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发改产业[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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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产业〔2013〕14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厦门市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18日
厦门市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和效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合作,有效维护对外投资秩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等精神,现提出厦门市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称"投资主体"),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前往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二、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向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四、项目信息报告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对外投资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二)信息报告表;
(三)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盖章);
(四)与外商签署的意向书;
(五)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
五、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确认函,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
如发现项目存在明显的重大不利因素,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做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
七、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八、项目核准申请应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如购并或参股项目,还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三)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
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六)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需附国家或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信息报告确认函件。
九、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核准条件进行初审。
(一)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三)对部分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有关咨询评估机构根据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十、项目符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核准条件的,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8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经厦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4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在正式下发核准文件之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的时间不在核准时限内。
十二、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表后,应及时通知投资主体领取核准文件和登记表复印件。
十三、投资主体凭厦门市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还需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表》复印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及特殊项目,经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五、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国家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厦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