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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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9]74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7
【实施日期】2009.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我市为全省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试点单位(鄂府法办函〔2009〕9号),要求我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探索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机制和运行方式,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在全省有序开展。
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探索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有效方法,建立健全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保障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防范政府行为的法律风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政府公信力;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二、主要内容
政府法律事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有关民商事行为、行政行为、诉讼与非诉行为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事务。
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主要围绕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包括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