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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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实验中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加强中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部分。

德育素质是灵魂,智育素质是基础,身心素质是前提,能力素质是关键。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和法纪观念;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平时学习表现、学习方法和学习效果;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各种集体活动中的表现及身体的基本素质;
能力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组织、管理、实践、科研、创新等能力。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部分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为20%、60%、10%、10%。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德育素质测评得分×20%+智育素质测评得分×60%+身心
素质测评得分×1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10%。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对学生考核一次,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按总分排出年级名次。

第四条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综合素质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德育素质测评
第六条德育素质分由基本分、表现分、附加分三部分构成,其公式为:基本分+表现分+附加分。

第七条德育素质分的基本分为35分,主要考核以下七个方面。

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学期末由学生自评和同学互评,最后由班主任和班委会综合评分,确定为优、良、合格三档,分别给4、3、1分,优的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或记过处分者只能评定良以下。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有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有建设祖国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党团校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
学、旷课等现象。

(5)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6)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

(7)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八条德育素质的表现分为60分,以学生日常量化考核成绩为依据,每学期统计一次,由德育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德育素质的附加分为5分,包括以下4项内容,各项得分为一学期中该项的最高得分,不得重复累计,最多。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参加党校学习,党校考核合格者加3分,确定为党的积极分子加5分。

(2)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在学雷锋活动中或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奖励和通报表扬的加3分,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和通报表扬的加5分,
(3) 长期坚持学雷锋活动的校级学雷锋小组主要成员每人加3分。

(4) 在学校孝心教育和“学校是我家”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每人加3分。

第十条智育素质分由基本分、平时分和加分三部分构成,其计
算式为:基本分+平时分+加分。

第十一条智育素质基本分为70分,以每学期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成绩为准,比例为期中成绩占30分,期末成绩占40分。

计分方法:以期中考试为例:年级前5%的为100分;前10%的为95分;前20%的为90分;30%的为85分;40%的为80分;50%的为75分;60%的为70分,60%-80%的为60分80%以后的为50分。

智育素质基本分公式为:期中成绩×30%+期末成绩×40%。

第十二条智育素质平时分为25分,考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平时学习表现、课上提问、课后作业、平时检测等项方面,由各任课教师评定。

第十三条智育素质加分为5分,包括以下2项内容,最高不超过5分。

1、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奖或校级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加3分,校级二等奖的加2分,校级三等奖的加1分。

2、在学校考试中获学习成绩或学习进步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三等奖的加1分。

第四章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身心素质分为基本分、体育素质分和加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式为:基本分+体育素质分+加分。

第十五条身心素质分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性格开朗,活泼大方,兴趣广泛,人际关系好;
(二)独立自主,有自信心,有适应能力和自控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四)两操出勤率及认真程度;
(五)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运动会。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由班主任和班委会综合评分,每项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得分
第十六条身心素质的体育素质分为30分,包括身体素质的基本指标、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情况、体育课的出勤及表现等方面,由体育教师负责考评。

第十七条身心素质的加分20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同一次活动多次获奖不得重复累计,超过20分的,以20分计。

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加分
(1)凡参加学校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服务人员,每次每项加3分;获得名次的另加2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3分。

(2)凡参加市级及以上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加5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5分;球类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加10分;非主力运动员加5分。

(3) 学校文艺演出活动的参加者每次加3分。

获校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参加者分别加5分;参加省市级文艺演出获奖者加10分。

(4)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纪律流动红旗、卫生流动红旗、
课间操评比、合唱比赛、运动会上队列奖、精神文明奖、运动成绩奖等集体项目),获得优胜奖的班级,每项次每位同学加1分
(5) 成功举办校级及以上主题班会的班级,每位同学加2分。

(6) 学校文明宿舍的成员每人加1分。

第五章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能力素质测评最高分为10分,主要评估学生的实验能力、写作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九条各项能力素质表现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表达能力:在学校组织的朗诵、演讲、书法、知识竞赛等竞赛活动中参加者每次加1分,校获一、二等奖者加2分,校级以上获奖者加3分。

(二)写作能力:在学校组织的征文竞赛活动中参加者每次加1分,校获一、二等奖者加2分,校级以上获奖者加3分。

在校报校刊中发表文章的每篇加1分,在区级刊物中发表文章的每篇加2分,在市级及以上报纸或刊物中发表文章的每篇加3分,省级及以上获奖者加5分。

(三)动手能力:在学校组织的实验竞赛、科技小制作、电脑制作活动中的参加者每人加1分,获得学校一、二等奖者加2分,校级以上获奖者加3分,省级及以上获奖者加5分。

(四)创新能力:在学校组织开展的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小发明小制作等活动中每人加1 分,获得学校一、二等奖者加2
分,校级以上获奖者加3分,省级及以上获奖者加5分。

(五)组织能力: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担任校、班级各类学生干部,能履行职责,加5,3分。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1. 学校学生会成员、团委会成员及各班班长、团支书每人加5分。

2. 各班班委会成员每人加3分。

3. 在学校电视台、广播站、记者站、文学社等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的加3分。

4. 各学科代表、小组长和宿舍长每人加1分。

5. 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政教处年级组审定,可酌情另加1-3分。

6. 由于各职位的学生干部表现突出,使本班组获得校级先进的每人加1分,获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加2分。

7.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议通过决定,可酌情减1—2分。

8. 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第六章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德育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班主任、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华南初中部各年级和班级要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
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年级段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结合本年级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年级具体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 组织安排本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 对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 裁决年级内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 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相关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委会成员、班团委会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1. 布置安排本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制定具体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 评出本班同学的德育素质和身心素质基本分;
3. 审核本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分数,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4. 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
智、体、能四个方面的相关分数,并在学习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

学习小组全体同学在听取个人汇报以及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无记名的方式,分别评出德育素质基本分和身心素质基本分,并计算出平均分。

在基本分合成过程中,学习小组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评分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0%。

(三)审核。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测评的得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更正或增补。

(四)公告。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告,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

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同学自公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

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

(五)审批与备案。

学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公布和存档备案。

第七章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学期评优和颁发奖助学金的依据。

各年级可以按照年级总人数2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生,由学校记录到福州教育局综合测评档案。

第二十四条罚则:
(一)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4—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1. 属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者;
2. 受学校和年段通报处分者;
3. 考试作弊者;
4. 有多次旷课记录者;
5. 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年级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条例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音体美特长生可结合专业特点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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