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鹰府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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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司电字〔2020〕59号)要求等文件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决定公布如下:
一、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
废止《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标准的通知》(鹰府办发〔2016〕3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标准更新办发的通知》(鹰府办发〔2016〕33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09〕4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鹰府发〔2012〕60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4号)。

二、修改15件规范性文件
(一)《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9〕35号)。

1.将第一条中“国办发〔2018〕10号”修改为“国办发〔2018〕80号”。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修改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智慧新城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0〕5号)。

将第二十一条“今后国家、省出台文件,禁止使用第三方企业的云中心”修改为“今后如国家、省出台文件规定禁止使用第三方企业的云中心”。

(三)《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鹰府办发〔2019〕38号)。

1.在第十条第一款“生育医疗费用”段落最后增加“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2.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现行门诊执行收费标准”修改为“现行门诊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因生产或疾病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修改为“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四)《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报价承诺法的实施办法(试行)》(鹰府办发〔2020〕11号)。

将第十六点“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


(五)《鹰潭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号令)。

1.将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市建设局”,第二十六条中“市环卫处”,第二十一条中“月湖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卫监察大队”修改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四条中“月湖区村镇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为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清扫、保洁、垃圾一次清运,环卫监察以及垃圾箱、果壳箱的清洗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并照分工负责市区垃圾的二次清运,主要干道的洒水、冲洗、建筑垃圾、公厕管理工作。

”修改为“鹰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承担月湖区老城区(童家河以西,白露河以东,信江河以南,320国道以北,下同)主次干道的环卫作业任务以及信江新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环卫作业监管责任,月湖区老城区其他区域全部由月湖区负责。


删除“卫生、房管、文化、环保、民政、交通、水利、工商、公安、电力、邮政、铁路等部门”中“房管、环保、工商、”,并增加“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

2.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将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4.将第七条中“市区一切单位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并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

月湖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收取和管理‘门前三包’责任金。

各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门前三包’执勤员,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各项责任,对责任区实行全天候保洁及管理。

”修改为:“市区所有单位、店面必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社会各界要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5.在第十条“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后增加“空调外机”。

6.将第十五条“必须配置由月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标识的垃圾桶(筐)。

”修改为:“必须按照市环卫处的要求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7.在第十六条“(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围档外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后增加“(五)硬化施工场地出入口,做好施工场地内扬尘治理工作,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原(五)、(六)分别修改为(六)、(七)。

8.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必须经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增加第二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0.将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将“(一)市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公共广场、居住区由月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修改为“(一)月湖区老城区主次干道由市环卫处负责。

”,增加“(五)小街小巷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1.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定时、定点和袋装化收集,并做到日产日清,集中处置。

”修改为“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定时、定点和袋装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并做到日产日清,分类处置。

”删除“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由月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下属的专业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单位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行收集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集清运。


12.在第二十四条“居民及市区内的营业性店面,”前增加“行政企事业及驻鹰单位”;将“市区单位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或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修改“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处置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在指定的地点密封、清运、填埋或焚烧。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向省环保部门申报,并在其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或者自行处理。

”修改为“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处置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的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在指定的地点密封、清运、填埋或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制定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按法定要求处理,严禁混入其他垃圾或者自行处理。


14.将第二十八条中“除垃圾箱、果壳箱应报区环境卫生和主管部门批准之外,其他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报环卫设施产权的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5.将第三十一条、三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6.增加第三十八条“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六)《鹰潭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办发〔2010〕10号)。

1.将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2.将第三条第一款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乱停乱放的监管和处罚工作”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机动车道上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监管和处罚工作”;
将第二款“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及城区主次干道两边人行道、街巷、公共场地各种车辆停车泊位的设置;同时在城区合理设置部分旅游客车专用泊位。

”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城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各种车辆停车泊位的设置;行使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在城区合理设置部分旅游客车专用泊位。


将第三款中“同时负责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人力自动车和其它人力车等)乱停乱放的监管和处罚工作”修改为“同时负责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人力自动车和其它人力车等)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监管和处罚工作”。

3.在第八条末尾增加“(人行道划设有机动车泊位的除外)”
(七)《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鹰府发〔2011〕15号)。

1.将第三条中“市国土监察支队”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第四条、第五条中“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或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建设局”修改为“市住建局”;第八条中“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2.将第七条第一点“1、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或领导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主动介入的,可启动违法违规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1)违法违规建筑一层以
上主体基本完工的;(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予以鉴定认定的;(4)相关责任主体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主动介入查处的;(5)为保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顺利建设和工作进度,需要组织重大强拆行动的;(6)其它经领导小组研究认定,需要启动联动机制的”的规定删除。

3.将第七条第二点第一段“在接到各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要求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派驻联合调查组等形式,迅速查明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好有关问题,并督促各责任主体和协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

对经过调查了解,需要依法组织“强拆”行动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成立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现场指挥部,制定“强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的规定删除;
将第七条第二点第一小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强拆行动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经费物资保障和风险评估”修改为“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强拆”行动及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经费物资保障和风险评估”;
将第七条第二点第二小点“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国土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强拆”活动的组织实施,保证现场作业秩序和安全。

”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工作”;
将第七条第二点第三小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审核认定,及时下达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强拆”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助。

”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对违法建设用地性质、违法违规建筑性质进行审核认定;市住建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审核认定。

市自然资源局对在违法用地上建设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城市管理局对其他违法建设行为下达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需在“强拆”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助”。

4.将第十条中“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修改之日后三十日起施行。


(八)《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防控查处工作实施细则》(鹰府办发〔2012〕3号)。

1.将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附件3中“国土、规划、建设”改为“自然资源、住建”;第三条、第十二条中“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附件2、附件3“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修改为“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附件2、附件3“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将第六条第一款“(一)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信江新区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一、二级巡查工作
由管委会所属的城管执法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修改为“(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信江新区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一、二级巡查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所属的城管执法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3.将第九条中“月湖区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信江新区管委会要加大防控和查处工作力度,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应及时组织力量,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月湖区中心城区、童家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部分区域及五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部分“城中村”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由辖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实施;其它区域的“拆违”工作由月湖区村镇建设局牵头组织。

”修改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信江新区管委会要加大防控和查处工作力度,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应及时组织力量,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强拆’时派员到场监督指导执行”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市自然资源局“强拆”时派员到场监督指导执行”;“市卫生局”修改为“市卫健委”。

5.将第十一条中“(月湖区中心城区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由街办与辖区大队共同承担的违法违规建筑一级巡查工作实行街道办事处和大队领导同等扣分问责)”的规定删除。

6.将附件1:“《鹰潭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违法违规建筑三级巡查区域范围和工作职责备忘录》第三点第三小点(3)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的一、二级巡查,以及界定区域外的三级巡查工作,负有巡查、发现、上报、处理责任。

”修改为“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各市容大队负责月湖区老城区管辖范围内的25条主次干道、广场、公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公建项目的一、二级巡查、发现、上报、处理责任。


7.将附件2:“《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防控查处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备注:1.月湖区城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对应城管大队为同一责任管控主体,对违法违章建筑负有同等管控责任。

2.规划区内村民违法违章建筑,童家镇政府和月湖区村建大队负有相同责任”的规定删除。

(九)《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鹰府发〔2012〕57号)。

1.在第一条中增加“《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增加“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区繁华地段、广场、车站、码头、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规划设置小广告设施”,删除“小广告发布的审批和”;将“建设”修改为“住建”;第七款增加“高新区、信江新区”。

3将第五条中“规划”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建设”改修为“住建”,“市城管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小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城管局负责城区25条主、次干道、广场、公园小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工作”;“月湖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社区小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工作”修改为“月湖区政府、
高新区、信江新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社区小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工作”。

4.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中的“市城管局”修改为“各级城管部门”;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7号)。

1.在第一条增加《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在第二条“城市广场是指”后增加“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江新区范围内”。

第二段中删除“时代广场、中心广场、火车站广场、老码头广场、东湖广场、滨江广场、体育广场和碧海蓝天广场纳入城市广场的范畴。

其中,”在“为一类广场”前增加“市民广场、鹰潭北站站前广场、”删除“东湖广场、滨江广场、体育广场、碧海蓝天广场为二类广场。

”修改为“其余广场为二类城市广场。


3.将第三条中“凡进入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修改为“城市广场管理区域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4.将第四条中“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城市广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广场的环卫保洁、绿化养护及日常市容秩序管理等工作。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广场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

公安、工商、质监、药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为“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广场的环卫保洁、绿化养护、广场公共设施的维护及日常市容秩序管理等工作,月湖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广场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5.第七条第四款“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展览车辆除外)”修改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在广场内停放(展览车辆除外)”。

6.将第十条“在城市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一)开展商业性促销、宣传活动;(二)设置条幅、展板、充气球等宣传物品;(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中“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为“需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7.将第十五条“申请在城市广场开展商业促销与宣传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表(包括占用时间、面积、目的、人数等);(2)临时占用道路设置设施的效果图;(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商品流通许可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等;(4)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修改为“在城市广场开展商业促销与宣传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备案。

备案所需材料:(1)备案表(包括占用时间、面积、目的、人数等);(2)临时占用道路设置设施的效果图;
(3)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等;(4)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8.删除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按规定予以许可的,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9.将第十七条中“经批准”修改为“经备案后”,“按照批准”修改为“按照规定”,第三款删除“(经批准的演出需按规定严控时段)”。

10.将第十八条中“经批准”修改为“经备案后”,“按照批准”修改为“按照规定”。

“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11.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经批准”修改为“经同意”。

12.将第二十五条中“未经审批”修改为“未经备案”,“违反批准”修改为“违反规定”。

13.将第二十八条中“申请”修改为“备案”。

14.将第十二条中“8:00—20:00”修改为“8:00—20:30”。

15.将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部门”。

16.在第二十三条“花草树木”后面增加“赔偿额”。

17.增加第二十七条“区(市)城市广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2〕59号)。

1.在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中增加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由审批局批后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后监管。

2.删除第三十二条中“或者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的规定。

(十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18〕23号)。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对建设工程进行档案预验收,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将第十二条中“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要求送当地城建档案馆进行预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报送”修改为“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工程备案审批等后期规定文件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完毕。


(十三)《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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