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证据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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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据类别
会计核算证据
会计相关资料证据
经济业务原始记录证据三、审计证据
(一)审计证据的分类
1、按外在表现形式,划分为:
实物证据
书面证据
口头证据
环境证据
2、按审计证据的来源,划分为:
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
亲历证据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概念
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相关的
证据而作出。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
1.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同时具备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民事诉讼:自认;推定
(四)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具体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95条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1.法庭审判必须遵循“在场原则”。
2.法庭审判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
3.法官必须以直接采证的方式获得证据。
4.起诉书内不得附送任何足以使法官陪审
官发生预断的证据;法官和陪审官在开
庭前亦不能阅览有关证据材料。
5.直接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陪审团对案件
事实所作的裁判,任何人无权更改。
(除非上级法院依法变更或撤销)
6.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
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采纳传来证据
或者二手证据。
7.诉讼各方以言词方式进行陈述、攻击、辩
护、调查、询问和审查。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
1.非诉事件、简易程序不适用。
2.审判过程中法官变更的,诉讼程序须从头
进行。
3.证据保全的,在开庭审理时以宣读证据保
全笔录代替直接审理。
4.只适用于一审法院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
判断(包括二审事实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材料;
(4)目前存在争议——毒树之果
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法上的表现
1.真实义务
2.禁反言
3.公平分配证明责任
4.及时履行举证责任
5.合理自由心证
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
产生于刑事诉讼领域,主要针对政府行为,
后在大陆法系扩展到民事诉讼领域。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材料;
(4)目前存在争议——毒树之果。
最佳证据规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看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的、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于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猜测、虚构之物,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关联性(相关性)
关联性的概念
指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越密切,其证明力就越大。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多样性
1.因果联系
2.条件上的联系
3.时间上的联系
4.空间上的联系
5.必然联系
6.偶然联系
三、合法性(许可性,法律性)
(一)概念
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二)内容
1.证据材料的来源必须合法
2.证据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
3.证据的表现形式应当合法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检查
法务会计证据种类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电子证据
物证与书证的区分
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从具体表达的思想、记载的内容证明;物证以其存在方式证明
2.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不同:物证大多数起间接证明的作用;书证一般能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
(二)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联系与区别
同属“人证”,但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1. 性质不同。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
2. 其主体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
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可替代性;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3. 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间不同。
鉴定意见是针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证人证言是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
当事人承认
概念: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的不利于己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的口头或书面认可。
承认的条件
◆承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承认的内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承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承认的两大基本特征:
不可分性;不可撤销性
不可撤销性”例外——《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撤销:其一,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撤回
自认;
其二,当事人能够证明,其承认是在受欺诈或协迫或
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其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承认与案件中已经形成的
真相不符。
法务会计证据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本证与反证
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与不利于
被追诉人的证据
第一节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分类标准: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形成的方法一)概念
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一类证据。
(二)特点
1.具有明确性和主动性
2.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实实物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一类证据。
(二)特点
1.客观性、稳定性较强
2.被动性和依赖性较强
3.证明范围比较狭窄
证明的过程(环节)
(一)收集证据(取证、调查取证)(二)提出证据(举证)
(三)质证
(四)认证
会计证据的获取技术
①寻找奇异数字
②观察奇异时间、地点
③辨析奇异往来单位
④分析账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
⑤发现奇异字迹
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
①审阅法:
②复核法(核对法):
③监盘法:
④查询法、函证法:
⑤计算法:
⑥观察法:
⑦分析性复核法: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种类
(一)被指控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二)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
1.法定情节
2.酌定情节
(三)排除行为违法性、可处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四)诉讼程序事实
1.管辖的事实
2.回避的事实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强制措施的事实4.司法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权利的事实
5.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超越法定期限的事实6.其他程序法上的事实
三、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
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一)实体法律事实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
3.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
2.有关管辖的事实
3.有关回避的事实
4.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
5.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
6.有关强制措施的事实
7.有关再审的事实
(三)外国法及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
(二)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
(三)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事
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领域。
原因:
刑事诉讼——原则上证明责任由控
诉方承担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主要由被告
(行政主体)承担
现代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概述
(一)英美法系
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盖然性占优势(证据优势)
案例:辛普森案件(刑诉、民诉)
(二)大陆法系
刑事诉讼:内心确信
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我国证明标准概述
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明确条款,但可以推导
三大诉讼均要求:诉讼证明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
普通法务会计活动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实施主体不同
3.程序是否法定不同
4.活动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
5.活动结果的直接目的不同
1.会见委托人;
2.初步调查;
3.制订行动计划;
4.取得相关的证据;
5.证据分析;
6.撰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