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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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劳动用工是指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员工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好员工内部流动和岗位竞聘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
止、解除和续订手续;
(四)业绩考核结果的实施及劳动薪酬的管理;
(五)负责审核批准员工的培训、学习计划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审查;
(六)组织落实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七)员工违犯劳动纪律的处理;
(八)做好员工社会保障的建立、使用与管理;
(九)管理员工人事档案。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业务领导,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用工
第一节员工招聘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制定员工招聘计划,面向社会招聘公司所需员工。
第七条员工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招聘的员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公司用工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出具真实有效的学历、资格、技能证,如有虚假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招聘的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或重要岗位的专门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学专业符合公司岗位要求,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有相应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
(三)具有公司要求的外语及计算机水平。
第十条公司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招聘的其他员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符合公司劳动用工要求,身体健康,胜任岗位工作;
(二)专业、技能符合公司岗位需要,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计划制订招聘工作安排,明确用工条件、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用工形式和应聘者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招聘。
第十二条员工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应聘资料,按用工标准确认应聘人员的招聘资格;
(二)组织综合测试工作;
(三)确定录用人选;
(四)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节岗位变动
第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在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申请岗位变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调离与调入的双方单位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三)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内部变动单。
第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内部员工岗位变动由本单位明确制度,自主进行。
第三节员工离职
第十六条离职是指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试用期的员工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其他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受理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四)清理债权债务,交接工作;
(五)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技术、管理、营销、财务等岗位的业务骨干以及其它与公司有专项约定,按约定办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离职须经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新招聘人员、在岗在编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根据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达成一致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意见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第二十八条员工离职以及被除名、开除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九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员工申请办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或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员工一方与公司签订。
公司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须申请仲裁的可提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绩效、薪酬与考勤
第一节绩效与薪酬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各子公司、机关部室的岗位工资与绩效奖与本单位、本部室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实行月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绩效考核指标分为经济定量考核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指标。
第三十四条员工绩效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包括员工的能力、态度和行为等主要内容。
员工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岗位薪酬、职位晋升、岗位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具体绩效考核按公司及子公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员工的薪酬支付,根据本人生产经营任务的完
成情况和出勤率与公司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员工考勤
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生产岗位可实行计件制工作制度,特殊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12小时值班制或不定时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司员工的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十九条员工出勤实行考勤规定,由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所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在基本生产作业单位设立考勤员并负责考勤工作,员工考勤记录必须详实准确、原始资料齐全完备。
第四十条员工因故请假,须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单统一交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保管。
各级管理人员的准假权限为:
(一)班组长半天;
(二)分厂厂长、部室负责人三天以内;
(三)三天以上至十五天的假期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四)一次性请假十六天以上,累计请假三十天以上的病、事假由人力资源部报相关会议审批(重病、住院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病假员工请病假三天以内的须有社区或卫生
所证明;三天以上的须有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
(一)员工因病休假,应有连续的病假条及医生诊断证明。
如有中断,无诊断证明又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因病休息执行国家医疗期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1)本公司工作年限不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
(2)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1)本公司工作年限不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2)本公司工作年限为5-9年,医疗期为9个月;
(3)本公司工作年限为10-14年,医疗期为12个月;(4)本公司工作年限为15-19年,医疗期为18个月;
(5)本公司工作年限为20年以上,医疗期为24个月。
3、医疗期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病假工资的计发。
1、当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0天的,扣每日岗位工资与绩效奖的50%;
2、病假超过30天以上,转为市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医疗期限后,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事假员工请事假按批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
若遇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延续;
(二)凡未请假或请假、续假未批准而不出勤者,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期间,除工龄工资、政策性补贴外,不享受任何工资,“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
第四十三条婚假凭结婚证按批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的员工可以享受婚假30天。
(二)婚假期间按照所在单位当月平均岗位工资与绩效奖的60%计发,超出规定假期的按事假对待。
第四十四条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一)员工休丧假,按批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二)丧假及路程假按照所在单位当月平均岗位工资与绩效奖的60%计发,超出规定假期的按事假对待。
第四十五条产假、护理假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享受产假180天;男员工享受护理假30天;怀孕流产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一)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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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哺乳时间,每次40分钟(包括路程)。
(二)产假、护理假期间不再享受公司薪酬待遇,按照国家、
省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
第四十六条探亲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探亲一次,假期30天;
未婚员工父母在外地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并视路程远近给与路程假;
(二)已婚员工父母居住外地,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并视路程远近给与路程假;
(三)探亲假和当年年休假合并休假,年休假不够探亲假天数的,用探亲假补足天数;
(四)探亲休假期间不享受岗位工资及绩效奖;
(五)路费报销按照公司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分厂、部室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员工分期分批休假。
(二)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休假;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休假;工作已满20年和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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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每年可享受15个工作日的休假。
(三)公司新入职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四)员工休年休假,由本人按照自身工作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中层干部休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享受5个工作日的休假连续一次休假完毕;享受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的休假可分两次休假。
年休假应在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度。
(六)年休假期间,积累贡献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和绩效奖执行本单位当月绩效考核结果,按60%~100%发放,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日发放。
(七)本年度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内部待岗一个月以上;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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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生产淡季可安排员工集中休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九)本年度内员工本人没有申请休年休假,为员工本人个人原因放弃本年度休假。
(十)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七)条规定各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四十八条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凭工伤证明按照省、
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假内,一般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最多再延长12个月。
工伤假满,延长工伤假未通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还需继续休假的按公司病假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奖励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奖惩制度,使奖惩成为提高员工队伍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以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并重,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员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按公司政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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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做出优异成绩、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推行清洁文明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管理增效、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员工队伍培养、
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四)综合素质高,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爱岗,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五)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有显著功绩者;
(六)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一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节违反考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既未正常出勤,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考勤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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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正常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
第五十四条距下班时间在30分钟以内离岗者为早退。
第五十五条上班时间脱离本岗位并且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者视为脱岗。
第五十六条在上班时间睡觉者视为睡岗。
第五十七条上班期间到其它岗位聊天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内容无关活动的为串岗。
第五十八条违反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行为主要包括:
(一)迟到、早退、脱岗、睡岗、串岗、在班中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旷工等;
(二)酒后上班或班中酗酒;
(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四)不听从指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五)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安全技术和环保操作规程,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六)工作时间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妨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七)伪造学历或其他资质、资格证书等,骗取个人利益;(八)滥用职权,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或包庇应受处理员工;
(九)擅自离开借入单位或借调期满不按时回单位报到;
(十)其它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行为。
第五十九条对以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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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罚,较轻的给予罚款或扣发工资;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对员工旷工情况的处罚和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员工连续旷工1-2天,或累计旷工3-5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及绩效奖,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工3-5天,或累计旷工6-10天的停发工资,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察看期间发生活费;
(三)员工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予以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对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在班中进行与工作无关活动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及绩效奖。
具体规定如下:(一)员工第一次迟到处以不低于30元的罚款,第二次处以不低于50元的罚款,迟到三次以上者扣发本人当月25%的岗位工资及绩效奖;
(二)员工有早退、脱岗、串岗、在班中进行与工作无关活动等情形的,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三)员工睡岗者一次处以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员工单位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人力资源部执行,并做好批评教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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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被处理人以及所在单位送达处理文件,按员工管理权限将处理材料归入被处理者的人事档案;
(二)对员工处分和处理,必须查清事实,允许本人申辩。
员工对公司处分和处罚意见不服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也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退休与病退
第六十三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员工为60周岁,女性管理和技术员工为55周岁,女性操作员工为50周岁。
特殊工种岗位员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前5年。
第六十四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各单位通知本人并将相关退休材料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办理。
特殊岗位的员工按特殊工种年龄退休时,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十五条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实行病退、退职。
(一)男员工年满50周岁以上,女员工年满45周岁以上,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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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六十七条员工病退、退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由本人提供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书面鉴定证明;
(四)经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手续。
第七章员工档案
第六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档案工作法规,对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进行保管保密、维护使用和转递保护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员工人事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人事档案材料按标准分类、整理和装订后入档。
每年整理一次,妥善保管。
第七十一条员工人事档案原则上不能借出,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外借。
第七十二条员工调出调入公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及时将员工档案移交其工作单位。
第八章劳务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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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公司严格控制劳务用工数量,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简单劳动岗位、特殊要求劳动岗位和各类短期劳动岗位配备适量的劳务人员。
第七十四条公司劳务用工的输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分析各单位劳务计划,制定公司劳务人员使用计划;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劳务使用的相关手续;
(三)劳务人员凭派遣机构发放的通知书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七十五条劳务工在使用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并向劳务派遣机构索赔损失。
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公司规定使用劳务工或在劳务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涉及单位和责任人员,因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九章罚则
第七十七条员工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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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七种;
(二)处罚包括罚款、停职检查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其他相关制度,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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