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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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防止作业过程中引起的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气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本公司工作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安管部
3.1.1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及临时用电的审批。

3.2设备动力部
3.2.1负责电气安全安装、检查、维修、保养及临时用电的审批。

3.3各相关部门
3.3.1负责电气安全操作运行及保养。

4定义
4.1电气作业人员的含义:电气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运行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电气管理人员。

5管理程序
5.1电气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
5.1.1各种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照明灯具等,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修或拆除,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装拆。

5.1.2各种用电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使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操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5.1.3设备上的保护、监视、指示装置等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不得任意拆除。

5.1.4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

供电箱、控制箱、电气开关内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供电箱、柜的醒目部位应标明供电电压、供电负荷、交直流性质、有电危险等警示标志。

周围应保持道路畅通,检修方便。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5.1.5凡从事地面破土、挖掘、打桩、安装地下装置等,必须事先申请,经安管部和设备动力部批准后方可施工,以确保地下电缆完好及人身安全。

5.1.6由于房屋检修、新设备安装、场地调整等各种原因,与原来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有冲突时,应事先与设备动力部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施工。

5.1.7严禁使用生活电炉。

生产用的电炉,使用部门必须制订电炉的使用、保管及安全措施,不得变相用于生活。

冬季严禁用灯泡或电炉烘烤取暖等允许范围之外用途。

5.1.8在各种易燃易爆场所(包括船舶的油舱、油泵舱、蓄电池间、涂装作业舱室等所有易燃易爆部位)施工时,都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达到整体防爆的要求。

5.2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5.2.1对电气作业人员的规定
5.2.1.1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a)年满____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气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按规定期限参加复审,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2.1.2电气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格检查,以后每隔两年定期检查一次。

如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应调离更换工作。

5.2.2电气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5.2.2.1电气作业在“装、拆、检、修”中,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定,按图施工,完工、停工时不得留有隐患。

a)“装”:安装电气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要求。

b)“拆”:对已不用的电气设备(如电线、开关等)要彻底拆除。

c)“检”:对电气设备要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

着重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接零线、开关、绝缘、插头插座是否良好,电线有无破损,线路是否合理,接线是否正确等。

d)“修”:制定维修计划,要切实贯彻执行。

对不安全和有损坏的电气设备,要及时修理。

5.2.2.2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器的性能和绝缘是否灵敏可靠。

禁止使用失灵的或未经按期校验的测量仪表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5.2.2.3电气设备检修和线路施工,必须严格按停送电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强行送电、盲目送电和约时送电。

5.2.2.4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5.2.2.5工作临时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验明无电后方可继续工作。

5.2.2.6不准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

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或断开刀闸,挂上相关的的警告牌,停电警告牌应谁挂谁取。

5.2.2.7不准带电作业。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应经领导同意,必须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划出危险警戒区域,采取严格的安全隔离措施方可操作。

5.2.2.8开关跳闸后,须将线路仔细检查一遍,查明原因,并把故障排除后方可合上开关。

不允许强行送电。

5.2.2.9熔断器熔体的装拆,一般应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

若需要带电装卸熔断体时,要戴好绝缘手套,必要时应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

熔断体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不得使用超容量的熔断体或用非熔断体取代。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电器作业人员资质要求:电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电器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有有效的电工证书或岗位证书。

2.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电器作业前,必须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认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并确保设备接地良好;同时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清除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3. 个人防护措施:电器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绝缘靴、防护眼镜等,以防止电击和其他伤害。

4. 安全操作规程:在进行电器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包括正确操作电器设备、正确连接电源和插拔电源等。

5. 作业控制措施:在电器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限制作业区域,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作业现场等。

6. 应急措施:在出现事故风险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7. 安全培训和管理:定期进行电器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电器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保障电器作业的安全,防止电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维修、使用、检测等环节。

第三条电器作业:指与电器设备有关的操作、维修、安装、拆卸、检修、保养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电器作业应以安全为前提,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重点,责任落实为基础。

第五条安全管理责任:电器作业主管单位应明确分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电器作业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电器作业。

第七条从事电器作业的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电工证或资格证,并按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从事电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通过验收。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电器作业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电器作业主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电器作业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电器作业主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四章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从事电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并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

第十四条从事电器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具,严禁裸露进行电器作业。

第十五条电器作业现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和标志,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电器作业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区域,并进行相应的隔离和标识。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电器作业主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电器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应急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发生电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器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电器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共计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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