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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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15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15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15修改)正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验收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第八条验收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二)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三)监管部门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四)监管部门对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审查;(五)监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域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二)导流设施和沟渠的建设是否满足排水要求;(三)坡面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例如覆盖植被的充分种植和恢复等;(四)土壤保持设施是否稳定可靠,例如护坡、护岸、防护墙等。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合格;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验收报告的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如果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验收结果的效力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格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水土保持验收办法

水土保持验收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规范。

水土保持是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遵循本规范可以保护土壤、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改善生态环境,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 项目背景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可能导致水土流失、土地退化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

该方案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土壤的类型和地形条件,结合科学的技术手段,提出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 技术规范3.1 土地评估在制定水土保持方案之前,需要对项目周边的土地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土壤的质地、土地的利用历史以及周围水资源情况等。

通过评估,可以了解土地的潜在问题和水土保持的需求,为制定合理的方案提供依据。

3.2 水土保持措施根据土地评估的结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

常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覆盖:通过植被的栽种或恢复,使土壤得到覆盖,减少水土流失的风险。

•构筑物设置:设置沟渠、挡土墙等建筑物,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水利设施规划:规划项目中的水利设施,包括排水系统、水坝等,以控制水流,并减少水土流失的风险。

3.3 施工管理制定好水土保持方案后,需要进行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施工前的准备:提前准备好所需设备和物资,组织好施工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施工期间的监控:进行施工现场的监控,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实施。

•施工后的维护:项目竣工后,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维护,确保长期有效。

4. 结论水土保持是开发建设项目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遵循本文档中的技术规范,可以确保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有效保护土壤、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并改善生态环境。

同时,科学的水土保持方案也能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实际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检查要点1、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初始技术要求、拓宽保护属性、维护加固要求、现场施工过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水土保持措施的完善程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完善程度、水土保持施工中的防护措施及排水设施的详细信息等细节情况,以及土壤保护防护措施、建设环境修复措施等水土保持设施与建设项目的联系也应该详细检查。

3、检查施工文件的完整性: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技术方案的详细内容,施工质量标准的详细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资料,施工图纸的详细作图等内容,对这些方面的完整性应作充分的检查。

4、检查水土保持设施的使用性能: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质量等使用性能应作充分检查,以确保设施的使用是安全、可靠的。

三、验收结果评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果,包括验收结果和验收评价,可以分为良好结果、一般结果和不合格结果三种,结果的评价需要综合考虑设施的技术要求、使用性能、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四、现场验收实施1、验收流程:首先将此处水土保持设施分成不同的部位,各个部位需要独立检查;然后,逐个检查其初始技术要求;接着,根据验收秩序对水土保持措施及排水设施等具体内容检查;最后,根据施工文件及检查内容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整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2、验收准备:参加验收的专业工程师应该在验收前准备检查表格、验收文件和验收工具等,以便在验收中进行检查。

3、验收记录:验收检查的过程中,应对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论和检查的处理方法等详细描述进行记录。

五、不合格处理凡是出现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详细解释其原因,给出有效的补救措施,使其在验收结束时达到合格要求,在此过程中,需要指定专业人士对补救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措施能够有效和及时实施。

水保验收程序2

水保验收程序2
各方代表及专 家发表验收意 见,协调处理 有关问题,并 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经2/3 以上专家通过
宣读验收 意见
宣读验收意见, 验收成员在验 收组成员名单 上签字,会议 代表在验收会 议代表名单上 签字
个别项目如发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 认真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直到符合 要求再重新申请验收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完成的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本报告由建设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进行编写。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主要介绍实际发生防治责任范围与批复防 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与主要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 标准。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主要介绍水保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和工程量,工程设计对 水保方案的落实情况及重大设计变更,各项措施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要点。
评估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一、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3、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 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评估单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的同时, 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会同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照 检查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情况、质量和效果,进行 自查初验。在查验合格的基础上,编制总结报告和技术 报告。
5、水土保持方案及批文;
6、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 7、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 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9、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0、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11、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1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1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土地开发、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

第四条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现状及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保持目标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方案审批与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违法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因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项目验收流程1

水土保持项目验收流程1

水土保持项目验收流程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综述一、前置条件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写,签订合同。

2、受托单位到现场进行踏勘和内业资料的收集工作。

3、受托单位依据项目区踏勘和内业资料收集情况,提出评估意见,要求业主在验收前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完善。

4、业主完成了整改和完善工作,受托单位完成了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写工作。

5、受托单位将《评估报告》报验收部门进行登记预审(包括评估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

二、申请提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008)第8-9页)。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一)受理对水土坚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坚持工程管理、设想、施工、监理、监测、专项财政等建档资料齐全,并完成了技术评估事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在5日内补正全部内容后,再受理。

否则,不予受理。

四、组织验收1、现场踏勘组织水土坚持设施行政验收小组(成员组成待定)。

水土坚持设施行政验收小组到现场检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坚持设施及运行情况。

从水土坚持设施竣工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分歧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和环境状况等。

2、会议审查(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及验收组成员名单。

(2)观看工程的声像资料,听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监测单位的“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

(3)会议质询。

由验收组成员根据现场查看及资料审查情况进行会议质询,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及后续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单位的列席代表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疑。

(4)验收组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组长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并填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详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008)第24-27页)。

水利部22号文

水利部22号文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2005年6月17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

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地表水和土壤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在开发建设项目中,为了实施水土保持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依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农业项目等。

3.水土保持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综合整治、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1.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明确水土保持目标和措施,并提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2.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环境评估、水土保持目标、水土保持措施等内容。

3.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水土保持设施建设1.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合理布局和设施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材料,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3.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工程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估1.开发建设项目在正式运营前应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估,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有效性和项目的可持续运营。

2.水土保持监测应采用科学有效的监测方法,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修复和补充水土保持设施。

3.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并按要求公开。

五、水土保持责任和执法1.开发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承担水土保持的主体责任。

2.水土保持工作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进行执法和处罚,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3.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争议或纠纷应及时进行调解和解决,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水土环境的持续保护。

水利部16号令

水利部16号令

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提纲作者:[ 站点编辑] 发表时间:[ 2008-9-22 ] 阅读次数:[ 1417 ]一、工程概况1、概略介绍工程名称、工程位置、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实施时间、主要工艺和主要建筑物、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施工工期、工程总投资等。

2、简述项目区土壤、植被、水文、气象和水土流失情况,所在地水土保持分区情况。

二、技术评估依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技术文件资料(方案、监测、评估)三、技术评估范围及内容评估范围包括:方案和初步设计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分区和主要防治措施、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包括方案中的工程弃渣及堆放情况、开挖和占压土地情况、水土流失预测情况、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其总体布局是否合理,能否充分发挥综合防护作用。

(2)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是否能正常、稳定、安全运行,是否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是否能体现生物多样性,其保存率、生长状况、郁闭度(或草地盖度)等是否满足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验收标准;形成的新植物群落是否稳定,能否达到近自然状态。

(4)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或报告)是否齐全。

四、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项目名称、工程内容、施工过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及与方案设计工程量的对比并分析其变化原因、工程实施进度、投资等。

五、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1、质量管理体系总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2、工程措施质量评价介绍工程组工程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列出质量评定表。

3、植物措施质量评价介绍植物组植物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编制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编制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编制规定目录一、总则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概算组成 (4)1.4 计算原则 (5)二、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6)2.1 预防措施 (8)2.2 治理措施 (8)2.3 治理效果监测 (9)三、工程勘察与设计 (11)3.1 勘察要求 (12)3.2 设计要求 (12)3.3 设计深度 (13)四、概算编制 (14)4.1 概算表格 (15)4.2 概算费用 (16)4.3 概算调整 (17)五、审批与管理 (18)5.1 审批流程 (19)5.2 管理职责 (20)5.3 监督检查 (21)一、总则本规定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编制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水土流失状况、工程特点等。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概算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水利、电力、交通、矿业、农业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依法编制:遵循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概算编制合法合规。

保障质量: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安全,满足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水土保持工程概算文件应由封面、目录、编制说明、概算表等部分组成。

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编制说明应阐述概算编制的依据、原则、方法等内容;概算表应详细列出各项费用及其金额,便于审核和分析。

合理调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概算金额,确保概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动态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概算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投资控制。

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概算编制,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即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专业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建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并实施竣工验收制度是水土保持法的要求。

技术评估服务与建设单位,服务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工作不仅有具体的要求,而且有严格的程序。

熟悉工程项目特点,充分的前期准备、扎实的现场核查、准确的意见反馈、及时的报告编制、详实的评估汇报,可为顺利进入行政验收程序并通过最终验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节技术评估的有关要求一、技术评估的性质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为加强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促进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02 年,水利部第16 号令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 年,水利部第24 号令修订)。

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 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是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部分,是代表水利部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的技术预验收,具有两个层面的作用。

一方面,直接服务于行政验收,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管理的延伸。

即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以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单位或者生产者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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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 福贡县边境(国门)学校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福发改批〔2009〕132 号
建设地点: 福贡县上帕镇古泉村
验收单位: 福贡县财政局
2019年 7月30日
一、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基本情况表
二、验收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 号)及《怒江州水务局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怒水保发〔2017〕23号),福贡县财政局于2019年7月24日在福贡县上帕镇主持召开了福贡县边境(国门)学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建设单位:福贡县财政局;施工单位: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标段)、福贡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标段)、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标段);监理单位:怒江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2、3标段工程)和云南鸿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边坡治理);监测单位:云南淩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昆明秀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共9人,会议成立了验收组(名单附后)。

验收会议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自查初验。

并委托昆明秀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福贡县边境(国门)学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单位云南淩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福贡县边境(国门)学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上述报告为此次验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验收组及与会代表实地查看了工程现场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施工、监理、监测及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关于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的情况汇报。

经质询、讨论和认真研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贡县边境(国门)学校建设项目位于怒江州福贡县上帕镇古泉村境内,地理位置:东经98°51′42″~98°51′51″,北纬26°53′44″~26°54′01″之间。

福贡县地处祖国西南边陲,位于云南省西北部的横断山脉腹地怒江峡谷中段,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西北部(偏中),东连维西、兰坪两县,西邻缅甸联邦,南毗泸水县,北接贡山县。

福贡县人民政府驻上帕街,距省会昆明695km,距州府六库135km,交通条件较好。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3幢,实验楼1幢,综合楼1幢,办公楼1幢,学生宿舍4幢,食堂及体艺馆1幢,教工宿舍1幢,以及厕所、浴室、运动场、道路及广场、绿化等其它的市政公用设施。

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9086.20m2。

工程总面积8.67hm2,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1.47hm2,道路及场地硬化面积为4.21hm2,绿化面积为2.99hm2。

建成后建筑密度达16.99%,容积率0.678,绿化率达34.5%。

项目总占地8.67hm2,其中:教学区3.21hm2、运动场区3.01hm2、生活区2.45hm2;项目区占地类型为:水田6.25hm2,坡耕地1.01hm2,林地1.15hm2,建设用地0.21hm2,交通运输用地0.05hm2。

根据业主施工计划,工程建设总工期3 年,于2011 年01 月开工,2013 年12 月完工。

项目总投资12000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767.6 万元根据现场调查及量图测算,项目占地面积为8.67公顷,见表1-1。

表1-1 项目建设用地分类面积表单位:公顷
(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012年6月6号,怒江州水务局以“怒水保发﹝2012﹞7号” 文对《福贡县边境(国门)学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书》进行了批复。

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9.12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8.67公顷,直接影响区0.45公顷。

经核定,项目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方案批复一致。

(三)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于 2019年 6月委托云南淩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了本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并于 2019 年7月编制完成了
《福贡县边境(国门)学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监测结果显示,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布局较为合理,工程质量基本达到了设计标准。

通过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基本达到了建设项目一级防治目标值,其中扰动土地整治率为99.99%,水土流失总治理度为 99.99%,拦渣率为 92.31%,土壤流失控制比为 1.26 ,林草植被恢复率为 99.67%,林草覆盖率为 34.49%。

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正常,发挥了较好的水土保持功能。

(四)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及主要结论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及《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 号),建设单位委托昆明秀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编制完成了《福贡县边境(国门)学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显示,建设单位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措施,实施了工程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及绿化措施等,基本控制了项目区水土流失。

实际完成措施工程量为:(1)工程措施:完成主体设计浆砌石挡墙3216m,浆砌石排水沟长2035m。

完成方案新增措施剥离表土4.0hm2。

完成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14129.7m3,浆砌石量21675.8m3,预制盖板4070块。

剥离表土1.2万m3;(2)植物措施:完成主体设计场地绿化2.50hm2,网格植草护坡1330m2;(3)临时措施:完成方案新增临时排水沟1030m、临时拦挡480m、临时沉砂池6口、临时覆盖0.66hm2。

具体工程量为:土方开挖255m3,M5砖砌30.6m3,M10砂浆抹面148.2m2,编织袋装土填筑599.1m3,编织袋拆除599.1m3,无纺布
1400m2,撒播狗牙根草籽26kg。

批复的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21.37万元,实际完成水土保持投资921.37万元。

完成的水土保持投资中,其中工程措施640.12万元;植物措施190.71万元;临时工程10.34万元;独立费用66.65万元(其中监理费24万元、监测费21.46万元);基本预备费2.45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1.1万元。

项目区工程措施质量稳定,运行状况良好;绿化苗木生长正常,覆盖度较高,发挥了较好的水土保持效益;运行期水土保持措施由边境(国门)学校负责管理养护。

本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任务,能够满足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五)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防治措施,完成了批复的防治任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总体合格,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较好的控制和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六)后续管护要求
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

三、验收成员签到表
分工姓名单位全称职务/
职称
签字备注
组长和红芹
福贡县财政局建设单位
成员
吴雷福贡县财政局建设单位杨洲贤
云南沙坝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1
标段) 杨银西
福贡县建筑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2
标段) 李宗义
施甸县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3
标段) 卫相金
怒江纬业建设监理
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1、2、3标
段)
吴柳宗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
勘察院
方案编制单

王显宏
昆明秀水环境工程
有限公司
验收报告编
制单位
秦家霖
云南淩屹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
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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