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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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和教学能力的提升,促进青年教师的发展,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是校级机构,为学校青年教师提供学术交流、评议和发展的平台,由校领导亲自领导,负责全校范围内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和教学能力的评价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指导和推进校内青年教师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组织青年教师的沙龙讲座、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承担评选和培养学术骨干青年教师的责任;组织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评价工作,推动教学反馈和教育改革的发展。

第四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接受上级教职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必须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校内的规章制度,并与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学校领导任命,副主任一名。

学校领导亲自领导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有学术交流与研究、评选、培养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推进。

第八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第九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学术研究进展汇报、教学能力评价、学术交流与评议活动的计划、学术骨干青年教师的培养等。

第三章职责与权力
第十一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和教学能力的提升,推动学术和教学的创新和发展。

(二)组织学校范围内的学术交流和评议活动,提高青年教师的学术水平。

(三)负责评选学术骨干青年教师,培养和推荐优秀青年教师参与重大学术项目。

(四)组织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评价,提供教学反馈和改进建议。

(五)监督学校各单位对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和教学能力提升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向学校领导提出有关青年教师发展的建议。

第十二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
(一)调查了解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情况。

(二)在学术交流和评议方面具有决策权。

(三)组织或协助培训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和教学能力。

(四)对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五)向学校领导申请有关青年教师发展的支持。

第四章评选与培养
第十三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负责青年教师的评选与培养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学术研究水平:根据科研项目和成果,评价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水平。

(二)教学能力:通过听课、观摩等方式,评价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三)师德师风:评价青年教师的岗位责任感、团队协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四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将根据评选结果,对评选出的学术骨干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和推荐,争取他们参与学校重大学术研究项目,并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从全校范围内遴选一批有资深教授和专家的教师,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青年教师的学术评审,提供评估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其他相关机构,如教师发展中心、科研处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要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学校相关的先前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如本章程有修改的情况,应由学校领导审批并向全校范围内公布施行。

学校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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