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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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措施
1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报告及时准确,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项职责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子集团(公司)、部门是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责任单位。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4.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其规定报告。
4.3各单位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报告:
a)发生一般工业事故,事故单位应于当日向主管公司报告;
b)发生1-2人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向主管公司报告,并向集团相关领导报告;
c)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
同时向主管公司和集团报告,主管公司应先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口头报告;
d)发生爆炸、泄漏、火灾、中毒、交通事故或其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时,按上述要求上报。
4.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现场;
b)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者);
c)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d)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
f)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方式。
4.5如果事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5事故调查
5.1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调查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进行处理。
5.2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查:
5.2.1对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由集团组成调查组,集团安委会、工会等部门参加。
相关部门和相关子集团(公司)配合集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2造成1-2人重伤、5人以上轻伤、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子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和有关部门、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3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
5.4事故调查组成员及相关专家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无利害关系。
5.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a)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b)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c)确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