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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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参照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自身特点制定了电梯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1.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电梯投入使用前后30天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严禁无证或超期运行。

3.电梯的改造、大修、年度检验必须事先履行审报手续。

4.确保电梯的安全档案齐全完好。

电梯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检验合格证按规定张贴。

5.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前三个月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6.电梯发生重伤、死亡事故1小时内向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部门报告。

7.发生电梯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

8.发生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9.发现重大隐患后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

对于一时难以
解决的隐患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10.事故及重大隐患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等资料应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1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听劝阻执意蛮干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作业资格。

12.对电梯进行维修、改造的单位和人员,确认其具备相应资质,对其在本单位开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有效管理。

电梯改造必须申报项目批准,明确具体内容,项目完成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规定
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电梯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电梯。

二、电梯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

转让、移装、报废电梯或者允许工作参数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电梯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事先办理停用登记。

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电梯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四、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电梯定期检验的规定。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五、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2.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3.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
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4.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5.制止不规范的乘梯行为。

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6.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7.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六、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电梯。

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电梯安全会议制度
电梯安全会议制度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安全会议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安全会议由安全管理负责人主持,电梯相关部门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3.会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对当前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报各部门安全状况,研究布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做好会议记录。

4.与会人员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要在各部门先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见。

5.与会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并认真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以便会上通报交流。

6.与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需事先请假。

电梯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1.电梯定期自行检查制度由各单位电梯设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电梯设备负责人是贯彻落实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电梯安全管理员、驾驶员(如果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电梯定期自行检查分为常规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3.常规性检查由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电梯检查人员每日开展,检查项目参见《深圳市电梯日常使用状况检查记录本》和《深圳市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日常使用状况检查记录本》。

无电梯安装、维护证件人员严禁进入井道、底坑,不得擅动机房设备。

4.专业性检查(结合电梯维保单位的例行保养、季保、半年保和年保)和专项检查(结合电梯专项整治和专项抽查)由使用单位监管、具体由电梯维保单位实施,检查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作出处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以及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问题,应当立即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便迅速做出整改决定。

6.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及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并将停用情况公示,停用的电梯必须在整改后再次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才准重新投入使用。

7.对于已经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电梯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一、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自签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三、电梯应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按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

四、使用单位应对电梯维修保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确保:
1.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2.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3.维护保养期间应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4.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

五、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应做到:
1.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检查,并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抽查;
2.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所需经费;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

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对分包方的管理制度
本单位电梯维修保养是采取分包的形式。

为确保本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特制定对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管理制度。

1.确认电梯维修保养公司资质: 必须具有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并在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确认现场维保人员资质: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电梯安装或维修)。

3.对电梯维修保养公司现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维保人员,向维保公司提出整改要求。

4.保养项目: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编制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单》规定的保养项目;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及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

5.确保维保公司每次有足够的保养时间,保证每个项目的保养到位;确保因磨损、损坏等影响电梯运行安全的零部件及时更换。

6.电梯维修保养公司应对本单位电梯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应急维修服务。

并在接到本单位报修通知后第一时间(1小时内)赶到现场;如发生电梯困人必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尽快(最迟不超过2小时)将人救出。

7.电梯每2周1次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例行保养;每
年对所有电梯进行1次全面综合检查、清洗、润滑、修理、调整和测试;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委托本单位电梯维保公司代为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每台电梯每隔2-3年必须进行1次负荷校调试验。

8.曳引驱动电梯每三年,自动扶梯每五年至少一次完成电梯相关载荷试验。

9.电梯维保公司应配合深圳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对服务期内的电梯实施年检,并对因保养不当而产生的整改项目进行免费整改。

10.电梯维护公司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的保养计划,如有变动需提前一天通知使用单位,并尽可能减少因电梯维修对使用单位正常生活的影响。

11.电梯维保公司平时进行保养维修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有重大活动时应根据活动要求配备足够人员来保障电梯正常使用。

12.针对电梯维保公司提交的更换零配件书面通知,本单位应仔细核查,对是否更换零配件按期书面回复。

电梯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电梯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电梯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切实做好电梯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

2.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因故拟对在用电梯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该设备,并在30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特种设备科书面申请报停。

4.当电梯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5.电梯报废的,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6.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主动向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做好检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8.定期检验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如实反映电梯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电梯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0.检验合格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将检验报告及时存档。

电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电梯隐患整改实行“四定”原则:
“四定”原则即定方案、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1.定方案:一般来讲,对于较大的电梯安全隐患,一时落实不了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经安全会议讨论,制订完善整改方案予以实施;
2.定措施:落实电梯整改前的预防方法,防止在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3.定责任人:将整改前的预防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负责跟进整改效果,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整改情况;
4.定完成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将日常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进行:
1.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后,电梯管理人员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期完成;
2.电梯管理部门和电梯管理人员必须对整改安全隐患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3.及时将有关隐患整改结果登记存档。

4.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
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5.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电梯,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电梯作业人员(含电梯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并做到:
1.电梯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取得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独立上岗。

2.从事电梯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培训的方式包括使用单位内部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电梯使用和管理培训,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

4.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内部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
1)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
2)电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检验要求;
3)电梯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性能特点;
4)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种类与作用;
5)电梯的安全操作、应急救援和日常管理;
6)电梯事故及防范;
7)日常的安全教育等。

5.各种形式的培训考核均应予以记录。

6.电梯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正本由人事部门或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以方便管理和检查。

7.电梯作业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的相关知识,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

8.人事部门或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安排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核工作,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所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办理复审和考核。

对于资格证书过期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相应的岗位。

电梯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电梯台帐、电梯作业人员台帐、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为了确保本单位电梯安全档案齐全完好,特制定电梯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电梯台帐
电梯台帐内容至少包括电梯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二、电梯作业人员台帐
电梯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作业类别和种类、证件号、取证时间、复审记录,违章作业记录。

三、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1.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应针对每一台电梯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确保“一梯一档”。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2)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
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3)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电梯使用登记证、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

每台电梯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5.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电梯报废或拆除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

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过程中,为确保职工安全与身体健康所必须的用品和护具,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尘口罩、手套等。

为确保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国家和上级没有颁发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新的发放标准以前,按本单位编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2.部门需要购买防护用品时,由部门负责人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才可购买,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职工须用的防护用品,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

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者,一般应由职工自理。

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部门负责人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更换手续。

4.新入职员工由电梯管理部门按照工种签发。

5.职工在本单位调动,若调换新的工种,劳保用品确定不符合,对职工身体有影响,可由电梯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6.职工调出、离职,必须交回所有防护用品,电梯管理部门在调离单上签字后,劳资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7.外单位来本单位学习代培的职工,其工作服、劳保鞋等由原单位自备,本单位不负责供应。

电梯安全信息收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工作效能,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的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及时、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全面等问题,特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信息收集、传达与沟通的制度。

1.电梯管理部门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获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电梯事故报道及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等信息的渠道,应主动定期获取和更新电梯安全信息,并确认其适用性。

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电梯事故报道及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在内部各层次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及时有效地传达,并将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员。

3.电梯有关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可以以会议、文件、公告、宣传报道等。

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时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和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进行,建立与外部有关电梯安全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机构建立有效的联络和交流。

4.上报情况要及时。

注重时限性,对电梯的工作计划、措施、工作职责分工和职责内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上报;对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日、月、阶段、年度时间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对重要工作情况,必须要随时上报。

5.上报情况要真实。

上报情况中说明或反映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实际,必须是上报人确实了解或亲自掌握的;尤其上报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上报人调查、核实,真实有据。

杜绝使用听说、可能、或许、好象、差不多等词语。

6.上报情况要全面。

应按照各种上报的具体要求将工作或问题概况、时间、过程、进度、分析、结果或结论等一一详细说明,涉及数字或能够用数字的尽可能用数字说明,必要时应举出典型事例进行说明。

电梯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电梯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3.发生重伤以上的电梯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发生电梯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安排专人看管。

1)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照相或制作视听资料。

2)事故调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电梯异地发生重大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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