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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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误解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分为五⼤类,每⼀种类的合同都不尽相同,其中重⼤误解合同占主要地位,主要是指当事⼈意思表⽰不⼀致的情况。
那么,重⼤误解到底包含哪些特征与构成要件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怎么样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误解合同
⼀、重⼤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误解的合同,是指⾏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错误认识⽽使意思与表⽰不⼀致的合同。
《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误解的特征
在民法理论上,重⼤误解⼜称为错误,其情形有⼆:
(1)意思与事实不⼀致;
(2)意思与表⽰不⼀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真正之错误,即法律⾏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是当事⼈的内⼼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当事⼈的意思真实与其内⼼意思是⼀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误解。
2、误解是当事⼈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使当事⼈订⽴了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误解,才能够成为重⼤误解。
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语的使⽤上,都可能发⽣误解,不能构成重⼤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就必须影响到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当事⼈造成损失。
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效的理由,授予发⽣误解的当事⼈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重⼤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误解⼀般以双⽅误解为原则,以单⽅误解为例外。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的成⽴。
重⼤误解系就意思表⽰⽽发⽣。
如果不成⽴意思表⽰,则不发⽣重⼤误解。
因⽽构成重⼤误解,必须具备成⽴的意思表⽰,⽋缺意思表⽰时,根本不成⽴意思表⽰,就不构成重⼤误解。
确认意思表⽰成⽴,须依照意思表⽰成⽴的⼀般要件衡量,具备表⽰内⼼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意愿外化的表⽰⾏为。
2、意思表⽰的内容与内⼼的效果意思须不⼀致。
重⼤误解的表意⼈⾸先应有内⼼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意识的表⽰,没有内⼼的效果意思不成⽴误解。
其次,表意⼈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没有表⽰意思⽽为的⾏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的价值者,均为⽆表⽰。
⽆表⽰⾏为,亦不构成误解。
再次,表意⼈内⼼的效果意思与其表⽰不相⼀致,即其意思表⽰的内容与内⼼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不知内⼼的效果意思与表⽰的不⼀致,⽽且⽋缺认识的原因。
重⼤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
学者认为,重⼤误解⼀般是⾏为⼈的过失⾏为造成的,即由⾏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
但是,应当注意两点:⼀是过失并⾮为重⼤误解的构成要件,重⼤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缺,形成认识⽋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
⼆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过失,超出了重⼤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误解,不产⽣撤销权,如《⽇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有重⼤损失时,不得⾃⼰主张其⽆效。
4、误解须为重⼤所谓误解重⼤,是指⾏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差别,并且极⼤的影响了
当事⼈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具体确定重⼤误解,要分别当事⼈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的因素来确定。
确定误解重⼤的简洁标准,是表意⼈因此⽽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利益损失。
四、重⼤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1、重⼤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重⼤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的认识错误问题,⼆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误解的情况下,误解⼀⽅陷⼊错误认识是由于其⾃⼰的过失(⾮故意)造成的,⽽⾮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陷⼈错误认识是由于他⼈实施欺诈⾏为⽽诱使⾃⼰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的过失造成的。
2、重⼤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利⽤其优势或利⽤对⽅⽆经验⽽与对⽅订⽴合同,发⽣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的重⼤误解联系在⼀起。
重⼤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重⼤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表意⼈⼀般不能以⾃⼰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五、重⼤误解之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误解包括如下⼏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特定⾝份的认识错误。
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的⾝份发⽣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的物品当作是纯⾦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订约⽬的或重⼤的利益时,对质量发⽣误解则可构成重⼤误解;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
此外,当事⼈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式、履⾏地点、履⾏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的之实现,则⼀般不应认定为重⼤误解
以上便是店铺⼩编为你讲解的“重⼤误解合同”的相关知识,所谓重⼤误解的合同,是指⾏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错误认识⽽使意思与表⽰不⼀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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