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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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赔偿?
文丨吴捷
'々险顾
【案例】
李某系甲地某超市理货员,每 天乘地铁往返家与超市,为方便上 下班,于2017年4月购买了一辆家 庭自用车,并按家用车性质向A保 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00万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并交纳了相应保费,保险期间 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 日止。

2017年7月19日,李某将其车 辆在某拼车平台上注册成为“顺风 车”,并自愿搭载其他乘客。

2018 年2月18日15时许,李某在平台上接 到张某从甲地火车站至机场的订单,在运送张某途中,李某车辆与 前车发生追尾事故。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 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李 某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A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是在保险公司 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了车辆使用 性质(从家庭自用车改变为营运客车),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因此拒绝赔偿。

李某认 为,其车辆虽然在某拼车平台注册,但性质是“顺风车”,风险程度
并未发生明显改变。

双方争执不
下,李某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自
2017年7月在某平台上注册为“顺
风车”后,至事故发生之日,其总
共接单数远超过每日上下班的合
理次数。

同时,本案发生时所接订
单是从甲地火车站至机场,与李某
平日上下班所行路线截然不同,且
事发时为李某的上班时间,也无法
认定为一般上下班的正常风险。


此,法院认定:李某搭载张某从火
车站至机场,并按照网络平台软件
自动计算的金额收取乘客费用,属
于营业性运输行为。

李某擅自改
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使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运营
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及由此造
成的损失,A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
偿。

人民法院做出该判决后,双方
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对李某行为
的认定,即是否属于营运行为,该
行为是否导致了保险标的风险的显
著增加。

•般情况下,家用车正常的合
乘不会导致风险的显著增加,法律
并不禁止个人为分担部分出行成
本,避免资源浪费而自行协商共同
搭乘同一机动车出行。

车辆的所有
人允许第三方搭乘的行为,不应大
幅改变平日正常的出行目的地、路
线、频率,准载人数也不得超过法
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此种情况下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免赔。

但是,如果车辆在出行目的地、频
率、路线、费用分摊等方面,与车
辆所有人日常生活、生产所需不
符,就应当认定为车辆具有营运性
质,出行风险显著増加。

本案中,李某作为车主,从其在
网络平台上的接单情况看,频率、
路线均无法认定为自身所需,该行
为属于运营行为,可认定为导致了
保险标的风险的显著增加,保险公
司有权拒绝赔偿。

因此,法院的判
决有效保护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2020/09道路交通管理|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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