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缴纳社保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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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缴纳社保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单位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购买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在实践中有些劳动者是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的,那么员⼯不缴纳社保的原因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员⼯不缴纳社保的原因有哪些
1、员⼯⼯资偏低,甚⾄不少年轻员⼯的⼯资只是当地的最低⼯资标准。

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扣除个⼈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资更低。

从⾃⾝⽣存的⾓度考虑,这类员⼯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2、员⼯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

有的员⼯认为⾃⼰还很年轻现在可以不缴纳,以后再缴时间上⾜以达到15年年限,因⽽不同意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续,但存在⽋费)根本没有考虑,⽽只愿意与新⽤⼈单位发⽣⽤⼯关系,不愿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将社会保险转⼊。

员⼯不愿缴纳社保怎么办
1、员⼯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条件之⼀
由于员⼯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重⼤⼯伤事故后,⽤⼈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额较⾼,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单位参保前发⽣的⼯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对于员⼯外出较多、⼯伤事故较多的⽤⼈单位,应当将员⼯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条件之⼀,全⾯规避发⽣⼯伤的风险。

2、与员⼯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标准
不得不承认有的单位⽀付给职⼯的⼯资⽐较低,如果要员⼯缴纳社会保险,其⾃⾝的⽣存状况都存在⽐较⼤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要录⽤这类员⼯,只能由双⽅进⾏协商先由⽤⼈单位为其缴纳商业保险规避⼀定的⼯伤风险,之后按照每年度⼀定⾦额给予社会补偿。

同时员⼯也承诺放弃对⽤⼈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今后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承担⽅式。

3、与双重劳动关系员⼯的原单位达成发⽣⼯伤后的处理协议
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在新⽤⼈单位发⽣的⼯伤,不能使⽤原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规避风险。

为此新⽤⼈单位应当与员⼯的原单位进⾏联系达成借调的意向,或者发⽣⼯伤后由原单位进⾏申报,由新⽤⼈单位承担⼯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
第六⼗三条⽤⼈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

⽤⼈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和其他⾦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单位未⾜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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