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批准设立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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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批准设立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
•【文号】教外综函[2005]4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批准设立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函
(教外综函[2005]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正式设立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函》(浙政函[2004]159号)收悉。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设立宁波诺丁汉大学,其英文译文为The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Ningbo。
宁波诺丁汉大学在办学初期,主要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暂不开展研究生教育。
二、合作设立宁波诺丁汉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为浙江万里学院和英国诺丁汉大学。
三、宁波诺丁汉大学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管理,并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宁波诺丁汉大学办学规模近期为4000-6000人。
五、宁波诺丁汉大学设置首批本科专业为:1.国际商务(专业代码:110211H);2.财务管理(专业代码:110204H);3.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代码:030408H);4.国际文化交流(专业代码:030405H);5.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专业代码:030409H);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代码:080605H)。
今后随着教学工作的展开,要逐步拓宽合作学科领域,在专业设置上应当优先考虑英国诺丁汉大学具有比较优势且国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加大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
同时,要依法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六、宁波诺丁汉大学招收学生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宁波诺丁汉大学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宁波诺丁汉大学在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前,可以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合作办学协议颁发英国诺丁汉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
宁波诺丁汉大学独立授予我国学士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取得。
八、宁波诺丁汉大学应当充分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以及科研优势,适度发展,尽快达到相应层次的教育水平。
九、宁波诺丁汉大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
十、宁波诺丁汉大学应当依法办学,努力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
应当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支持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探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管理的研究,建议考虑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防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财务社会审计、年度报告、备案核准以及接受评估等法律义务。
十一、宁波诺丁汉大学是一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无论在实际办学还是对外宣传上,要注重保持自身的特色和品牌,不应当成为英国诺丁汉大学在中国的一个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