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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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0.11
•【文号】新出期[1993]1385号
•【施行日期】1993.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4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出期〔1993〕1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期刊的年度核验,此项工作起到了提高期刊质量和加强期刊管理的良好作用。

为使期刊年度核验的做法大体一致,在各地自订“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基础上,现制定《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1993年10月11日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第六条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当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

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
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格后果的;
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

第八条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

第九条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条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

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一月末。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

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刊年度核验表
┌─────┬───────────────┬─┬──────────┐
│期刊名称││刊│ISSN-│
├─────┼───────────────┤│---------┤
│刊社地址││号│CN-/│
├─────┼───┬────────┬──┴─┼────┬─────┤
│邮政编码││电话││刊期││
├─────┼───┴────────┼────┼────┴─────┤
│平均期发│千册│发行方式│1、邮发2、非邮发│
├─────┼───┬────────┼────┼────┬─────┤
│社长姓名││1、专职2、兼职│主编姓名││1、专职│││││││2、兼职│
├─────┼───┴────────┴────┴────┴─────┤
│办刊人员│1、编制内专职编辑2、兼职和聘用等人│
├─────┼────────────────────────────┤
│是否按办刊│1、按宗旨出刊2、未按宗旨出刊,共期。

原因:│
│宗旨出刊││
├─────┼────────────┬─────┬─────────┤
│出刊情况│1、正常2、脱期共期│版本记录│1、完整2、不完整│
├─────┼────────────┴─────┴─────────┤
│经费来源│1、年全额拨款万元2、年差额补贴万元3、年其│
││它来源万元│
├─────┼─────────────────┬────┬─────┤
│经营情况│1、年盈利万元2、年亏损万元│多种经营│1、开展│
││││2、未开展│
├─────┼───┬────────┬───┬┴────┴─────┤
│主办单位│定期听│1、能够2、不能│审批重│1、能够2、不能│
│职责│取汇报││要稿件││
├─────┼───┴────────┼───┼───────────┤
│主审││主审││
│││││
│办核││管核││
│││││
│单意││单意││
││(签章)││(签章)│
│位见│年月日│位见│年月日│
├─────┼────────────┴───┴───────────┤
│备││
│││
│││
│注││
│││
└─────┴────────────────────────────┘填表单位(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凡持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在进行年度检验时,均须填写此表。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和汉文填写,一式三份。

如个别项目填写不下,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三、本表所填各登记项目如需变动或拟以对它登记项目变更登记,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须持有变动批准手续。

其它情况需说明的,也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四、主办单位是指申请办期刊的单位,主管单位为主办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中央限定为部委、直属机构,地方限定为省厅局级)。

五、本表由各期刊社(编辑部)填写,由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签章。

于规定的核验期限内,持此表和《期刊登记证》、当年所出样刊一套,向原登记地新闻出版局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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