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天水市、甘南州物价局:
今年以来,随着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全面开展,建材需求进一步增加。
近期,由于供求矛盾突出等原因,陇南市等灾区机制砖价格上涨较快,有突破当地制定的最高限价的现象。
为稳定机制砖等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确保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政策
受灾市、州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价电〔2008〕1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甘价商〔2008〕213号)等通知要求,完善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政策。
对当地企业生产的水泥、砖瓦、砂石、木材和玻璃(除省局指定企业外)等重建物资价格,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最高限价的,要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管,确保限价政策落实到位。
对前期由各县(区)制定出台的价格干预措施,要按规定的程序,由当地市(州)价格部门审核,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公布。
对确因煤炭等原材料价格及人工、运输等费用上涨造成建材生产企业成本增加的,价格部门要在严格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提出适度调整建材出厂最高限价的意见,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公布,以保证建材生产供应。
要加强对灾后重建物资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
对地产的水泥、砖瓦、砂石等建材原则上实行直供到户。
对不能直供和当地销售的外购建材,要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合理的差价率等措施,禁止层层倒卖加价,稳定销售价格。
二、严格执行重建物资运输限价政策
受灾市州要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对省内灾区重建物资运输价格实行临时限价管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92号)规定,严格执行重建物资每吨公里0.5元的运价。
三、开展重建物资价格和运价限价监督检查
要加大对重建物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近期各受灾市州要再次组织开展一次灾后重建物资价格专项检查,对当地建材生产、经销企业、运输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
坚决查处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材出厂价格、突破差率销售以及突破运价限价水平等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以及转手倒卖、层层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从速从重从严处理,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专项检查结束后也要经常对灾后重建物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价格进行巡查和检查。
四、高度重视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
保持重建物资价格基本稳定,是一项困难大任务重的工作,受灾市州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稳定重建物资价格工作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做好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监管工作,为灾区重建创造一个良好的价格环境。
受灾市州价格部门要继续坚持重建物资价格情况报告制度,将灾后重建物资的供求情况及价格的执行、监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每月向省局(商价处)上报两次,具体上报日期为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提前上报)。
联系人、联系电话:
省物价局商价处王永杰************(传真)
二○○九年五月五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