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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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是贯彻文件精神,深化高等教育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充分调动全校资源,提高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学院在全校就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根据《XX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本实施规范所称毕业生仅指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毕业班学生。

第三条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服务学生、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统筹考虑、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的工作方针,保证就业工作公正、公平、有序进行,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状况是衡量学院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准。

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确立毕业生就业率是学院生存发展生命线的理念。

第五条学院要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做好就业教育和毕业
生就业工作,努力使本学院各专业就业率保持在全省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前列。

第六条学院应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到边远老区、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同时为毕业生进入沿海发达地区、大城市工作争取政策支持,为毕业生进入大型企业、机关工作,为毕业生升学深造提供必要帮助,提高毕业生考研、考公务员的录取率,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落实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学院院长对学院就业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学院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就业工作专职人员、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

第八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工作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相关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从源头抓起。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认真分析生源走向、就业市场等学生就业的必备要素,有针对性地协调学院的教育教
学改,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以就业工作为重要的调节枢纽,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就业的各个环节,树立全员为学生就业工作服务的观念,努力培养学生适应市场经济就业需要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与学生管理科合署办公,配备至少一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院学生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条学院就业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二)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与管理工作。

根据学校的统安排,具体开展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活动,宣传就业政策和法规,帮助毕业生准确定位,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为本院学生开展就业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生源信息的采集、录入,毕业生资格审查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就业二级系统的维护、管理;
(四)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认定工作,认真准备毕业生材料,审核、登记、发放并管理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表》及协议书;
(五)积极开展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宣传,鼓励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
(六)协助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拓就业市场,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负责建立学院毕业生就业网站、就业基地;
(七)负责收集并及时公布本学院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接待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举办学院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活动;
(八)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与上报;
(九)负责毕业生毕业教育,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
(十)负责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团组织关系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每月上报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

若毕业生就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应于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学校报告;
(十二)负责开展本学院毕业生跟踪回访、毕业生思想调查等工作,协助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处理毕业生改派等遗留问题;
(十三)总结年度学院就业工作,负责对学院就业工作人员的考评,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十四)从教学、管理等各方面为本院毕业生专升本入学考试、考公务员提供针对性指导和服务;
(十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学院应积极探索建立“全院重视、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院鼓励教职工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奖励办法,调动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挥专业教师在就业指导、学生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人员、经费和设施
第十二条就业工作队伍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

各学院应配备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在校生规模在1500人以内的学院,至少配备1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在校生规模在1500人以上的学院,至少配备2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

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综合素质较高,能适应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能完成就业信息网络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就业指导能力。

第十四条就业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主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第十五条学院就业工作经费实行学校下拨和学院划拨相结合的制度。

招生就业处每年将学校划拨的毕业生就业工
作专项经费的40%下拨学院(其中20%在每年初下拨至学院,20%与学院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挂钩),作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审核管理,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兼顾就业工作当前需要和就业工作全程化需要,并有利于调动就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学院应从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切块经费中安排至少2%作为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由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掌握使用。

第十八条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规范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校X委、监审处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应设有招聘洽谈活动、信息发布查询、就业技能培训的专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家具等设施。

第二十条为方便学院就业工作的开展,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提供开通长途电话等就业工作必备条件。

第四章就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开展有效的就业指导工作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各学院应根据本院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积极开展在校毕业生思想调研活动,根据存在的问题,利用课外时间灵活运用授课、请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讲座、咨询、测试、见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就业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程,四个学年共38个课时,计2个学分,就业指导教研室具体组织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并将教学计划上报教务处备案。

就业指导课任课教师由教研室教师、学院就业工作人员、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校内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十四条教研室应根据各个年级学生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做到分段指导。

从学生一进校就抓起,让一年级学生尽早了解就业形势、明确努力方向;帮助二年级学生确立就业目标,早做准备;指导三年级学生进行就业方向选择的“分流”,并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毕业生重点进行专升本、考公务员辅导和就业技能、就业信息、求职技巧等指导,从而实现就业指导的全程覆盖。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将职业生涯规划列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从一年级就开始组织学生参加职业生涯规划测评,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性格特点和职业取向,培养职业理想,明确努力方向,指导学生制定和实施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学生自主创业将成为就业的重要形式,学院应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鼓励毕业生自主
创业。

第二十七条专升本和考公务员(含选调生)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学院应加大对专升本和考公务员的指导与辅导力度,做好学生专升本和考公务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学生专业特点,组织毕业生参加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学生就业技能,提高毕业生职场竞争力。

第五章就业市场建设
第二十九条就业市场建设是学院就业工作的重要职责,各学院每年应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研,建立毕业生信息库,走访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发现学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市场需求,毕业生就业,增强市场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条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就业的基础,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了解、及时收集、客观分析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采取公告、告示、互联网、口头、电话等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或拖延、遗漏就业需求信息的发布,不得发布虚假就业需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
途径。

学院应主动增强与社会的联系,广泛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毕业生,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周到的服务。

招聘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招聘结果反馈至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根据当前就业形势,各学院应进一步发挥工科专业的优势,稳定工科类毕业生就业市场,重点拓宽非工科类毕业生就业市场。

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稳固省内就业市场,积极开拓省外就业市场。

第三十四条就业基地建设是就业市场建设的关键。

各学院应根据本院毕业生专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大与省内外重点中学、相关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就业市场中介的联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争取在省内外建立就业工作站,建设一批学院就业基地,形成有学院的就业市场。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应积极创新现有就业模式,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探索拓展专升本、考公务员、培训就业、定向就业、出国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毕业生分流就业模式,努力拓宽本院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应帮助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精神,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就业,扩大学校就业市场,稳定和提高就业率。

第三十七条各学院应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建立学院就业网站,加强无形就业市场建设,加大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力
度,完善毕业生信息查询系统,通过网络收集、发布招聘信息,指导学生参加各地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开拓毕业生网上就业市场。

第六章学院就业工作评估
第三十八条就业工作是学院学生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

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改,促进和完善学院就业管理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适应毕业生就业市场化的需要,从而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这也是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年下达《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作为就业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就业工作不到位,就业率达不到规定目标的学院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示谈话,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同时,学院就业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学院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与学院效益挂钩。

就业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学院将取消该年度年终考核评优资格,扣减相应就业经费。

第四十一条招生就业处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学院签约和就业情况,让全校教职工了解学校各专业就业工作进展。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到相关学院召开现场会,就相关学院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学院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把就业率和招生计划挂钩的有关规定,将就业率作为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

就业较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人数,就业较困难的专业将适当减少招生计划甚至停止招生。

第四十三条学校将就业状况作为推进专业设置、学科结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与创新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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