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会员发展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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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会员发展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建组织建设,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员发展工作应坚持慎重发展、确保质量的原则,注重吸收政治坚定、业务突出、作风正派、热心会务的同志入会。

第三条会员发展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考察、推荐、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民建各级组织应高度重视会员发展工作,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会员发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民建各级组织应设立会员发展工作机构,负责会员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建各级组织应指定专人担任会员发展工作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系会员发展事宜。

三、发展条件
第七条申请加入民建的人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二)有加入民建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申请加入民建的人士,应符合以下身份要求:
(一)从事经济、金融、财会、审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工作;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和业务成果;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联系和活动能力。

四、发展程序
第九条会员发展程序分为考察、推荐、审查、面试、审批等阶段。

(一)考察阶段:对申请人士进行综合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情况。

(二)推荐阶段:由民建会员或相关组织向民建基层组织推荐申请人士。

(三)审查阶段:民建基层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业绩、资格等方面情况。

(四)面试阶段:对审查合格的人选进行面试,了解其对民建的认识、入会动机、个人特长等方面情况。

(五)审批阶段:民建基层组织将面试合格的人选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条民建各级组织应在充分酝酿、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或常务委员
会会议,对发展对象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民建各级组织应定期召开会员发展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会员发展工作中
的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五、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民建各级组织应对新发展的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会员档案,及时更
新会员信息。

第十三条民建各级组织应加强对会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
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民建各级组织应关心会员的成长和发展,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民建各级组织应定期开展会员评议活动,对会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会务参与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六、纪律与处罚
第十六条民建各级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发展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对违反会员发展工作规定的行为,民建各级组织应予以制止,并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在会员发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申请者,民建各级组织应取消其入会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民建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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