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才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外事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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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外事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外事工作的各项程序,规范外事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外事工作指学校涉外工作范畴中的一系列活动。

主要内容有: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国(境)外同类学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国(境)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学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校内人员短期公派出访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长期公派出国(境)进修、攻读学位;其他外事工作等。

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学校国际部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外事工作,其他各部门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为宗旨。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专业科可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原则上在现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基础上实施中外合作办学,负责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国际部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内外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国际部应积极为各专业科的中外合作办学创造条件,各专业科也可以与外方就中外合作办学意向开展非正式接触。

一旦合作各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相关专业科应向国际部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

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进行正式谈判并签署相关的书面文件。

申请合作办学须提供以下文件: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及可
行性论证报告;中方合作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外方合作者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国际部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及报批工作。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部和相关专业科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会签,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校际师生交流,学校及其教学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各教学与管理部门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一旦有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准备进入正式洽谈时,有关部门应向国际部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

经学校同意后,由国际部或经国际部书面授权,由相关部门与合作各方洽谈。

洽谈结果如果需要签订书面文件的,无论是否以学校的名义,均须经学校同意,并由国际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签约人和签约部门。

学校下属教学与管理部门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协议,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部和相关实施部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会签,经学校同意后执行。

国际部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实行协调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各教学与管理部门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与国外机构的图书资料交流。

每次图书资料交流工作结束后,有关的部门要及时将书面报告和交流所获得的国外图书资料送国际部备案,经学校审核再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该批图书资料。

第十四条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到的学校学生出国事宜,应由国际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以教师个人名义与国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教科室管理,但项目的我方承担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分别将有关材料送国际部备案。

第四章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
第十六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比例的语言专家,结合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逐步调整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专业结构。

第十七条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或一般语言外籍教师的科(组)应根据工作需
要,提前一个学期将聘用计划报国际部,该计划须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聘请3个月及以上外国文教专家或一般语言外籍教师来校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2个月将拟邀请专家或教师的申请报告(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提交国际部,由国际部负责完成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外国文教专家或一般语言外籍教师的报酬由学校统一制定标准,按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外籍教师将承担申请科组、单位或部门的教学计划,除此之外的额外教学和校外聘请授课必须经国际部同意之后,方可让外教承担。

任何科(组)、单位或部门不准擅自让外籍教师授课或开展其它活动。

第二十条国际部配合聘请科(组)、单位或部门做好外国文教专家或一般语言外籍教师的物色、考察和评估工作,完成报批工作。

负责办理外国文教专家的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证等相关手续,并代表学校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

国际部要及时将外国文教专家的到任情况通知安全保卫部门。

第二十一条外国文教专家或一般语言外籍教师到任后,聘用科部、单位或组应按照计划安排工作,并配备一位中方的合作教师协助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其教学效果。

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教学管理,若出现违反教学要求时,应及时加以制止。

情况严重,无法制止,须向国际部提交书面材料,以求解决途径。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外籍教师的来往接送和外出招待。

国际部负责涉及外教工作与生活等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第五章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境外人)来校3个月以下的称为短期来访。

学校鼓励各单位或部门结合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外专家来校短期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

各单位或部门须把接待情况和成果汇报国际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短期来访活动如涉及到学校领导会见、洽谈学校之间合作项目、在学校里住宿的、或在学校里有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活动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学校出面协调的,以及来访者为外国(境外)记者或外交人员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者身份、背景、来学校目的、在学校活动日程安排等报国际部。

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交国际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如短期来访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仅限于邀请单位或部门内部的,以及来学校顺访的,可以事后填写接待工作总结表交国际部备案。

聘请国
外名誉、客座教授来学校,须将受聘学者的详细个人简历和学术材料送国际部,如涉及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国际部,由国际部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六章因公短期出国(六个月以内)
第二十六条因公出国者必须提交出访申请,凭国外正式邀请函或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向国际部领取相关的申请表,认真完成所需表格,经所在部门同意,到行政办、教务处、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交国际部办理报批。

出国事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出国人员的政审批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国际部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并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第二十七条出国团组一般应于出访前6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同时出访2个以上国家者,每增加1个,应再提前10个工作日。

出访人员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护照和出访报告交国际部,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总务处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

第七章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八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举办部门一般应提前1年(最少6个月)提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书面申请并报国际部。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会务工作由举办部门承担,必要时可由校长办公室和国际部协调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为会议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条会议结束后,举办部门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校长办公室、国际部备案。

第八章赠送与接受礼品
第三十一条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由接待单位负责准备,一般赠送能宣扬我国文化特色的有意义礼品。

出访时向外方接待单位赠送礼品由组团出访部门自行负责。

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的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赠送的礼品和受赠对象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特殊情况下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如数上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所接受的各类礼品,应在活
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部申报登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因公护照收缴保管办法
第三十四条学校因公出国人员是在学校同意情况下,才有权获得因公护照。

第三十五条出国人员归国后两周内,须将护照、出访报告及国外交流照片交国际部。

第三十六条出国人员只有在提交上述材料后,经学校领导同意,方可到学校财务室结清相关的财务账。

第三十七条护照是出国人员的有效证件,也是唯一身份证件,要认真保管,防止遗失。

第三十八条若持照人遗失护照,须写出检查并及时向学校国际部汇报,然后由国际部报告发照机关。

发照机关将在一定时期内,停止该持照人申办护照和签证。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聘请国外人士担任学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如客座教授,应事先向国际部提交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聘任后有关部门应间隔两周向国际部报告联络情况。

第四十条各部门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通报国际部。

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

有关部门在接受国外捐赠、捐资之后,应与捐赠人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际部。

第四十一条学校内各部门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学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部,由国际部报请校长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四十二条学校内各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学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校长办公室和国际部同意后方可送出。

校外新闻单位需在校内采访学校聘请的外籍人员时,必须事先征得国际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四十三条国外人员在学校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住宿管理部门报告国际部和安全保卫部门。

会客人员要服从有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临时来访外国人的户口报注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国际部备案。

因公
长期出国留学或进修须由人事部门和国际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计划内学生因私出国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德育处归口管理,教务处、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报国际部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如有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和制定各种文件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和制定各种文件和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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