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模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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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目的
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员受本单位负责人委托,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反馈隐患整改情况。
三、检查内容
1、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3、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设备和设施的落实情况;
4、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7、检查记录、整改记录的备案情况;
8、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消防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重点
1、每周不少于两次全面检查。
2、检查重点。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高温防暑、冬季防火等季节变化时期,事故多发领域等。
五、检查整改要求
1、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应记录在案,做出整改要求并上报有关部门。
2、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并由检察人员和被检查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下同)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检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落实。
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模版(2)
房屋出租是一个常见的生活现象,为了保证租房环境的安全和良好的居住条件,制定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十分必要。
以下是一个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模板,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和外观质量,保护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行为,提出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及租户的生活质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
第四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租赁房屋的基本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卫生设施、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检查。
第五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应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相关社会组织及个人配合并参与其中。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
第六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设施检查,包括水电设施、门、窗、楼梯、卫生间等;
(二)消防设施检查,包括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三)电气设施检查,包括线路、插座、开关等;
(四)卫生设施检查,包括卫生间、洗手间、厨房等;
(五)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检查,包括楼道、门窗、疏散标志等。
第三章安全检查要求
第七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检查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定期组织检查并定期发布检查结果;
(二)租赁人应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整改;
(三)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业主、租赁人告知,并限定整改期限;
(四)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档案,记录相关检查信息。
第四章安全检查流程
第八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公布检查时间及地点;
(二)租赁人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四)政府主管部门向业主和租赁人公布检查结果,并要求租赁人整改;
(五)租赁人按期整改,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六)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复检,确认整改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包括:
(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二)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督促租赁人按规定限期整改;
(四)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设施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租赁人的安全意识;
(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处罚规定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告、罚款;
(二)限期整改;
(三)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四)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政府主管部门所有。
此为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模板,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模版(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法》和相关法规,为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应保持公正、公平、及时、全面的原则,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由房屋出租方负责组织实施,租户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房屋出租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
第六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房屋的电气线路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漏电、违法用电等电器安全隐患;
2. 消防设施是否完善,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器材是否齐全,通道是否畅通;
3. 房屋结构是否稳固,墙壁、天花板、地板等是否存在裂缝、渗漏等安全问题;
4. 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等隐患;
5. 房屋周边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垃圾积存、卫生问题等;
6. 房屋窗户、门锁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容易被他人非法侵入;
7. 其他与房屋安全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房屋出租方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有书面报告并保存备查。
第八条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或在租户入住后进行一次,并及时处理整改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第九条若安全检查出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房屋出租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租户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通知租户有关情况,并与租户协商解决。
第十条对于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情况,房屋出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知租户。
第十一条对于房屋不达标的情况,房屋出租方应暂停出租,直到整改完毕并通过安全检查后方可恢复出租。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权对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或整改的房屋出租方,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扣押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租户有权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申请,并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
房屋出租方应积极回应并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租户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安全事故,房屋出租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房屋出租方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经房屋出租方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是一份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的范文,仅供参考。
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