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学基础》课件第十一章 票据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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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导入
【案情】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 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 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 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 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三、我国票据立法概述 我国的票据立法在近年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 称《票据法》),该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三类。
第二节 汇票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二)提示承兑 (三)付款人承兑
第二节 汇票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程序上包括:提示承兑和付款人承兑两个环节。 付款人并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必须在出票之外设定一个新的票据程序,以补足票据的整体效力,其基本功 能在于使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得以确认。由于本票与支票都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因 此承兑便成为汇票所独有的制度。
第二节
汇票
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 2 3 4 5 6 7
汇票概述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追索权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二)汇票的分类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背书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票据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
1.绝对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前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绝对记载事项二项。即,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签章。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1)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不得转让”。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付款人依法具有承兑人的地位,但并不当然负有付款的义务,只有在其对汇票 进行承兑之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最终付款的责任。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三)背书 “连续性”的要求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 “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 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当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ຫໍສະໝຸດ 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 还票款的义务。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问题】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第二节 汇票
[典型案例] [分析]
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上述背书,属于空白背书。 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 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在本案中,被背书人不可因空白背书取得票据权利。因此,本案最后的合法 持票人不是工商银行,而是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前后两个环节构成。 1.做成票据 2.交付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1.做成票据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的过程,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 定事项并签章。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2.交付票据
第十一章 票据法
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票据起源发展,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理解背书连续性、空白背书、空头支票、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 •掌握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及汇票承兑的基本原理
能力目标:
•能按照法律规定模拟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及汇票承兑行为 •能根据无因性、文义因、记载事项、背书等规定,判别票据的合法有效性 •能处理实践票据纠纷等问题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券证券。 (3)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 (7)票据是要式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 (9)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背书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 手续。
记名背书: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 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第二节 汇票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 的成立为前提。
第二节 汇票
四、承兑 (三)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 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 “委托收款”。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 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三)背书 “连续性”的要求
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 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 票据效力。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二)出票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出票指出 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点拨】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根据我国《票据法》关 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银行既然在票 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本案例涉及票据的生效要件、记载事项、 主要条款、银行承兑的效力与依法拒绝付款等票据法内容。需要对本章有一个 全面的学习就能很轻松的解决本案纠纷。
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把做成的票据出手,交付给收款人,从而使票据所 记载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二)出票的法律效力 1.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在接受出票人交付的汇票后,即取得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 票据权利。 2.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 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 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节 汇票
四、承兑 (二)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 2 3 4 5
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 2 3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票据立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属性: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 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 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 义务人。
第二节 汇票
[典型案例]
空白背书案例
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 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 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12月5日,汇 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 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 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随后直接扣收,抵 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二、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唐代: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 明朝:山西地区商业发达,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 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 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 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 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 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 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
汇票是委付证券,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二)汇票的分类 1.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我国仅有银行承兑汇票。
2.按照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 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案情】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 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 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 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 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三、我国票据立法概述 我国的票据立法在近年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 称《票据法》),该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三类。
第二节 汇票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二)提示承兑 (三)付款人承兑
第二节 汇票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程序上包括:提示承兑和付款人承兑两个环节。 付款人并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必须在出票之外设定一个新的票据程序,以补足票据的整体效力,其基本功 能在于使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得以确认。由于本票与支票都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因 此承兑便成为汇票所独有的制度。
第二节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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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概述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追索权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二)汇票的分类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背书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票据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
1.绝对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前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绝对记载事项二项。即,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签章。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1)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不得转让”。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付款人依法具有承兑人的地位,但并不当然负有付款的义务,只有在其对汇票 进行承兑之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最终付款的责任。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三)背书 “连续性”的要求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 “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 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当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ຫໍສະໝຸດ 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 还票款的义务。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问题】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第二节 汇票
[典型案例] [分析]
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上述背书,属于空白背书。 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 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在本案中,被背书人不可因空白背书取得票据权利。因此,本案最后的合法 持票人不是工商银行,而是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前后两个环节构成。 1.做成票据 2.交付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1.做成票据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的过程,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 定事项并签章。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2.交付票据
第十一章 票据法
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票据起源发展,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理解背书连续性、空白背书、空头支票、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 •掌握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及汇票承兑的基本原理
能力目标:
•能按照法律规定模拟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及汇票承兑行为 •能根据无因性、文义因、记载事项、背书等规定,判别票据的合法有效性 •能处理实践票据纠纷等问题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券证券。 (3)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 (7)票据是要式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 (9)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背书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 手续。
记名背书: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 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第二节 汇票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 的成立为前提。
第二节 汇票
四、承兑 (三)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 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 “委托收款”。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 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 (三)背书 “连续性”的要求
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 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 票据效力。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二)出票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出票指出 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点拨】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根据我国《票据法》关 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银行既然在票 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本案例涉及票据的生效要件、记载事项、 主要条款、银行承兑的效力与依法拒绝付款等票据法内容。需要对本章有一个 全面的学习就能很轻松的解决本案纠纷。
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把做成的票据出手,交付给收款人,从而使票据所 记载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 (二)出票的法律效力 1.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在接受出票人交付的汇票后,即取得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 票据权利。 2.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 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 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节 汇票
四、承兑 (二)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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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PAGE
1 2 3 4 5
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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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票据立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属性: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 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 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 义务人。
第二节 汇票
[典型案例]
空白背书案例
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 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 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12月5日,汇 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 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 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随后直接扣收,抵 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二、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唐代: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 明朝:山西地区商业发达,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 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 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 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 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 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 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
汇票是委付证券,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二)汇票的分类 1.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我国仅有银行承兑汇票。
2.按照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 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