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鉴定有哪些,鉴定人如何选定?
司法鉴定人类别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类别有哪些?1、法医病理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3、法医精神病鉴定4、法医物证鉴定5、法医毒物鉴定6、司法会计鉴定7、文书司法鉴定8、痕迹司法鉴定9、微量物证鉴定10、计算机司法鉴定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4、一般司法鉴定。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不同的司法鉴定需要去到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相应的也就有了▲司法鉴定人类别。
我们在前去做司法鉴定时,不妨先了解司法鉴定人类别,也有助于我们想要去委托时能清楚知道自己应该去哪个。
以下由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司法鉴定人类别有哪些?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物)中毒的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司法实践,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鉴定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
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伤鉴定、财产损失鉴定、技术性鉴定、专业性鉴定等。
三、鉴定程序。
1. 受理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要求等内容。
2. 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活动,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3. 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四、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准确,鉴定结论应当有理有据,符合科学规律,能够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
六、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旨在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努力,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完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领域中,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案件或争议事项中的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鉴定和评判。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法庭判决案件、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解释1. 鉴定人:指经法律赋予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鉴定工作。
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鉴定机构确认资格,才能进行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指依法成立并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负责承接和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
3. 鉴定请求人:指案件当事人、律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一方。
4. 鉴定对象:指被鉴定的人、物、事或技术问题,包括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文书、声音、显微镜下的鉴定等。
5. 鉴定事项:指鉴定请求人提出的对鉴定对象的问题解答,包括真伪鉴定、鉴定方法、技术标准等。
二、司法鉴定的分类与应用领域1. 型号鉴定:对物品的型号、规格、品牌等进行确认和鉴定,常用于商标纠纷、产品质量争议等案件。
2. 质量鉴定:对产品的质量状况、工艺水平等进行评估和检验,常用于产品质量纠纷、工程质量争议等案件。
3. 技术鉴定:对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常用于专利侵权、技术争议等案件。
4. 人体鉴定:对人的身份、亲缘关系、死因等进行鉴定和判定,常用于刑事案件、亲属继承纠纷等。
5. 环境鉴定:对环境污染、噪声扰民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常用于环境污染案件、邻里纠纷等。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流程1. 受理与登记: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 材料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请求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3. 取材与检验:鉴定人根据鉴定方法和技术标准,对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等进行取材和检验。
4. 鉴定分析:鉴定人通过对取材和检验结果的分析,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问题解答和评估。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人民法院会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在案件需要鉴定时,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
同时,为了规范各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下面小编为您提供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200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4〕6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准确、科学和公正。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
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证鉴定、技术鉴定、心理鉴定、会计鉴定等各类鉴定工作。
三、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当事人或者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要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鉴定委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进行鉴定。
3. 鉴定程序,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工作,认真研究案件材料,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和检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鉴定。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并书面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法院。
四、鉴定质量。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准确、科学和公正。
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利益诱惑。
五、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鉴定质量评价机制,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质量和工作纪律进行评估,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不受影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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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哪些⼀、⽂书、印章类鉴定1、笔迹鉴定、签名鉴定2、添、加、涂、改⽂书鉴定3、签名、盖章先后顺序鉴定4、伪造印章、印⽂鉴定5、纸张、墨⽔、印油等书写材料鉴定6、⽂书形成时间鉴定⼆、亲⼦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故意伤害伤残;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损伤后误⼯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9、后期治疗项⽬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次⼿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10、医疗费审查:损伤后所⽀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11、⾻龄鉴定:是否达到成⼈年龄;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性-交,男性不育、⼥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案件中的⾎痕、⽑发、精斑、唾液斑、⾻骼碎⽚、⽛齿等⽣物检材的DNA分型检验进⾏个体识别、确定⾝份。
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式鉴定、医疗纠纷、⼫表检查、⼫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各类⾷物、毒品、药品、农药中毒,各种有毒动、植物中毒,⽓体中毒等。
七、微量物证鉴定各类⾮⾦属物、⾦属物成份鉴定。
根据上⽂的介绍,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的项⽬主要包括了七种,有⽂书、印章类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以及亲⼦鉴定等等。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保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医疗事故;文件笔迹、痕迹;会计审计(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包括农药、种子)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
ﻫ审判、执行中涉及的委托拍卖事项,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ﻫ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ﻫ第四条各级司法鉴定机构以本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实行择优入册制度。
ﻫ第五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鉴定人的确定,采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ﻫ第六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入册登记ﻫ第七条本细则所指的社会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第八条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9大类司法鉴定
9大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中的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审查,并在鉴定人员的协助下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活动。
根据司法鉴定的领域和专业特点,可以将司法鉴定分为以下九大类:1. 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科学方法对案件中的技术、科学、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定实、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刑事鉴定包括法医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鉴定、指纹鉴定等。
2. 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科学证据以支持案件的判决。
民事鉴定包括财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损失评估等。
3. 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科学依据以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鉴定包括环境鉴定、食品鉴定、产品合格鉴定等。
4. 专利鉴定:专利鉴定是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专利侵权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评估的鉴定活动。
专利鉴定可以涉及到技术、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的问题。
5. 商事鉴定:商事鉴定是指在商事纠纷案件中,对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提供科学证据以支持商事纠纷的解决。
商事鉴定包括商标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广告评估等。
6. 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审查和评估的鉴定活动。
知识产权鉴定可以涉及到技术创新、原创性、商业价值等方面的问题。
7. 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是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责任、损失等进行调查和判断的活动。
交通事故鉴定可以涉及到车辆碰撞、事故原因、人身伤害程度等方面的问题。
8. 反腐败鉴定:反腐败鉴定是指对贪污、受贿、行贿等反腐败案件中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活动。
反腐败鉴定可以涉及到资金来源、财产转移、违法行为程度等方面的问题。
9. 认证鉴定:认证鉴定是对公司、产品、服务等进行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评估和认证。
认证鉴定可以涉及到ISO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评定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流程和基本程序是指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步骤。
本文将从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方法选择、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方面,介绍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
一、申请鉴定申请鉴定是司法鉴定的第一步,也是鉴定程序的起点。
当事人或法院在需要进行鉴定时,应向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案件相关材料、鉴定要求、鉴定对象等信息。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鉴定机构参考。
二、鉴定机构选择在收到申请后,鉴定机构将根据案件性质和鉴定要求,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
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考虑其资质、信誉和能力等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三、鉴定方法选择鉴定方法是指鉴定专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采用现场勘查、实验分析、技术检验、文献研究等不同的鉴定方法。
鉴定方法的选择应基于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四、鉴定过程鉴定过程是指鉴定机构按照鉴定程序和方法,对鉴定对象进行科学评定和判断的过程。
鉴定过程可以包括实地勘查、材料分析、实验检测、数据处理等环节。
鉴定专家应按照鉴定要求,严格遵守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过程和结果,对案件相关问题提出的科学评定和判断。
鉴定结论应遵循客观、准确、严谨的原则,不得带有主观偏见和个人观点。
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鉴定专家签字盖章,作为法庭审理和裁决的重要参考。
在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中,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和独立。
同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也应对案件相关信息和鉴定过程进行保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是一个科学、严谨的工作过程。
什么是法医司法鉴定人,有哪些要求?
什么是法医司法鉴定人,有哪些要求?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在刑事案件中,常有许多隐藏在案发现场或其他地方的证据,不能被我们第一眼发现,或者发现的证据需要进一步的佐证,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这时就需要司法鉴定来帮助我们。
执行司法鉴定的被称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根据鉴定的类别可以分为很多种,法医就是其中的一种。
我们常在电视上看到法医,但您了解▲什么是法医司法鉴定人么?小编为您解答。
▲一、法医司法鉴定人法医学鉴定人是对被鉴定的事物有专门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就鉴定对象进行检验研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人。
▲二、法医鉴定人应该具有的特质▲1、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对鉴定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才有资格作为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是法律实践中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他的资格获得有严格的规定。
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庭对人身伤害案的定案依据。
法医学鉴定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
我国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都是从医学院的法医专业本科毕业分配到公、检、法单位,专门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一部分则是从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调任,并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经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后才能获得鉴定人资格,所作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法庭质证的对象。
法医鉴定权的授予:除了丰富的医学知识外,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获得,这样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实施。
只有拥有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并获取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才能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鉴定请求,进行物证、文证和人证等方面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的专业鉴定报告,为司法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别:一、公证鉴定公证鉴定是指由公证机关依法对遗嘱、离婚、承诺、合同、授权委托等涉及公证事项的证明、委托和承揽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公证鉴定不包含法医鉴定、技术鉴定等非公证业务。
公证鉴定是公证机关的专业活动之一,主要职责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涉及公证证明和鉴定事项的书证、身份、痕迹等材料进行鉴定,并出具公正的证明文件,以保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物证、尸体、血迹、毒物、痕迹和生命体征等方面提出鉴定意见和结论的活动。
法医鉴定主要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该领域需要法医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运用法医学原理和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事实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
三、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技术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鉴定活动。
技术鉴定主要应用在民事、行政等领域,该领域需要技术鉴定机构和技术鉴定人员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和结论,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者政府招标的鉴定机构提出的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人、物、事实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主要应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等领域,对于较为复杂和需要技术鉴定的案件,司法鉴定可以提供权威、科学的鉴定结果,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执业的限制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没有相关专业资格或没有参加专业培训的人员;2.曾经有过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3.未取得或被吊销从事相关职业所需的执业证书的人员;4.与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对有关诉讼案件进一步鉴定涉案事项的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对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划分,下面将从分类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文书鉴定、金融
鉴定、物证鉴定、人身伤害鉴定等。
这种分类方式可以根据司法鉴定
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便能够针对特定领域的案件提供更为专业、准确的鉴定结果。
其次,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按照所需技能进行分类,如技术鉴定、心理
鉴定、语言鉴定、法律鉴定等。
技术鉴定需要具备相关技术技能,如
计算机技术、机械技术等;心理鉴定需要具备心理学知识和相关技能,如心理学测试、咨询、诊断等;语言鉴定需要精通相关语种和语言学
知识;法律鉴定则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司法鉴定人员还可以按照执业资格等级进行分类,如助理鉴定师、初级鉴定师、中级鉴定师、高级鉴定师等。
这种分类方式是区分
鉴定人员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各级别的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
业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才能胜任相关工作。
最后,司法鉴定人员还可以按照鉴定对象进行分类,如刑事鉴定、民
事鉴定、行政鉴定、国际鉴定等。
每个类别的鉴定对象都有其特殊性和鉴定要求,因此需要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司法鉴定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对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分类。
各类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续不断地更新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以便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法规,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规范。
依据最新法规,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按照鉴定的领域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涉及不同的领域,例如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国家安全鉴定等。
每个领域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因此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要,司法鉴定工作按照领域进行分类,确保每个领域都能有专门的鉴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其次是按照鉴定的类型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进行分类,例如文书鉴定、物证鉴定、图像鉴定等。
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执业。
依据这样的分类,可以确保每个类型的鉴定都能由专业人员完成,不仅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按照鉴定的级别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一级鉴定和二级鉴定,根据不同级别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一级鉴定通常由高级专家或教授级专家完成,二级鉴定由中级专家或助理研究员级别的专家完成。
不同级别的专家能够提供不同水平的鉴定服务,确保司法鉴定的工作质量和实效。
最后是按照鉴定的机构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由各级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例如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
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有不同级别的权威和权益,且承担的鉴定任务也有所不同。
依据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分类,能够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总之,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法规,它根据不同的领域、类型、级别和机构进行了分类,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保障。
通过这样的分类,能够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
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很多时候都需要⽤到鉴定机构的时候,如对物证、笔迹、⼼理等鉴定。
鉴定机构有很多,那么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呢?怎样确定鉴定机构的资质?店铺为⼤家解答。
⼀、法定的鉴定机构有哪些1、司法鉴定机构《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政部门商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和鉴定机构实⾏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并开展鉴定⼯作的组织。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民检察院设⽴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作的部门。
”4、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对⼈⾝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
”5、价格事务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政府设⽴的价格事务所。
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鉴定,只有在⽆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员进⾏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
⼆、如何审查鉴定⼈的鉴定资格1、鉴定⼈是否进⾏登记取得鉴定⼈资格。
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实⾏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政部门商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和鉴定机构实⾏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的范围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范围有哪些司法鉴定的范围有哪些⼀、⽂书、印章类鉴定⼆、亲⼦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式鉴定、医疗纠纷、⼫表检查、⼫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什么是司法鉴定?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
在社会⽣活中,出于不同⽬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涉及社会的各⾏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
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有超出⼀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
⾸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是独⽴的诉讼参与⼈,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
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段,是法定证据的⼀种,⽽且因其本⾝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因⽽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的重视。
如,公民甲将公民⼄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需要对⼄⾝体受到伤害情况进⾏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
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公民⽇常⽣活中遇到的诸如钱币真伪由银⾏作出的鉴定,因其并未进⼊诉讼领域,就不是司法鉴定。
另外,仲裁、⼈民、公证⼯作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也应当适⽤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对这些鉴定应当参照《决定》来管理。
司法鉴定方式有哪些
司法鉴定⽅式有哪些本⽂阐述了⼈⾝伤害鉴定的标准,⼈⾝伤害鉴定的⽅式等,为⼈⾝伤害鉴定做出指导。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司法鉴定⽅式司法鉴定⼈进⾏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录像、拍照等⽅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本或者⾳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鉴定须提交的材料:须被鉴定本⼈携带受理案件单位的鉴定委托书、医院病历、X光⽚、CT报告等,要求重新鉴定的须向办案单位提敢书⾯申请并到上⼀级鉴定机构进⾏鉴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全⾯的记录⽅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进⾏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1、需要对⼥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性司法鉴定⼈进⾏;⽆⼥性司法鉴定⼈的,应当有⼥性⼯作⼈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的⾝体进⾏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到场。
监护⼈通常是未成年⼈的⽗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进⾏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或者被鉴定⼈的近亲属或者监护⼈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名司法鉴定⼈提取,并通知委托⼈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到场见证。
⼆、司法鉴定的标准司法鉴定⼈进⾏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业组织或者相关⾏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制定的鉴定标准进⾏鉴定。
人民法院鉴定
人民法院鉴定人民法院鉴定指的是司法机关提供的专业鉴定服务,是法律解决纠纷、识别疑难事实并查明事实真实性,以及准确了解事实所依据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鉴定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实施对案外信息和事实的专业技术研究,按照公正原则和技术规范客观、实事求是、准确判断事实的活动。
人民法院鉴定的具体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过受理审查,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才正式立案。
第二步,依法公开招标。
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案件的特定性,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第三步,认定鉴定机构。
根据招标结果,人民法院可以确定承接鉴定工作的机构,签订鉴定委托书,指定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的鉴定工作。
第四步,鉴定准备工作。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安排采集、测试、维修、整理等鉴定准备工作。
第五步,鉴定实施。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现场,召集鉴定人员,实施鉴定操作,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标准搜集、收集、测试、检验和分析有关资料和事实,形成全面、客观、可靠的鉴定记录和证据。
第六步,编制鉴定书。
根据证据和资料,由鉴定机构综合分析、评价后,最终完成鉴定书的编制,实施鉴定结束。
第七步,裁定以鉴定书为依据。
根据鉴定书,由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裁定,实现对事实真实性和事实根据的准确识别,形成可接受的结果,以此落实司法监督、促进正当维权等目的。
以上是人民法院鉴定的基本流程。
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司法服务,鉴定服务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此外,在法律案件的判决裁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对鉴定书的重视也可以加速审判流程,使法律案件受理更加公正、快捷、高效。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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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鉴定有哪些,鉴定人如何选
定?
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时,都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最为常见的证据有人证、物证以及电子证据等,在遇到与专业技术有关的难题时,法院会进行司法鉴定。
我们知道,一般法院也是有鉴定机构的,那么,根据现状来说,法院司法鉴定有哪些?
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时,都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最为常见的证据有人证、物证以及电子证据等,在遇到与专业技术有关的难题时,法院会进行司法鉴定。
我们知道,一般法院也是有鉴定机构的,那么,根据现状来说,法院司法鉴定有哪些?
▲一、什么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
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
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法院司法鉴定有哪些?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
(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入册的鉴定人的必备条件:
(1)必须具备所从事行业的执业资格;
(2)必须具有所从事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专门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定
第二十条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选择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时,应依据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
定。
由双方当事人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督办人主持下进行协商,一般应在本省各级鉴定人名册范围内选定;如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机构不在鉴定人名册内,应从其选定,但须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如该机构的鉴定资格、资质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选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放弃协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人名册中指定。
指定时一般应首先从本级名册中选取,无合适的,再从上一级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确须从省内其他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中选定的,应经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非本级鉴定人名册的,应由建立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选定,并出具《选定推荐书》。
选定省外鉴定人名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1) 刑事案件;
(2)涉及国家机密的;
(3)拍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接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某一日期(不迟于10天)在指定地点协商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协商。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