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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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厂区交通安全秩序,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使交通安全工作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是考核公司各有车部门、外来车辆及车管、驾、修人员的依据。
适用于厂区所有行车、行人。
1.3、行车、行人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则。
1.4、对本规定贯彻不力、执行不严,交通安全状况混乱、问题较多,酿成交通、技术、管理事故的,实施责任追究。
1.5、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主管或班长5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二次加倍处罚。
1.6、对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除罚款外给予纪律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规定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1.8、本规定解释权归生产安全计划部。
2、基础管理
2.1、所有员工有义务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厂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外来车辆管理由发生业务的部门实施,生产安全计划部统一监督、考核并组织事故调查。
2.2、驾驶员须持有效驾照并在公司登记后方可上岗,自觉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按要求参加年度复审。
2.3、机动车行驶时,驾驶员须佩带上岗证。
2.4、厂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须年检合格、证照齐全。
2.5、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厂内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得带人。
2.6、行人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7、厂区2人以上列单队右侧行进,时刻注意身后、左右的车辆。
2.8、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3、交通安全标志管理
3.1、厂区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3.2、行车、行人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
3.3、各自辖区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4、厂区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新道路须在完工后一周内画好标线。
3.5、厂区交通路线、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及允许停放交通工具及物资、设备的区域须设置明显的行车、行人及停放标志。
3.6、凡由于生产需要必须占用交通或破土动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夜间有红灯,且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能源供应部架线安灯。
4、机动车限速管理
4.1、厂区行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4.2、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确须超车的车速不超过10 km/h。
4.3、厂门口、交叉路口、转弯、会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等危险地段的车速不超过5km/h。
4.4、冰雪、泥泞路面、能见度30米以内、仓库、车间、库房、露天施工工地等行人多的地带车速不超过3 km/h。
4.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公司规定的时速限制。
5、行车安全管理
5.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的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5.2、厂区行车、行人右侧通行。
5.3、机动车严禁驶入室外地下空心结构承重面上,车重低于楼板限重标准的方可驶入。
5.4、车辆起步、出入厂门、倒车、掉头、转弯、过交叉路口时,须鸣笛并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随时作好停车准备,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5.5、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5.6、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采光不足区域和夜间须开行车灯。
5.7、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行车、加油时不准使用通讯工具。
5.8、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得行车,行车中严禁饮食和闲谈。
5.9、车辆在狭小场地或车辆行人来往频繁地带及车间、仓库行驶时,左右距人体不得少于1米。
5.10、随时保持与行驶方向的障碍可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
5.11、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鸣笛后方可倒车。
5.12、车辆的尾部5米内有人要停止倒车。
5.13、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5.14、行车中严禁刮碰公共设施、物件,重型载货汽车严禁在厂区路面掉头。
5.15、车辆无法启动或行驶中出现故障,禁止任何车辆在故障车尾部顶车。
5.16、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5.17、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18、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5.19、叉车、装载机不得牵引车辆,自行车、三轮车不得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5.20、驾驶员离车时,应停止一切作业,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否则不得离开;停在斜坡场地时,前轮须加三角木块。
6、乘人、载物安全管理
6.1、厂内无蓬拖拉机头和牵引的小拖盘及三脚架上、叉车、装载机,无论装货还是空车一律不得乘人。
6.2、车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的拖拉机挂斗、大拖盘尾部不足1米或货物不稳定的不得乘人。
6.3、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乘座人不得干扰驾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4、载物车左右不超过30厘米,不超出车身长度,确需载运超宽、超长的物件,须设明显标志,设专人指挥行车。
6.5、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它机动车不得超过2.5米。
6.6、每台拖拉机牵引的小拖盘不得超过三个,按规定装运胶片,且连接装置应保持完好,装胎的大拖盘前端须有挡栏杆。
6.7、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与其他物品同车混装。
6.8、电瓶叉车严禁搬运易燃易爆品。
6.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客运、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不得进入车间、库房。
6.10、叉车、装载机不准运输汽油、胶浆、水车、废料等。
6.11、拖拉机不准运输汽油、胶浆等。
6.12、车辆不准专程办理与运输、作业无关的事务,如:开车到餐厅就餐、部门及个人之间的往来与沟通等。
7、车况、路况安全管理
7.1、刹车、转向系统、喇叭、后视镜、倒车提示、雨刷、照明、信号灯、液压、胎压等主要装置及拖盘、挂斗、电瓶充电器具等系统、部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7.2、电瓶叉车与其它燃气、燃油车辆不得同库存放。
7.3、汽油车须配备灭火器,不火烤、焊割储油、储气的车辆。
7.4、厂区交通道路要保持平坦、畅通。
7.5、不向路面排放蒸汽及烟雾等。
7.6、路侧下水道、明沟要加盖并定期疏通,冬季及时清除各自卫生区内道路上的冰雪。
7.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7.8、距交叉路口、转弯处、厂房、仓库门口15米以内等危险地段,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米以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或堆积物资、设备。
确须临时占道的须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同时应限期撤除。
7.9、跨越道路上空或其它建筑物架设管线等要牢固,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得低于5米。
7.10、路面作业不得阻碍厂区交通。
凡因生产需要临时占用交通要道或破土动工的,以及临时跨越道路架设管道及线路等,须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报生产安全计划部。
8、作业安全管理
8.1、起重车辆作业时,起重物下方不得有人。
8.2、装载机铲物升起高度不得超过车高的五分之三。
运行时,铲件离地面不得超过0.5米。
8.3、叉起物件后,先起升,后仰角度,缓慢行驶,防止物件倾倒滚下。
8.4、工作完毕,将叉(铲)车脚放落地面。
9、交通违章处罚程序
9.1、一般违章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有违章事实记录且简明扼要,须违章者签字并通知其主管领导。
9.2、违章者拒不签字,管理人员将记录上报,公司在3日内下发加倍处罚通报,并挂钩考核其
主管领导。
9.3、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
9.4、罚款一律上缴财务部,或在违章者当月工资中扣除。
9.5、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生产安全计划部申请复议。
9.6、管理人员查处违反本规定行为,要做到廉洁廉正,发现违规、违章而未予处罚,与违者同等处罚。
1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0.1、任何交通工具须避让行人,大车避让小车。
前者负主要责任,后者违反本规定负次要责任;后者未违反本规定,前者负全部责任。
10.2、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和生产安全计划部报告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10.3、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
10.4、事故须有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报告等证据并存档。
10.5、事故的责任认定、处理意见10日内完成。
10.6、公司决定是否召开事故认定、处理听证会。
10.7、对预防交通事故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10.8、事故报告、处理的未尽事项,参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