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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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告﹝2007﹞5号

【发文日期】2007-07-06

【实施时间】2007-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

元;(九)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5元;(十)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年税额每吨6元;(十一)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十二)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十三)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十四)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

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十五)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四、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八)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农用拖拉机、军队、武警、警用等免税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在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或者行驶证书,经保险机构认定后,不再缴纳车船税;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及外交车辆,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五、车船税按会计年度计算(即公历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及船舶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八、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在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辆,应在2008年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2007年度税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纳税人到西岗区地税局)补缴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

已完税或者按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不能提供的,按照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九、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以注明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十、纳税人应当主动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纳税人拒绝提供车船相关信息,拒不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告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补缴2006年度及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请与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联系,联系人:薛利杰 联系电话:83768061。需办理车船税退税及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请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联系,联系人:刘怿 联系电话:82811913。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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