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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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2.16
•【文号】财税字[1996]20号
•【施行日期】1996.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
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
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