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解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而对于这些一次性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过去未有文献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争议,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以下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该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可免税;2.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免税。
以上规定均是“或”的关系,即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但需注意的是,通知中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
特殊情况对于因病、非正常退休、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1.因病或非正常退休的,补偿不超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即可免税;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为包括非经济性损失在内的经济性损失,限额为此类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即可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纳税。
以上特殊情况的规定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在税务处理中的不必要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对潜在风险的预警,避免因税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10⽇ 财税〔2001〕15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进劳动⼈事制度改⾰,妥善安置有关⼈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所得税。
本通知⾃2001年10⽉1⽇起执⾏。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律按本通知规定执⾏。
对于此前已发⽣⽽尚未进⾏税务处理的⼀次性补偿收⼊也按本通知规定执⾏。
备注:
最近更新:2020.12.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财税〔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本篇法规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篇法规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篇法规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大连职工采暖费补贴方法
大连职工采暖费补贴方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团体、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负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薪技术园区市内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方法及标准1.采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2.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②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
大连个人所得税标准
大连个人所得税标准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合法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在大连,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和税率来确定的。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收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大连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按照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为七个等级的,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适用不同的税率,收入越高的人群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其次,大连的个人所得税标准还会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收入项目,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免征。
比如,对于个人的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抵扣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可以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
再次,大连的个人所得税标准还受到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控的影响。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福利需求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人群,地方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当地产业的发展和人才的吸引。
最后,大连的个人所得税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纳税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个人所得情况,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收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法逃税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征收。
总的来说,大连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和税率来确定的,同时也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调控的影响。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纳税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税收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
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征收对于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得到各方的重视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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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按照不同情况可分别减低为和。
.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大连开发区内的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可享
政策。 、一免二减。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
金超过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 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免。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
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延长减半。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
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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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减免税
、二免三减。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免五减。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技术企业的,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 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
以上的,享受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1.30
•【字号】浙地税函[2004]501号
•【施行日期】2004.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函[2004]50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1]209号)规定标准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和重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二、企业合并的管理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1.21•【文号】国税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内部退养、提前退休、解除劳务”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内部退养、提前退休、解除劳务”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国税发[1999]第0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高新区一部队指挥学院下属印刷厂的张某于2012年1月办理内退手续,距离正常退休还有两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取得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收入30000元。
当月从原单位取得的基本工资4000元,问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次月至正式退休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大地税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80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流程图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总局17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税系统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7〕876号)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总局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180-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操作讲解
2、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9]9号)
举例:小王2019年2月取得工资加年终奖共 计:14400元,其中当月工资2400元,年 终奖12000元。则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部分:24002000=400*5%=20元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汇总 申报情形:
1、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不包括财政部门本单位人 员的扣缴申报),且财政部门不负责统发单位明细申报的;
2、国家机关支付国家保密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 3、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4、上市公司向二级市场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证券公司向在其开户并
(5)将经税务机关已读取申报数据的U盘、 移动硬盘插入电脑,确定介质反馈文件所在 位置和文件名,点击[打开]按钮,即可。
谢谢大家! 欢迎多提宝贵建议!
自2019年1月1日起 : 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 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有关具体计算问题的函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有关具体计算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8.02•【字号】黑地税函[2000]53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有关具体计算问题的函(黑地税函[2000]53号2000年8月2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下发后,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计算较为复杂,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举例明确如下: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某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6月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当地(市或县)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00元,3倍数额为18000元,该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某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6月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该职工工作年限为13年,当地(市或具)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3倍数额为18000元,该职工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0000元÷12月)-800元费用×15%适用税率-125元扣除数]×12月=456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2006.6.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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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2〕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1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494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2年6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24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