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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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大地税函[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各基层局: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

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01•【字号】大地税发[1998]第15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156号1998年12月1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了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现将该文书的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实际,结合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书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各种情形,具体包括: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税务登记方面的情形。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申报方面的情形。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检查方面的情形。

本通知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二、处理依据:对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可依据《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有关征订事宜另行通知。

附:《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式样(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1.23•【字号】大地税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7号)各基层局: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辽地税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契税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要件的确认问题根据房产管理方式的发展变化,结合契税征管的具体实际,我省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暂明确为: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交易的确权登记;个人承受存量房(二手房)的,按其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产交易基础信息表。

各市局要及时联系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交易确权登记的具体文书。

二、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现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9月1日前停止按6%税率征收契税。

对已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行的税率计算征收契税;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价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现行税率计算征收契税。

对原契税政策不应缴税的,仍应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驻辽部队房改住房问题我省驻军的干部、职工应享受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房改文件和房改标准按沈阳军区房改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四、关于辽地税发[2008]83号相关政策解释问题1、《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四条规定“对将房地产权属补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又将此房地产在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给第三方的,其债权人和第三方均应缴纳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6﹞124号【发文日期】2006-09-06【实施时间】200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依法履行纳税服务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指税收信息服务、税收程序服务和纳税服务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水平。

第七条 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利于征管和方便纳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辽地税函[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按照《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此项减免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的规定,今后对纳税人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产将直接免予征收房产税,不再需要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为规范管理,该项行政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应于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申报已拆除临时性房屋名称、保留继续使用的房产名称、用途及原值(或造价,没有造价的,应估价入账),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房产原值、投入使用时间等资料。

对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后未拆除仍然继续使用的房产应并入应税房产中,缴纳房产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建工地施工期间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管理,应于企业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对纳税人的竣工或投入使用工程及拆除情况进行一次纳税检查,发现有未拆除继续使用的,应予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国税发[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8.19
•【字号】大地税函[2010]135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
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135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见附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纳税人选择的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31 [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和重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二、企业合并的管理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大地税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37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大连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0]106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1月30日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了清理,共清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18件。

现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清理意见具体文件条款营业税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期货经营机构税收征管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01号全文废止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89号全文废止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2号全文废止4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01号部分条款废止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及《大连市办理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和免征营业税手续》(大科办发[2004]171号)文件精神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5号全文废止个人所得税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地税二字[1995]3号全文废止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29号补充规定废止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0号补充规定废止9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90号全文废止1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二条1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12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27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七条、第八条1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1号补充规定废止14关于进一步明确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07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1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号全文废止个人所得税1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三条第(二)、(三)款1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0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1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部分条款废止第三条"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10•【文号】国税发[1998]19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

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

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大地税函[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3号)各基层局: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锁定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化征管的通知》(大政发[2007]27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直属局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39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局征管范围及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2号)有关规定,现对直属局成立和撤销“锁定户”后有关管户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直属局成立后管户调整问题(一)管户调整范围确定问题市局确定直属局的征管范围,并将直属局成立后涉及管户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

(二)管户调整工作程序问题1、换发税务登记证件(5月10日-5月31日)。

5月10日至5月16日,市局确定的市内四区外原省局大连分局管户的新主管机关对其所属管户完成换证事宜并实行征收管理;5月15日至5月30日,直属局对市内四区内原省局大连分局所属管户进行集中换证,并自6月1日起对其实行征收管理。

2、数据倒换(5月21日-6月20日)。

(1)征管数据倒换(5月21日-5月31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5月30日前,办理完结所调整管户的“在途税款”入库事宜,缴销单本已用发票(整本发票无需缴销),终结纳税检查事宜(以下达稽查结论通知书为准,可不入库查补税款)。

5月31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征管数据倒换。

(2)计会数据倒换(6月1日-6月20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6月15日前,将调整管户2007年的相关计会数据与信息中心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要与国库对帐更正完毕,并将相关计会资料准备好;6月20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计会数据倒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3•【字号】辽地税[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2005]7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规范和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的征管,现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抓住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充实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强化部门配合,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易到难,由点到面,扎实推进。

二、各级征收窗口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要积极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房地产交易场所,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程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省局。

省局将选择部分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流程图(略)2、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表(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精神,为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以契税“先税后证”为基础,以纳税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协作、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多税种间的有机结合和相关税种的税源控管,特制定本规定。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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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

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大地税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2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2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下发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三、个人销售继承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1、个人办理房屋继承时,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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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二手房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8﹞83号【发文日期】2008-05-21【实施时间】2008-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转让二手房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管权限 (一)转让市内四区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税务登记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市内四区二手房的买受方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转让市内四区以外的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转让市内四区以外二手房的,转让方、买受方应缴纳的各税由二手房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转让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上述(一)、(二)条中的二手房均不包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二手房。

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二手房,转让方、买受方应缴纳的各税,由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减、免、缓、退税的办理权限 二手房转让方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减、免、缓、退,由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的契税、印花税的减、免,由买受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契税、印花税的减、免: 1、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 2、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二手房,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3、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二手房,由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的契税、印花税的缓、退,由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征管流程 (一)申报环节 1. 申报地点 单位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不包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房产,下同),转让方、买受方应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指定的科(所)申请办理涉税事项。

2. 证件资料 转让方、买受方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方和买受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买受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应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环节 1. 受理审核 直属局应审查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对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报送的证件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报。

2.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在纳税人报送证件资料的当日办结。

(三)评估环节 1. 评估及缴税事项告知 直属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后,应当指定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出具后,直属局应当填写《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附件1)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根据《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机构联系表》(见附件2)联系指定的重置成本评估机构,办理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手续,并在办理重置成本评估手续后,根据本通知关于征管权限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让方应缴印花税(具体联系方式见《单位转让二手房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表》,见附件3)。

2.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于直属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转让方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 转让方税款的申报缴纳 转让方纳税人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让方应缴印花税: (1)《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2)《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转让方或买受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买受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应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原件; (7)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原购房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9)本次房地产转让交易费用原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受理及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资料审核、实地调查、账务检查等方式,确认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属实,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3. 计税依据确定 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价格明显偏高,可能造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 发票开具 转让方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代开发票,并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填写《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附件4)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纳税人,同时,通知纳税人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至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

5. 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下列资料归档: (1)《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2)《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将复印件归档时,须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本复印件一致”、由资料提供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下同) (4)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复印件;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票据及证明的复印件; (6)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复印件; (7)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原件; (8)本次房地产转让交易费用复印件; (9)原购房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原购房结算发票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方式的); (10)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6.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买受方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 买受方税款的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到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直属局应当指定相关科室核实纳税人的契税、印花税申报资料,并以《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上填列的“核定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当凭契税完税证、发票至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2. 资料归档 直属局应当依照房地产交易税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下列资料存档: (1)《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 (2)《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3.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当在直属局收到《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等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工作要求 (一) 对单位转让市内四区外的二手房的税收征管要求 高新技术园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地税局应当参照本通知关于市内四区二手房的税收征管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程,并报市局备案,以进一步做好本地区的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

(二) 应报请市局确定的事项 以下事项,各基层局应报请市局确定: 1.按照税收征管规定,应由市局确定的事项; 2.计税依据、征税方式等无法确定的; 3.纳税人对征税数额或方式等提出异议,需报市局确定的; 4.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5.其他较为重大,难以自行确定的事项。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废止并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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