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大地税函[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各基层局: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

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大地税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大地税发[2002]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行为,明确税务人员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中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中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和申报、纳税期限,就纳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报告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应缴的税款缴入国库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所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受理非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项,特殊情况应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章纳税申报的程序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邮寄方式、数据电文方式、网上报税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纳税申报事项。

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17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17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173号1998年12月1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了加强核定征收税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程序,统一核定征收报表,公平核定征收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地税发[1997]51号文,即《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仅适用于个体经济。

其他有关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税额是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组织征收:㈠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㈡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㈢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纳税申报不准确的;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㈤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或试营业的;㈥个人承包承租(包括转包转租)经营的或只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盈亏自负且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大地税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2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受托征收单位,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中的委托税务机关,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征收税款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包括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托征收单位是指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征收税款所必需的办公设备;(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四)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税款、发票及税收票证安全的制度及客观条件,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足额代征和解缴税款;(五)能够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能够有效控管纳税人的税款缴纳行为;(六)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要求,开展税收政策和代征事宜宣传;(七)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大地税发 [1998]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5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城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

第五条县城的征税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第六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七条工矿区的征税范围需经市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纳税人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标 签】减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49号【发文日期】2005-04-11【实施时间】2005-04-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市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并向社会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报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受理人应及时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减免手续,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资质证明,房产、土地部门凭减免税资质证明办理有关用地和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手续。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大地税发[2001]6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64号2001年1月1日)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依法治税”基础性工作,保证我市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1、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表(略);2、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目录表(略);3、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表(略);4、大连市地税局会签文件承办单(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市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发布的在大连行政区域内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及涉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规定、规则、办法等。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 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及办法等文件;(二) 原文转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三) 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四) 专项业务问题的请示、报告等;(五) 对税务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六) 其他不涉及具体税收征管事项的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31•【字号】大地税发[1998]第4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41号1998年3月31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征管经验,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环切,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并在我市境内使用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纳税人,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如果不能如实或不便向地税机关提供的,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计税依据的办法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条个别购销合同管理比较规范,且能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合同及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对此类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一经查出隐报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而少缴、漏缴印花税的,地税机关除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5]号文件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外,并有权重新确定该纳税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10•【字号】大国税发[1995]第64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第64号1995年3月10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告制度,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采取必要形式,使各项税收政策贯彻到位。

1、凡属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及政府颁发的地方行政规章,均以在大连日报上刊登的形式告知纳税人。

2、属市局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以税收文件汇编形式告知纳税人。

3、只涉及个别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调整,由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送达给纳税人。

4、重大的和涉及范围较广的税收政策调整应组织办税人员集中培训辅导。

5、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阅知税法提供条件,并进行免费的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税人员应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市局的规定参加办税人员的资格培训,各分局应在市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考试发证,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对承包、租赁经营业户应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税收管辖范围划分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缴税期限前三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理缓税手续,所缓税款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审批。

五、实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界定,凡属关联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企业名单和主要的经济业务往来情况(表式将由市局统一设定)。

六、认真执行纳税担保的规定,不得随意收取或免收纳税保证金(或不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大地税发[2003]15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55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办法》下发后,单税种委托代征办法同时废止。

今后,我局各类委托征收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按本《办法》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今年已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不再重新签订;今年尚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按新《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补签委托代征协议。

2、各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在9月30日前,将今年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3、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年底前对委托代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局征管处。

4、市局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健全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附件:1、委托代征申请表(略)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4、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略)5、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6、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7、票款结报手册(略)8、票款结报单(略)9、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略)10、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略)二00三年九月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大国税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食品、饮料制造业│6│├──────────────────────────────┼─────────┤│家具制造业│8│├──────────────────────────────┼─────────┤│金属制品业│6│├──────────────────────────────┼─────────┤│服装来料加工业│5│├──────────────────────────────┼─────────┤│工艺品制造业│9│├──────────────────────────────┼─────────┤│其他│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4│├──────────────────────────────┼─────────┤│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5│├──────────────────────────────┼─────────┤│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5│├──────────────────────────────┼─────────┤│零售和批、零兼营│6│├──────────────────────────────┼─────────┤│其他│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递送服务│8│├──────────────────────────────┼─────────┤│运输代理服务│12│├──────────────────────────────┼─────────┤│其他│7│├──────────────────────────────┼─────────┤│建筑业││├──────────────────────────────┼─────────┤│装饰业│12│├──────────────────────────────┼─────────┤│其他│10│├──────────────────────────────┼─────────┤│饮食业││├──────────────────────────────┼─────────┤│正餐服务│15│├──────────────────────────────┼─────────┤│快餐服务│10│├──────────────────────────────┼─────────┤│饮料及冷饮服务│8│├──────────────────────────────┼─────────┤│其他│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其他│10│├──────────────────────────────┼─────────┤│娱乐业│20│├──────────────────────────────┼─────────┤│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15│├──────────────────────────────┼─────────┤│其他行业│10│└──────────────────────────────┴─────────┘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6号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6号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6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各地方税务机关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第三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参照下列条例:㈠构成房屋的财产必须有基础、围护结构(墙或柱)、屋项和门窗等;㈡能够遮风避雨;㈢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财产,不构成房屋,不能征收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其具体范围是:㈠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㈡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㈢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㈣工矿区。

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2.10•【字号】大地税二[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地税二[1995]11号1995年2月10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强化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一、凡在我市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

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或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必须按期到本人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应在本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主管财会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办税人员,共同对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四、各纳税单位必须在今年3月份以前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税务机关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明确代扣代缴义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大地税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90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基金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综合评估,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由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构成。

日常评估是指根据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差额进行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专项评估是指根据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警值偏离分析和内外数据信息比对,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上年和以前年度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评估对象确定、分析调查、评估处理、质量控制等四个环节构成。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大地税征[1997]第20号•【施行日期】199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征[1997]第20号1997年2月17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查封、扣押、拍卖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一)税务机关责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经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三)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但不缴纳的。

第四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应首先核实所要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产权归属,然后填写《查封(扣押)证》(见附件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送达纳税停(歇)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纳税申报税款【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8﹞66号【发文日期】2008-09-12【实施时间】2008-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款征收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及其修订说明、申报征收涉及的部分业务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基层局负责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的申报与征收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法律、法规和市局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及其下属各税务所(中心税务所)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快捷、应收尽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是负责本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控工作;负责制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办法、工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的调度、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31•【字号】大地税发[1998]第4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42号1998年3月31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缴纳)义务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缴纳)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

第五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缴库期限内同时申报缴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5.25•【字号】大地税函[1999]第34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大地税函[1999]第34号1999年5月25日)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提高房产税的征管水平,市局去年制定下发了《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切实做好《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局认真执行。

一、第十条第一款对承租人不能协助税务机关在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的可确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6号文件精神规定改为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由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开具“出租房屋专用发票”者除外)。

二、第十条第二款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主管部门除外)的房产,应确定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对使用主管部门的房产,应按市局《房产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大地税一[1997]82号)执行。

三、第十二条第三款对于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问题,根据(87)财税地字第02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屋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

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四、补充第十六条“对纳税人将房屋出租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应由纳税人先按房产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的房产税,已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
程》的通知
【标 签】契税征收工作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5﹞99号
【发文日期】2005-06-24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契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内四区契税,由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市场税务所和甘井子区地方税务局(限于集体土地部分)负责征收;其他各区(市)县契税由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和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现“一站式”服务,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在当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契税征收窗口,直接征收契税。

第五条 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搞好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实行源泉控管、先税后证。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征收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本着责任清晰、衔接有序、方便高效的原则,设置受理岗位、审核岗位和征收岗位等。

第八条 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申报资料,确认纳税人申报资料的齐全、有效,并对申报应纳税额进行初审。

第九条 审核岗位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确认征收的政策依据,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应纳税额,并转入征收环节。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以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于当日办理汇总缴库。

第十二条 对非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一律由征收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款直接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完税后,凭已完税的契税完税凭证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 减税免税
第十四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或不征收契税的申报,并向社会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对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或不在契税征收范围的,征收机关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减免税或不征收契税手续,制发《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或《不征收契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于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人凭征收机关出具的《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或《不征收契税通知书》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章 退税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退税时,应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符合退税规定的应即时受理,并及时移交给审核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对退税资料审核后,对于符合退税规定的纳税人,征收机关按照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票证使用及管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契税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管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