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八方面规范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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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商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六,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
《条例》强调了项目建设实施应与项目决策保持一项目开工建设,拟变更建设地点
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
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
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
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七,规范了项目性质的划
分。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
务院令第712号)与《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73号)将项目划分为政府
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PPP项
目使用了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金,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规范了政府投资项
目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事中
事后监管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全国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
下简称“在线平台”),所有项
第一项审批手续之前领取项目代
码,归集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情
况,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
信息。
在线平台为各类投资项目
在线管理、服务和监管提供便利
渠道,依托在线平台实现投融资
服务信息对接、中介机构库搭建
等,有效促进市场规范管理。
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
理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
的重要方式,以有效、简便、减
少干预、加强服务的形式实现对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
理,是落实投资主管部门职能的
需要,也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的需要。
投资司目前正在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的相关工作,希望行业内机构积
极建言,踊跃参与。
(责编:梁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