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益性岗位工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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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益性岗位工人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
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公益性岗位工人,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工、绿化工、食堂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工人的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工人的职责:
1. 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 保持工作区域的环境整洁、美观;
3.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4.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工人的权限:
1. 在工作中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2. 享有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3. 对学校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章考勤与考核
第六条考勤制度:
1. 公益性岗位工人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个工作日;
2. 请假制度:病假、事假、产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 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资,累计旷工超过3天,视为自动离职。
第七条考核制度:
1. 学校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工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出
勤情况等;
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人,学校将进行培训和指导,直至达到岗位要求。
第四章培训与提升
第八条学校定期组织公益性岗位工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第九条鼓励公益性岗位工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条学校为公益性岗位工人提供晋升通道,选拔优秀人才担任管理岗位。
第五章奖惩与保障
第十一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公益性岗位工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的公益性岗位工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学校为公益性岗位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保障其合
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学校公益性岗位工人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师生创造一个舒适、整洁、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