合作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晚11时(北京时间2021年1月1日7时)正式生效,意味着英国彻底脱欧,这里我们认为2019年英国还正式脱离欧盟。

、法国位列第五和第六,规模超1万亿美元。

虽然欧盟数字经济体量不如美国、中国,但其在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监管方面却引领全球,其中的不少新观点、新理念、新思路对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來,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达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

但平台垄断制约创新、数据安全隐患凸显、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化发展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制约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平台垄断日趋严重,制约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目前,社交平台、搜索引擎、视频运营等部分领域由少数巨头占主导地位,严重影响数字经济各领域的创新发展,完善的法律制度及现有法律规章落地实施等仍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数据安全隐患凸显,与国际先进技术存在差距。

部分互联网企业重发展轻安全、重建设轻防护,忽视对大数据安全的研发投入和技术接入,数据处理缺乏防护,存在严重技术安全隐患。

第三,数字鸿沟呈扩大趋势,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区间、群体间数字鸿沟、治理困境、公平赤字等现象仍然存在并呈扩大趋势,数字企业主要集中于一、二线大城市,未来数字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可能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第四,国际化发展水平不高,国际合作有待加强。

尽管我国已涌现出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等市值或估值超千亿美元的互联网企业,但总体上看,这些互联网巨头的市场主要是在国内,国际业务比重低,合作模式较为单一。

二、欧盟数字化战略主要特点
欧盟数字化战略的主要目标是打通成员国之间的数字壁垒,实现地区内的整体数字化转型。

自2015年以来,欧盟连续发布《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欧洲数据战略》等文件,意欲在战略上,强调以人为本、服务公民,构建欧盟一体化数字经济市场;在技术上,推动技术主权,以制度和科技创新提升欧盟整体数据治理能力;在监管上,为互联网巨头们划定红线,强调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平衡创新发展与市场监管的关系;在合作上,与其他国家构建多渠道的合作沟通机制,推广数据经济的“欧盟模式”。

(一)构建欧盟一体化数字经济市场
首先,欧盟希望打破成员国间的地域、制度边界,促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地区间流动。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提出让商品、人员、服务、资本和数据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包括出台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速度更快、价格更实惠的包裹递送服务,打破地域界限,改变同种商品不同成员国不同价格的现状,改革版权保护法,推动提供跨境电视服务等。

其次,创造有利于欧盟数字经济统一协调发展的有利环境。

全面改革欧盟电信领域规章制度。

重新审查视听媒体组织框架以适应时代需求。

全方位分析评估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应用商店等在线平台的作用,加强数字化服务领域的安全管理,尤其是个人数据等。

第三,最大化激发欧盟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

欧盟提出“欧洲数据自由流动计划”,推动欧盟范围的数据资源自由流动,在电子医疗、交通规划等对单一数字市场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推动建立统一标准和互通功能,构建包容性的数字化社会,为民众分享互联网发展红利。

(二)以制度和技术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首先,形成欧盟内部统一的数据治理框架。

《欧洲数据战略》明确提出采用试验、迭代等敏捷的数据治理方式,建立欧盟内部跨部门的数据获取与利用治理框架,加强欧盟内部的数据监管能力。

通过出台《开放数据指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克服欧盟内部长期存在的市场分散问题。

围绕数据治理框架任务,提出了为欧盟数据空间管理和高价值数据采集立法等一系列行动计划。

其次,提出“技术主权”的概念,确保欧盟对高新技术和基础设施等研发、部署、应用具备自主可控能力。

《欧洲数据战略》提出加大数据领域的投资,构建欧洲统一的云计算基础设施Gaia-X,提高数据中心和边缘设备的计算能力,增强欧洲在数据储存、处理、利用和兼
容方面的技术能力和设施建设,资助探索个人数据利用的最佳实践路径。

第三,尊重并强化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个人数据安全。

《欧洲数据战略》提出尊重并强化个人数据权利,加强数据专业人才建设,扶持中小企业数据创新能力。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为个人赋予数据的可迁移性、可携带等权利,并提供相应的工具和手段以实现个人对数据的控制和自助处理能力。

(三)创新发展与市场监管齐头并进
首先,建立以投资为导向的“卓越生态系统”和以监管为导向的“可信生态系统”。

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提出构建卓越、可信的人工智能体系框架,即“卓越生态系统”和“可信生态系统”,其中卓越生态系统侧重从投资政策的角度促进欧盟人工智能核心竞争力,而可信生态系统侧重从监管的角度建立可信的监管机制。

其次,建立分级分类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创新发展与市场监管的平衡。

比如对于高风险行业,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远程生物识别或监控等,需要满足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而对于非高风险行业或非特定高风险行为,企业可自愿适用强制性要求,政府也优先为满足这些要求、赢得用户信任的企业颁布认证许可。

(四)推广数字经济的“欧盟模式”
首先,注重可持续发展,助力非洲建立单一数字市场。

欧盟在吸纳新成员、发展邻里关系、制定政策时更加注重数字化相关内容,关注促进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并重。

推广欧盟数字化转型模式,助力非洲建立单一数字市场,并为非洲的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持。

其次,推广安全且开放的数据标准模式。

许多国家都将自己的立法与欧盟严格的数据保护制度接轨,逐步加入了欧盟主导的流程,该流程成功地确立了5G和物联网的全球标准。

此外,欧盟探索在区块链、超级计算、量子技术等新一代技术的采用和标准化方面取得突破,推广数据共享和数据应用算法模型。

第三,与其他国家构建多渠道的合作沟通机制。

欧盟委员会为欧洲企业解决在第三国家不合理的限制,如数据本地化要求,并在市场准入、尊重知识产权、研究与开发以及标准化计划等方面追求共同目标,探索建立可信赖的数据联盟,构建可复用的数据池,促进数据流动。

三、欧盟数字化战略对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启示
(一)强化以人为本,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首先,平衡传统信任与数字信任的关系,构建以人为本的数字信任体系。

持续推进和实施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身份统一认证、一网通办等事项;加大对数据滥用、违规采集、算法歧视等的法律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传统信任中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数字社会中得到体现。

其次,构建以人为本、多方参与的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数字治理中的各种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矛盾处理机制等,建成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三,以构筑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为统领,重点推动建设数据生态体系。

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以及各方的权责,打破以往行政职能和规章制度所构筑的数据壁垒,通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构筑,逐步形成一个良性而有序的数据生态体系。

(二)推动科技创新,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首先,协同推动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促进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

完善科技创新的顶层制度设计,依托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实现人才、资本、技术的优势互补,促进创新要素的深
度融合,激发创新动力。

其次,持续加强基础研究,探索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同频共振。

加大政府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基础科学、产业共性技术以及“卡脖子”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推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互动,消除两者独立发展的人为阻隔,推动应用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落地。

第三,以技术自主可控为基础推进国家和个人数据安全保护。

基于国产安全平台构建可信、可控的安全运行环境,推进新型信息安全技术发展,完善云计算、大数据安全技术体系,形成自主核心技术优势,提升我国数据安全保护的自主可控能力。

第四,鼓励企业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发展。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数字研发、测试、检验检测等设施和设备的开放共享,加强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支持,鼓励行业性数字经济平台、专业化数字解决方案提供商等行业赋能型企业发展。

(三)健全数字主权,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首先,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我国反垄断的历史不长,目前已经制定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部国家、部门法律规章,但这些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加强完善。

其次,健全国家数字主权,构建统一的数字身份体系和金融支付体系。

加快建立统一的数字身份体系和金融支付体系,打通各金融科技企业的封闭孤岛,在技术底层直接管控用户数据和金融支付服务,避免平台通过把控数据入口,扼杀了经济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

第三,建立分级分类的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分级分类的风险监管体系,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定期评估筛选垄断风险较高的平台和企业,明确规定他们哪些事“能做”和哪些事“不能做”的红线,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确保中小型企业与网络巨头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四)加强国际合作,消除群体和地区间数字鸿沟
首先,多措并举消除数字时代不同群体间的“数字鸿沟”。

强化治理主体对青少年、老年、体力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数字素养的关注度,革新特定群体抵制和消极应对数字化的观念,探究群体间数字鸿沟的成因及对策,助力消除数字鸿沟。

其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渐消除地区间数字经济不平衡问题。

我国数字经济区域发展失衡可能成为扩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诱因。

政府需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赋予大型互联网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推动数字技术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移,探索适应于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体系。

支持落后地区应立足于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特征,提高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第三,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中欧投资协定》为契机,加强中国与东盟、欧盟等地区的数字经济合作。

建立与其他地区数字领域高层对话机制,打造数字合作伙伴。

加强与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之间的合作,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合作、数字技术联合研发和数字合作试点城市(项目)等项目开展;鼓励企业以参股、并购以及境外上市等方式开展对外投资,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模式“走出去”。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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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超,国家信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部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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