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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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15
•【字号】宁政办[2007]52号
•【施行日期】200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十一五”
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7〕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环保局制定的《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2007年3月)
为有效控制“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青海省人民政府与西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西宁市“十一五”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西宁市“十一五”水污染物
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原则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总量控制的实施与考核体系,形成以总量控制为主线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化学需氧量2.9万吨;氨氮4500吨;二氧化硫6.3万吨(其中:火电行业2.2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2%;烟尘5.0万吨;工业粉尘4.5万吨。
(二)总量控制指标分解。
根据国家、省关于将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我市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
1、重点企业。
按照适度削减的原则,根据各重点企业的排放基数、工艺技术特点和污染防治现状,核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各县、区。
在扣除重点企业分配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预留指标后,根据各县、区的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指标及年度分解方案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湟水流域治污工作,实现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市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2007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
局备案)。
同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要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与经济发展计划指标同时下达、同时管理、同时考核。
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二)大力实施防污治污措施
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实现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对新、扩、改建项目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做到降耗减污;做好水环境安全事故的防范,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同时,督促火电厂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进行烟气脱硫,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从严查处超标超总量、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项防污治污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察,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标准排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