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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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房产管理局

水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水电管理,维护机关正常秩序,保证水电正常运行,设备安全,合理使用,减少浪费,使职工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和《水资源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水电设施,包括用水设备和用电设备,是单位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和安全检查。

二、局办公室应认真抓好单位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水电管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办公室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三、水电管理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水电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公共场所水、电设施和机关用电设备损坏,由办公室申报,经局长批准后购件更换。其他所室用电设备损坏,所室购件后由水电管理人员更换。

六、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因违章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单位各部门和个人要节约用电、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设备停。水电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下班后要认真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八、外单位用水、用电,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安装水表、电表后方可使用。禁止任何人偷水、偷电。

九、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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