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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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简版范文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简版范文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省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加强标准化管理,根据《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标准化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标准化工作评估,定期检查和审查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提高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理念。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相关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条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应当主动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遵守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其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目录1 总则...................................................................................................................... - 0 -2 安全管理 .............................................................................................................. - 0 -2.1一般规定 .. 0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2.4安全检查 (3)2.5安全教育 (3)2.6特种作业管理 (3)2.7安全警示标志 (4)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2.9应急预案 (5)3 文明施工 .............................................................................................................. - 5 -3.1一般规定 .. (5)3.2现场围挡 (5)3.3封闭管理 (6)3.4施工场地 (6)3.5材料堆放 (7)3.6临时建筑 (7)3.7办公与生活用房 (8)3.8施工现场标牌 (10)3.9现场防火 (10)3.10保健急救 (10)3.11综合治理 (11)4 脚手架................................................................................................................ - 11 -4.1一般规定 (11)4.2施工方案 (12)4.3脚手架材质 (13)4.4使用要求 (13)4.5落地式脚手架 (13)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9)4.8卸料平台 (23)5 基坑工程 ............................................................................................................ - 24 -5.1一般规定 (24)5.2支护结构 (25)5.3土方开挖 (25)5.4降排水 (26)5.5坑边荷载 (26)5.6基坑监测 (26)5.7作业环境 (29)6 模板工程 ............................................................................................................ - 29 -6.1一般规定 (29)6.2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30)6.3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32)6.4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33)6.5检查验收及使用 (33)7 “三宝”“四口”防护...................................................................................... - 35 -7.1一般规定 (35)7.2安全帽 (35)7.3安全网 (35)7.4安全带 (36)7.5楼梯口防护 (36)7.6电梯井口防护 (36)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37)7.9临边防护 (38)8 施工用电 ............................................................................................................ - 38 -8.1一般规定 (38)8.2外电防护 (39)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40)8.4配电箱、开关箱 (41)8.5现场照明 (43)8.6配电线路 (43)8.7电器装置 (44)8.8变配电装置 (45)9 货用施工升降机 ................................................................................................. - 45 -9.1一般规定 (45)9.2安全装置 (46)9.3基础及导轨架 (46)9.4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47)9.5吊笼 (48)9.6安装、拆卸及验收 (48)9.7使用管理 (50)9.8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51)9.9电气与避雷 (51)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 51 -10.1一般规定 . (51)10.2安全装置 (52)10.3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52)10.5安装、拆卸及验收 (53)10.6使用管理 (55)10.7电气与避雷 (56)11 塔式起重机....................................................................................................... - 56 -11.1一般规定 . (56)11.2安全装置 (57)11.3信息标识 (58)11.4基础 (58)11.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58)11.6安装、拆卸及验收 (59)11.7使用管理 (61)11.8电气与避雷 (62)12 起重吊装 .......................................................................................................... - 63 -12.1一般规定 . (63)12.2施工方案 (63)12.3起重机械 (63)13 施工机具 .......................................................................................................... - 64 -13.1一般规定 . (64)13.2常用施工机具 (65)13.3其他施工机具 (67)14 高处作业吊篮................................................................................................... - 68 -14.1一般规定 . (68)14.2安全装置 (68)14.3安全防护 (69)14.5安装验收 (70)14.6使用管理 (70)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文明进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化管理职能,遵循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二、组织管理。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组织管理由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县(市、区)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标准化管理职责。

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标准化管理职能,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推动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标准制定。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标准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制定职能,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促进标准与技术、产品和服务相适应,促进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标准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四、标准实施。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标准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实施职能,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标准与技术、产品和服务相适应,推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标准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五、监督检查。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评估和考核,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六、法律责任。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行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浙江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规范标准化管理行为,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提出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化的组织和实施第三条组织机构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省的标准化管理政策、宣传工作、评审和审定标准等工作。

该机构由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的组织架构由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标准化计划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化计划和本省情况,制定本省标准化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省级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标准化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研制、标准应用、标准宣传等。

第三章标准化的评审和审定第六条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程序1.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2.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应该经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收集。

3.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标准的修订和废止1. 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 对于不再适用的标准,应当及时废止。

第四章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省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省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标准制定、标准应用和标准宣传等全过程。

第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

是《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内容。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浙江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管理行为,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涉及标准化的组织和实施、评审和审定、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涉及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标准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

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第五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八)已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号《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第二章制定范围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档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制度,促进浙江省标准化水平提高,加强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各行业、企业单位及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管理标准化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管理制度是企业或组织中一系列关于组织管理、运营和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和规范、实践方法的总称。

第六条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以下内容:(一)组织纲要和职责分工;(二)各岗位职责和权限;(三)工作流程和方法;(四)各类制度和规范;(五)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七条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修订、审批、发放和实施,应当得到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管理制度应当经过组织内部审查、确认、发布和实施,确保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岗位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减少风险。

第三章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第九条制定管理制度应当有以下程序:(一)编写管理制度的提出;(二)组织编制和研究管理制度;(三)内部审查与确认;(四)申请相关部门审核;(五)发布管理制度;(六)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修订应当有以下程序:(一)提请管理制度编制部门审批;(二)相关部门评审修订申请;(三)内部审查与确认;(四)申请管理制度编制部门审批;(五)发布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六)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的编写、修改和修订应当注明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实施日期和修订说明。

第四章管理制度的执行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将制定和发布的管理制度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制定工作流程,实施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做到“四统一”:(一)统一思想;(二)统一规定;(三)统一标准;(四)统一处理。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目前,地方标准起草的数量逐年增加,相应的要求质量也要高标准。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第二章制定范围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九条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和管理要求: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和卫生等要求;三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能源、资源节约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技术和管理要求。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章总 则 第⼀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程质量,提⾼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作的领导。

标准化⼯作应当纳⼊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统⼀管理全省的标准化⼯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统⼀管理本⾏政区域内的标准化⼯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政主营部门按照各⾃职责分⼯,管理本部门、本⾏业的标准化⼯作。

⾏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业标准化⼯作。

第五条⿎励研制和采⽤先进标准。

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产经营者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并在科技投⼊经费中安排⼀定⽐例的资⾦⽤于⽀持⽣产经营者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平的标准。

先进标准的评审和⿎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有关⾏政主管部门以及⾏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加强对⽣产经营者标准化⼯作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产经营者提⾼企业标准化⽔平。

第七条各级⼈民政府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有关⾏政主管部门和⼤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

第⼆章地⽅标准的制定 第⼋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的⼯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在本省⼀定范围内统⼀的农业⽣产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标准。

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一)现代物流标准化。

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三)商贸与市场服务标准化。

在农贸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仓储超市、餐饮住宿等领域,推广现代服务技术、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促进便利店、超市、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和创新.(四)商务服务标准化。

制定并实施会展、广告、咨询与调查、法律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连锁经营等中介服务标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臵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一、引言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规范管理行为,通过建立一系列规范、程序和方法来约束和引导管理活动的一套制度体系。

在浙江省,为了推进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制定了《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条例主要内容2.1 目标和原则- 目标:推进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原则:科学、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便民。

2.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的管理活动。

2.3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制定适合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落实:组织应确保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包括制度的宣传、培训、监督和考核。

2.4 管理流程和程序- 管理流程:组织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包括从目标设定、计划制定、执行控制、评估改进等环节;- 管理程序:组织应制定标准化的管理程序,确保管理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5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监督检查:组织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考核评估:组织应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和反馈,形成管理改进的动力。

2.6 信息化支持组织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要点3.1 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职责;-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3.2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建立激励机制,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3 完善管理流程和程序- 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和程序,确保管理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不断优化和改进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3.4 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和反馈,形成管理改进的动力。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以及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三)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管理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是企业和组织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确保其运营流程规范、运作高效、安全可靠的必要手段。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浙江省内各类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工作,提升其执行标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就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讲述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阐述了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方法等,旨在使企业和组织建立和落实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和组织从业人员和相关方面的行为符合企业和组织所制定和实施的标准。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
该章节介绍了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企业和组织设置标准化管理部门、明确标准化管理的领导和实施责任等。

第四章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
本章讲述了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及制定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原则、流程和标准等。

第五章标准化管理实施
本章是关于标准化管理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 标准化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评估、标准化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标准化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章标准化管理的奖惩
该章主要是关于标准化管理的奖惩机制,对执行标准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嘉奖和奖金,对违反标准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罚款或停产整顿等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最后一章主要为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启动日期等做了详细说明。

总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使企业和组织能够依照制度执行,从而使生产制造流程稳定有序、操作规范高效,进一步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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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standardizati on management in Zhe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标准化的作用文档标准化基本形式的选择能促进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以及效率的提高。

下文是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并按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农(林)药的品种、规格、质量、检验、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方法及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食品生产、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四)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要求,环境保护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五)地方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能源监测、检验、计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额,耗能设备的经济运行等节能技术要求以及节能产品的评价确认方法等要求;(六)农、林、牧、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企业生产过程(含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定额等要求;(八)地方信息管理和信息传递中的术语、符号、代号、格式等技术要求;(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本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33/”;本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33/T”。

第七条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药品、兽药、农(林)药、饲料、农作物种子、种畜禽、动物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农业标准规范由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制定后,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备案。

第八条地方标准应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未组成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的,应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生产、使用、科研、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草拟标准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九条地方标准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条地方标准统一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是对需要在本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原材料、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为“Q/”。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经本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审查,并应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并对其实施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企业新产品投产鉴定前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应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仲裁以备案标准文本为准。

对试产(销)的产品,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试行标准,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试制品”。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同时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企业的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

对技术先进、标准编写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从事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装置不能验收。

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推荐性标准的,应自我声明,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自我声明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本企业应强制执行。

企业应按标准组织产品生产和检验,并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有企业产品标准,并已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应当贯彻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章2:标准化的作用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条件;是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组织专业化生产的前提;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是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卫生的技术保证;是国家资源合理利用、节约能源和节约原材料的有效途径;是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科研成果的桥梁;是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通行证。

具体表现于以下十一个方面:① 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式,都以标准化为基础;② 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标准化应用于科学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复劳动;应用于产品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应用于生产,可使生产在科学的和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应用于管理,可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③ 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

一项科研成果,一旦纳入相应标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广和应用。

因此,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④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这就必须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以使生产正常进行;所以,大家说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⑥ 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⑦ 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⑩ 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11 标准化标志着一个行业新的标准的产生。

第 11 页共 12 页通过标准化以及相关技术政策的实施,可以整合和引导社会资源,激活科技要素,推动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加速技术积累、科技进步、成果推广、创新扩散、产业升级以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第 12 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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