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损耗控制标准及考核、赔偿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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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损耗控制标准
及考核、赔偿规定
(2010版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损耗(溢余)管理,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确保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计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销售企业油品损(溢)考核指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赔偿原则:突出过程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三条责任划分
1.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零售科负责对油库、加油站的损耗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监督和协调。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市分公司零售科负责主管加油站的损耗工作并具体执行和考核;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负责主管油库的损耗工作并具体执行和考核。
3.油库主任、加油站站长为本库、站损耗管理和实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油库、加油站必须配备专(兼)职计量员,负责油库、加油站日常计量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石油分公司所有全资、租赁的油库、加油站及为青海石油分公司进行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企业。
第二章加油站零售体积损耗赔偿及处罚第五条加油站零售体积损耗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控制标准):
汽油:损耗率≤0.25%
柴油:损耗率≤0.15%
第六条加油站零售体积损耗在控制标准内的不予赔偿。
第七条加油站零售体积损耗超出控制标准的,从超耗1升起全额赔偿,每月清算。
赔偿金额=考核当期油品平均零售价格×超耗量(升)
站长承担赔付金额的40%、副站长承担赔付金额的35%、计量员承担赔付金额的20%、记账员承担赔付金额的5%。
;未配备副站长的加油站站长承担赔付金额的60%、计量员承担赔付金额的35%、记账员承担赔付金额的5%。
第八条片区经理按所管理加油站总赔偿金额的1%进行处罚,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九条地市分公司经理、营销科、安全数质量科按所属加油站总赔偿金额的2%进行处罚,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加油站零售体积超损耗赔偿及处罚按月考核清算。
对合理溢余的加油站,地市分公司以OA系统正式文件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安数处,公司审批后,按溢余量10%的经济价值进行奖励,由地市分公司分配奖励,原则上重点奖励加油站站长,奖励明细以OA系统正式文件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安数处。
对连续两个季度被地市分公司通报、损耗排名后五位的加油站站长,实行淘汰。
第十一条加油站对零售体积超损耗赔偿有疑问,属设备等问题的,由加油站自己负责举证报告,经零售科和安全
数质量科现场确认,并出具书面报告,省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轻或免除赔偿。
第十二条对加油站举证报告由于设备等问题造成零售体积超损耗赔偿,并经零售科和安全数质量科认可,省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减轻或免除赔偿的,在二个月内(以加油站举证报告时间为准),属设备问题的由零售科负责解决,属地罐容积表误差问题的由安全数质量科负责解决。
第三章成品油公路运输损耗管理及索赔第十三条根据《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GB11085-89)标准及销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成品油公
第十四条赔偿数量(从超耗1升起计算)为:超出定额运输损耗的数量(升);赔偿金额为:赔偿数量×当月零售价。
第十五条公路运输超损耗按月索赔,作加油站销售处理。
每月26日加油站盘点前,由零售科分站统计、汇总全区车辆公路运输超损耗情况,安全数质量科进行审核,分管经理签字后,零售科负责编制《公路运输超损耗赔偿通知单》
下达给各片区经理,财务科负责向承运方索取赔偿金。
第十六条每月加油站盘点前,片区经理按零售科下发的《公路运输超损耗赔偿通知单》,通知对应加油站根据通知单数量、品名填写销售日报表,同时在ERP系统中反映(只做销售不产生实际发油操作)。
第十七条地市分公司将承运方作为加油站定点客户在ERP系统申请客户编码,发生超损耗索赔的销售时,加油站以承运方客户编码填报《零售数据上载模板》。
第十八条赔偿款项由财务科统一结算,在每月26日零售科下达《公路运输超损耗赔偿通知单》的同时,要求承运方立即支付赔偿金额,视同销售处理。
第四章加油站损耗控制及考核点
第十九条加油站按《青海石油分公司汽车油罐车计量管理办法》实行双铅封管理。
1.油罐车量油口不按规定施封,发现一次处罚发油油库施封员200元,油罐车驾驶员200元。
2.油罐车量油口、卸油口不按规定施封,发现一次处罚上一加油站施封员200元,油罐车驾驶员200元。
第二十条片区经理到加油站检查施封情况,每站每月到站次数可与地市分公司零售科规定片区经理到站巡检次数相同,并在片区经理巡检台帐上进行记录。
每站每月少检查一次处罚片区经理100元。
第二十一条加油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计量验收,计量验收数据不实,查到一次处罚计量员500元。
第二十二条加油站自校及自用油由片区经理负责管理,
自校时片区经理不在场或违规使用自用油,发现一次处罚片区经理500元。
第二十三条加油站《分罐保管帐》连续三天当日损溢率超±0.40%及当日损溢率超±0.80%,未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存档备查的,发现一次处罚片区经理50元、站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加油站实行交叉盘点。
1.月度盘点由片区经理组织各加油站之间交叉盘点,未交叉或交叉不全面的,一次处罚片区经理300元。
2.月度盘点时,片区经理未组织成立盘点小组、未提前安排好交叉盘点顺序并上报地市分公司零售科备案或上报的交叉盘点顺序与实际不符的,一次处罚片区经理200元。
3.季度、年度盘点由地市分公司零售科组织各片区之间交叉盘点,未交叉或交叉不全面的,一次处罚零售科主管400元。
4.季度、年度盘点时,地市分公司零售科未组织成立盘点小组、未提前安排好交叉盘点顺序并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备案或上报的交叉盘点顺序与实际不符的,一次处罚零售科主管200元。
5.每度盘点时,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未牵头组织成立监督小组的,一次处罚安全数质量科主管200元。
6.盘点小组盘点时,未实际计量操作、未及时记录盘点原始数据、未对盘点原始数据进行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处罚盘点小组组长50元。
7.盘点小组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盘点数据与复核(盘点)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一次处罚盘点小组组长200元。
8.监督小组月抽查率低于30%的,一次处罚监督小组组长100元。
9.监督小组检查、复核结束后,未在加油站的《盘点记录本》上注明“某月盘点数据已抽查”并签字确认的,发现一次处罚监督小组组长50元。
10.监督小组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处罚监督小组组长300元。
11.盘点小组盘点后,发现加油站瞒报溢余,计量数据差异较大的,处罚片区经理300元,站长500元,计量员200元。
第二十五条加油站容积表规范管理。
1.油罐车容积表经技术监督局按周期检定后,承运单位要及时报经营管理处,经营管理处审查汇总后经零售中心确认,送安全数质量处审核,由三方(经营、零售、数质量)盖章、认可装订成册,下发油库、加油站使用。
各地市分公司零售科对新标定油罐车容积表要及时、全部在零售账表系统中维护。
油库、加油站严禁使用油罐车自带容积表。
未装订成册下发库、站,发现一次处罚安全数质量科、零售科主管各100元,库、站未使用统一下发的罐车容积表,发现一次处罚油库主任或加油站站长200元。
2.安数处对分公司选定人员进行标定系统培训,考试合
格人员由安数处颁发油罐标定系统操作证书。
新建、改建加油站开业前,分公司必须及时标定油罐容积表,确保营业后油罐正常使用。
安数处定期监督、检查分公司油罐标定工作。
分公司未及时标定油罐容积表,发现一次处罚安全数质量科、零售科主管各200元。
3.储油罐容积表无封面或封面上无检测部门、检测人、有效期,检测部门未盖章认可,未装订成册,发现一次处罚安全数质量科主管100元;加油站不使用安全数质量科认可下发的容积表,发现一次处罚加油站站长200元。
第五章油库损耗控制
第二十六条一次铁路运输损耗控制标准及超耗处罚
汽油:损耗率≤0.15%
柴油:损耗率≤0.14%
一次铁路运输损耗按月,分品种对油库主任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地市分公司主管油库负责人按油库主任处罚金额的40%进行处罚):
油品品种汽油柴油
损耗率0.16% - 0.20%(含)0.15%- 0.19%(含)处罚金额100元100元
汽油损耗率超过0.20%、柴油损耗率超过0.19%,每增加0.05%,处罚金额增加50元。
不足0.05%按0.05%计算。
第二十七条二次铁路运输损耗控制标准及超耗处罚
汽油:损耗率≤0.12%
柴油:损耗率≤0.10%
二次铁路运输损耗(即油库之间的内部铁路运输损耗,以收货方验收损耗率为依据)按月,分品种对收、发双方油库主任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地市分公司主管油库负责人按油库主任处罚金额的40%进行处罚):
油品品种汽油柴油
损耗率0.13% - 0.17%(含)0.11%- 0.15%(含)处罚金额100元100元
汽油损耗率超过0.17%、柴油损耗率超过0.15%,每增加0.05%,处罚金额增加50元,不足0.05%按0.05%计算。
第二十八条保管损(溢)控制标准及超耗处罚
油库保管损(溢)按月,分品种进行考核。
保管损(溢)率控制标准为:汽油0.05%(损耗),柴油0.00%(损耗)。
汽油、柴油保管损(溢)率每超出以上标准0.05%(不足0.05%按0.05%计算)对油库主任的处罚金额分别增加50元(地市分公司主管油库负责人按油库主任处罚金额的40%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发货损(溢)控制标准及超标处罚
油库发货损(溢)(即油库仪表原发升数与原发罐车升数的差额)率≦±0.20%,在±0.21% - ±0.25%(含)之间必须由油库当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出库,且对同一油罐车的签字次数不得超过3次;≧0.26%,严禁出库,必须查找原因。
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查到一次处罚油库主任50元。
每季度
至少进行一次流量计自检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每次处罚油库主任200元。
第三十条油库下达《发油计重密度通知单》的时间间隔大于二小时,每查到一次处罚下达计量员50元。
第三十一条油库下达发油计重密度的基础密度(即标准密度)的复现性超过±1.0 Kg/m3(换罐发油等特殊情况时除外),每查到一次处罚下达计量员50元。
第三十二条油库油罐分户帐必须如实规范记录,单罐损(溢)率连续3天超过±0.40%,或一天超过±0.80%的,必须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存档备查,否则发现一处处罚相关计量员50元。
第三十三条油库“三核对单”必须认真、如实、规范填写,油库主任必须每日签字确认,发现大盈大亏,必须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存档备查,否则发现一处处罚计量班班长50元,油库主任100元。
第三十四条油库公路出库必须对流量表每一次发油的起止数进行登记,确保每一台流量表起止数的连续性。
校验流量表用油必须有油库主任,当班计量员、流量员、泵工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回罐或配送至加油站。
若发现流量表起止数不连续,对直接责任人处罚200元,如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地市分公司主管油库负责人、油库主任、
经营管理处数质量管理员对油库公路出库、铁路出库计量情况、流量表起止数连续性必须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每月各抽查次数均不得少于4次,每少1次分别处罚50元。
第三十六条上述情况如确实非管理原因造成,由油库自己负责举证报告,经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现场确认、主管经理签字认可,报省公司经营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可减轻或免除上述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赔偿或处罚清单由零售科分类汇总,经安全数质量科审核,主管经理签字批准后交财务科从工资或劳务费中扣除,赔偿或处罚资金可作为奖励基金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凡与国家规定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安全数质量处负责解释。
各地市分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从2010年1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